QYBG2020040
清市監注〔2020〕231號
各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市局有關科室:
為有效配套《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清府辦〔2020〕19號)的規范實施,根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商事登記職能,并結合工作實際,市局制定了《清遠市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材料提交規范》,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局行政許可與登記注冊科反映。
清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12日
清遠市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材料提交規范
一、不適用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信息申報承諾制的情形。
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分為住所(經營場所)登記信息申報承諾制和非申報承諾制兩種方式,下列情形不適用登記信息申報承諾制:
1.擬申請從事桑拿按摩、沐足、歌舞、游藝、美容美體、住宿業、大型餐飲業、網吧、教育培訓、托兒服務、養老服務、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經營的;
2.擬申請從事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的(僅作為公司住所登記用于辦公使用除外);
3.以法定用途為住宅的商品房、政府保障性住房、軍隊房產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
4.以不動產權證書記載用途為醫院、學校、教堂、車庫、車房等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
5.電子商務經營者集中辦公區域登記的。
申請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的,如果原有經營范圍不涉及登記信息申報承諾制行業負面清單(上述第1、2點所列行業),增加涉及登記信息申報承諾制行業負面清單的經營范圍的,需要按非登記信息申報承諾制重新提交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材料。
二、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信息申報承諾制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申請辦理商事主體設立、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按住所(經營場所)登記信息申報承諾制登記的提交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材料如下:
1.《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信息申報表》(附件1);
2.《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申報承諾書》(附件2);
3. 房屋權屬人自主承諾簽署的《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附件3);
4. 住所(經營場所)的近景及遠景3R彩色照片各一張;
5. 屬于下列情形的,除提交上述1、2項材料外,還需要根據不同的情形提交下列材料:
A、同一地址登記的多個有投資關系的商事主體使用同一地址的非住宅用房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需要提交商事主體具有投資關系的證明材料和《同意“一址多照”登記的聲明(關聯企業自主聲明)》(附件9);
B、原登記的商事主體失聯,即原在申報的地址登記的商事主體已不在該地址經營,且通過該住所(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使用申報場所辦理其他商事主體登記,還需要提交《關于場所使用權的聲明》(附件5);
C、各類經濟功能區管委會同意“一址多照”的還需要提交《同意“一址多照”登記的證明(功能區管委會出具證明)》(附件8);
D、申報的住所(經營場所)沒有門牌號,無法準確表述的,需要提交住所(經營場所)位置示意圖或者導航定位圖;
E、使用商務辦公場所卡座,商場、市場內鋪位、柜臺、攤檔,將面積較大的場所分隔為多個獨立空間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需要提交場所平面布局示意圖;
F、商事主體將其住所(經營場所)部分提供給其他商事主體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需要提交場所平面布局示意圖,標明各商事主體使用的具體位置;
G、商事主體將其住所(經營場所)對外轉租、分租、或者無償提供給第三方使用的,須同時提交房屋所有權人同意材料。
三、住所(經營場所)登記信息非申報承諾制登記材料提交規范。
申請辦理商事主體設立、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按非申報承諾制登記的提交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材料如下:
1.《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合法性聲明及承諾書》(附件4);
2. 房屋產權證明,房屋產權證明可以是以下材料之一:
A、房屋產權管理部門出具的產權證或其他證明復印件;
B、購房合同、房屋銷售許可證及房屋竣工驗收證明復印件;
C、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為自有房屋出具的《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附件3)作為產權證明;
D、無法提交上述文件的,提交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機構、各類經濟功能區管委會、居(村)民委員會出具的《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附件3)作為產權證明;
3. 使用非商事主體自有房屋作為作為其住所(經營場所)的還需要提交租賃合同或無償使用證明復印件;
4. 使用從事旅業的賓館、酒店的客房的,提交賓館、酒店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和客房租賃合同或無償使用證明復印件,無需提交2、3項材料;
5. 使用軍隊房產的,除提交房屋租賃協議外,還需要提交《軍隊房地產使用許可證》復印件,無需提交2、3材料;
6. 屬于下列情形的,除根據1、2、3、4、5項的要求提交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材料外,還需要根據不同的情形提交下列材料:
A、房屋為住宅的需要提交《住宅作為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承諾書》(附件7),房屋是住宅小區或商住樓的住宅除提交上述承諾書外,還需要提交《征得全體利害關系業主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附件6);
B、同一地址登記的多個有投資關系的商事主體使用同一地址的非住宅用房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需要提交商事主體具有投資關系的證明材料、《同意“一址多照”登記的聲明(關聯企業自主聲明)》(附件9);
C、原登記的商事主體失聯,即原在申報的地址登記的商事主體已不在該地址經營,且通過該住所(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使用申報場所辦理其他商事主體登記,還需要提交《關于場所使用權的聲明》(附件5);
D、各類經濟功能區管委會同意“一址多照”的還需要提交《同意“一址多照”登記的證明(功能區管委會出具證明)》(附件8);
E、申報的住所(經營場所)沒有門牌號,無法準確表述的,需要提交住所(經營場所)位置示意圖或者導航定位圖;
F、使用商務辦公場所卡座,商場、市場內鋪位、柜臺、攤檔,將面積較大的場所分隔為多個獨立空間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需要提交場所平面布局示意圖;
G、商事主體將其住所(經營場所)部分提供給其他商事主體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需要提交場所平面布局示意圖,標明各商事主體使用的具體位置。
H、商事主體將其住所(經營場所)對外轉租、分租、或者無償提供給第三方使用的,須同時提交房屋所有權人同意材料。
四、電子商務經營者集中辦公區域登記材料提交規范。
電子商務經營者集中辦公區域登記不適用住所(經營場所)登記信息申報承諾制,提交材料規范按本規范第三點要求執行。申請加注經營網址或使用網絡經營場所(網址)的,還需提交電子商務平臺出具的,包含經營者姓名、身份證號、網絡經營場所網址等基本信息的,表明申請人合法使用該網絡經營場所(網址)的證明材料。
備注:
1. 電子商務經營者使用集中辦公區域辦理登記的,登記機關在營業執照住所(經營場所)欄加注“集中辦公”字樣,可以根據申請人要求加注經營網址。
2. 集中辦公區域同一辦公地址有多個經營者的,提供集中辦公場所的單位應當采取排位編號等方式區分各經營者的辦公單元并提交場所平面布局示意圖。
3. 電子商務經營者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的,允許其僅使用網絡經營場所(網址)作為經營場所進行登記。
五、各類登記文書見附件(附件1至9)。
六、本登記材料提交規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