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YBG2020038
清市監聯〔2020〕31號
清遠高新區管委會,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有關部門:
市市場監管局聯合市財政局制定了《清遠市實施標準化戰略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市場監管局反映。
清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清遠市財政局
2020年8月20日
清遠市實施標準化戰略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實施標準化戰略專項資金的管理,規范資金的使用、監督和管理,根據《清遠市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清府〔2013〕58號)及《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關于加快推進標準化戰略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清府辦〔2016〕57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財政每年安排一定數額的專項資金用于我市實施標準化戰略。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實施標準化戰略是指全市從事技術標準研制,參與國際、國內和廣東省標準化組織及其活動,承擔標準化示范區(試點)項目建設,建立先進標準體系,標準化人才培訓,建立技術性貿易措施(WTO/TBT)應對和防護體系,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等工作。
本辦法所稱技術標準研制是指主導或協助制定(含修訂)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制定團體標準、融入自主創新成果的企業標準,以及承擔國家級、省級和市級標準化科研工作。
本辦法所稱參與國際、國內和廣東省標準化組織及其活動是指承擔國際、國家或廣東省標準化組織專業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或工作組工作;承擔國際、國家或廣東省標準化組織專業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年會、學術研討會等工作和承擔省、市內重大標準化活動項目等工作。
本辦法所稱承擔標準化示范區(試點)項目建設是指為推動標準化機制創新、探索標準化助推經濟發展和產業升級新模式而開展的區域性示范或試點活動。
本辦法所稱建立企業先進標準體系是指開展創建“標準化良好行為企業”活動等。
本辦法所稱標準化人才培訓是指通過培訓班等形式培訓標準化技術人才。
本辦法所稱建立技術性貿易措施(WTO/TBT)應對和防護體系是指建設技術性貿易措施應對和防護體系,開展重要出口國家和地區技術性貿易壁壘研究以及進行技術性貿易壁壘通報評議工作等。
本辦法所稱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是指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激勵和引導作用,保證項目評審和資金使用的公平、公正和公開,統籌安排、突出重點以及規范管理、專款專用。
第五條 凡在清遠市轄區內依法設立的法人單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科研單位、大專院校等)可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專項資金資助。
第六條 申請專項資金資助的項目,應當符合清遠市的產業政策和發展方向,有利于促進自主創新能力的提高和科技成果的產業化,有利于提升清遠產品在國際、國內的競爭力,有利于保護人體健康、促進節能降耗、提高資源循環利用效率和加強環境保護,有利于促進對外貿易發展,幫助清遠產品跨越國外技術貿易壁壘等。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七條 市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的安排和撥付。
第八條 市市場監管局負責專項資金的具體管理和項目管理工作,負責編制年度工作計劃,發布項目申報指南,組織申報項目專家評審和擬資助項目公示,提出資金使用計劃并報市政府審批,開展績效自評、信息公開等工作。
第三章 資助的范圍和額度
第九條 各項資助額度在市財政專項資金預算的總額內,視當年申報的項目數量進行合理分配。同一單位的同一項目已獲得各級財政資金項目經費或省級實施標準化戰略專項資金資助的,不再納入本專項資金資助范圍。同一單位(以證照為準)在同一年度享受的資助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當年度專項資金總額的30%。
第十條 專項資金資助范圍:
(一)技術標準研制。
1.主導或協助制定(含修訂)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制定團體標準以及融入自主創新成果的企業標準;
2.承擔的國家級、省級、市級標準化科研項目。
(二)標準化組織、活動及管理。
1.承擔國際標準化組織專業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或工作組工作;
2.承擔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或工作組工作;
