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質監行〔2016〕48號
各縣(市、區)質監局、市監局: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有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工作要求,簡政放權、方便企業,提高行政辦事效率,經清遠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我局下放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通知如下 :
一、下放實施的行政審批的內容:
二、職責劃分
(一)原實施機關職責:
1.對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要以目錄形式統一對外公布,加強動態評估和管理;
2.擬定下放實施事項的辦事指南樣本(包括事項名稱、依據、辦理條件、程序、期限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申請書示范文本等)供下放實施機關參考;
3.對下放實施機關進行相應的業務指導,協助建立健全相關工作制度,清晰界定權責義務;
4.通過定期、不定期檢查、抽查等方式,對下放實施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
5.對下放實施機關的違法行為,視情節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具體工作人員的行政責任并撤銷違法的行政行為。
(二)下放實施機關職責:
1.負責對下放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核準、審批,制訂下放實施事項的辦事指南(包括事項名稱、依據、辦理條件、程序、期限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并在本部門行政網站上公開;
2.下放實施機關要建立專門的管理檔案,建立相應的信息數據庫,做好政務公開工作。
3.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電子網絡監察,設立投訴電話和舉報箱,派發意見反饋表,廣泛接受社會監督,認真核查處理相關投訴和舉報,一經核實有違法違紀行為的,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三、其他要求
?。ㄒ唬┫路艜r間自2016年6月1日起實施。
?。ǘ┫嚓P科室業務人員要對承接部門做好培訓與指導工作,各縣(市、區)局主動做好承接工作,確保各項工作有效運轉,保證辦事群眾不受影響。
清遠市質監局
201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