3.承擔廣東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和工作組工作;
4.承辦國際、國家、省標準化組織的論壇、年會或學術研討會等;
5.承辦省、市標準化重大活動項目。
(三)標準化示范區(試點)。
承擔省級及以上農業、服務業、基本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以及其他重要領域的標準化示范區(試點)項目建設。
(四)建立先進標準體系,開展創建“標準化良好行為企業”活動并取得相關證書。
(五)標準化人才培訓,通過培訓班等形式免費培訓標準化技術人才。
(六)建立技術性貿易措施應對和防護體系。
1.建立清遠市技術性貿易措施應對和防護體系相關工作;
2.承擔我市進出口影響量大面廣的重要出口國家和地區技術性貿易措施研究項目及進行技術性貿易措施通報評議工作。
(七)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獲得認可證書。
(八)實施技術標準戰略過程中確需資助并經市委、市政府批準的其他項目。
第十一條 技術標準研制及科研項目資助額度。
(一)每主導制定(含修訂)1項國際標準,資助額度原則上不超過30萬元;協助制定(含修訂)的,資助額度原則上不超過20萬元;
(二)每主導制定(含修訂)1項國家標準,資助額度原則上不超過15萬元;協助制定(含修訂)的,資助額度原則上不超過10萬元;
(三)每主導制定(含修訂)1項行業標準,資助額度原則上不超過12萬元;協助制定(含修訂)的,資助額度原則上不超過8萬元;
(四)每主導制定(含修訂)1項省地方標準,資助額度原則上不超過10萬元;協助制定(含修訂)的,資助額度原則上不超過6萬元;
(五)每主導制定(含修訂)1項清遠市地方標準,資助額度原則上不超過8萬元;協助制定的不資助;
(六)每首次制定發布1項團體標準,資助額度原則上不超過5萬元;修訂重新發布的不資助;
(七)每首次制定并自我聲明公開1項融入自主創新成果或專利技術的企業產品標準,資助額度不超過3萬元;修訂重新發布的不資助;
(八)每承擔1項國家級標準化科研項目的,資助額度原則上不超過10萬元;每承擔1項省級標準化科研項目的,資助額度原則上不超過8萬元;每承擔1項市級標準化科研項目的,資助額度原則上不超過5萬元。
第十二條 參與國際標準的起草,并且其提案是唯一被采納為國際標準核心內容的,為主導制定國際標準的單位;參與國際標準起草,并且其提案被采納為國際標準重要內容的,為協助制定國際標準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國際標準是指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國際電工委員會(IEC)和國際電信聯盟(ITU)所制定的標準,以及國際標準化組織確認并公布的其他國際組織制定的標準。
標準文本沒有列出起草單位的,由標準的發布或歸口單位出具“主導或協助制定標準”的證明。
第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主導制定(含修訂)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單位:
(一)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唯一起草單位;
(二)標準文本的“前言”中排序首位的起草單位。
不符合上述兩款所列條件之一的標準制定者視為協助制定單位。
第十四條 標準化組織及活動、管理項目資助額度。
(一)對承擔國際標準化組織專業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或工作組工作的單位,一次性資助額度原則上不超過30萬元;
(二)對承擔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或工作組工作的單位,一次性資助額度原則上不超過20萬元;
(三)對承擔廣東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和工作組工作的單位,一次性資助額度原則上不超過10萬元;
(四)對牽頭承辦國際、國家、省和市標準化組織的論壇、年會或重要學術研討會等重大標準化活動的單位,一次性資助額度原則上不超過20萬元。
第十五條 標準化示范區(試點)項目建設資助額度。
(一)各類國家級標準化示范區(試點)的承擔單位,一次性資助原則上不超過30萬元;
(二)各類省級標準化示范區(試點)的承擔單位,一次性資助原則上不超過20萬元。
第十六條 建立先進標準體系資助額度。
首次創建“標準化良好行為企業”,取得“AAA級”以上(含“AAA級”)證書的,一次性資助額度原則上不超過2萬元。復評或延續的不資助。
第十七條 標準化人才培訓資助額度。
高等院校、科研單位、技術機構及社會團體等,通過培訓班形式免費培訓標準化技術人才的,一次性資助額度原則上不超過6萬元。標準化人才培訓資助總額度不超過當年度專項資金預算總額的10%。
第十八條 建立技術性貿易措施應對和防護體系項目資助額度。
(一)建立清遠市技術性貿易壁壘應對措施和防護體系,一次性資助額度原則上不超過10萬元;
(二)承擔我市進出口影響量大面廣的重要出口國家和地區技術性貿易措施研究項目的,一次性資助額度原則上不超過5萬元;
(三)進行技術性貿易措施通報評議工作的,一次性資助額度原則上不超過3萬元。
第十九條 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資助額度。
首次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每取得一項采標認可證書,一次性資助額度原則上不超過1萬元。復評或延續的不資助。
第四章 資助項目的申請、受理、評審
第二十條 每年7~9月接受上一年度發生項目的資助申請。各縣(市、區)市場監管局受理本轄區內(高新區、清城區一并由清城區市場監管局管理)的申報項目材料,經初審符合申報要求的,向市市場監管局推薦申報。
第二十一條 市市場監管局對項目申請材料進行復核。復核的具體內容是審查申報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申報要求等,復核不合格的,退回申請單位并通知其在5個工作日內補充完善后重新提交。
第二十二條 申請項目資助的單位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清遠市實施標準化戰略專項資金申請表;
(二)財政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目標申報表;
(三)營業執照、法人登記證或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文件(復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五)申請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及融入自主創新成果的企業標準制定專項資金資助的,應提交正式發布的標準文本或法定主管部門批準發布該標準的文件;團體標準、融入自主創新成果的企業標準應提交已在“全國團體標準信息平臺”、“企業產品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自我聲明公開后下載打印的含防偽水印標識的標準文本;
(六)申請國際標準制定專項資金資助的,應提交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出具的參與制定相關國際標準的有效證明材料;
(七)申請國家級、省級、市級標準化科研項目專項資金資助的,應提交下達相關項目的主管部門下達的項目批準文件和成果鑒定或結題驗收文件;
(八)申請建立先進標準體系專項資金資助的,應提交相關證書或證明文件;
(九)申請承辦重大標準化活動專項資助經費的,應提交經標準化主管部門批準的擬實施活動方案、經費預算報告及相關活動證明材料;
(十)申請標準化示范區(試點)項目專項資金資助的,應提交主管部門的項目驗收文件或項目考核驗收結論;
(十一)申請標準化人才培訓資助的應提交經標準化主管部門批準的擬實施培訓方案、培訓簽到表等相關證明材料;
(十二)申請建立技術性貿易措施應對和防護體系資助的,應提供項目建設方案和驗收報告;
(十三)申請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資助的,應提供獲得的采用國際標準認可證書復印件;
(十四)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三條 申請單位的申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 申報項目不屬于專項資金資助范圍的;
(二) 提供材料不齊全的;
(三) 申報項目已獲得各級財政資金項目經費或省級實施標準化戰略專項資金資助的;
(四) 其他不符合申報條件的。
第二十四條 專項資金的分配方式采取專家評審制。
第二十五條 市市場監管局負責組織專家對已通過復核的項目資助申請材料進行評審,根據項目對促進我市標準化工作或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力程度,初步確定本年度資助金額,并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日,公示期滿后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資助項目,由市市場監管局提出專項資金使用計劃。
第五章 資金的使用與管理
第二十六條 專項資金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管理,專款專用,專賬核算。每年由市市場監管局根據專家評審結果,提出資金使用計劃,報市政府審批同意后,由市財政局撥付資金。
第二十七條 市市場監管局應會同市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對實施標準化戰略項目資助資金的使用實施監督檢查。對弄虛作假騙取資助資金的申請單位,應當責令其將獲得的資助資金全額退回市財政,予以公開通報批評,并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八條 市市場監管局嚴格按照相關規定組織專家對申請資助項目進行評審,如評審過程及結果有以權謀私、徇私舞弊等行為的,應依法追究責任,若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九條 專項資金管理實行責任追究機制。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專項資金等行為,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427號)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并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及其相關人員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市市場監管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本辦法在實施過程中如有與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不一致的,按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5年8月19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