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清遠市城鄉自主創業小額擔保貸款實施辦法補充規定》的政策解讀
為進一步促進我市復退軍人就業創業工作,《清遠市城鄉自主創業小額擔保貸款實施辦法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于2018年4月10日印發之日起實行。為便于各級政府、民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金融機構、復退軍人、相關企業更好地理解《規定》的相關內容,盡快落實該項政策,現就《規定》的出臺背景和必要性、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和必要性
近年來,我市復退軍人為全市經濟社會建設作出突出貢獻。為進一步促進我市復退軍人就業創業工作,逐步實現黨在新時代的強軍目標,市政府決定統籌1000萬元資金向金融機構融資貼息,鼓勵支持復退軍人發展生產。但是,隨著上級政策的調整,原來面向“自主擇業和城鎮復員轉業退役軍人”等群體發放小額擔保貸款所依據的《清遠市城鄉自主創業小額擔保貸款實施辦法》(粵清府辦〔2012〕117號),在實施過程中出現了上下級政策抵觸等問題。為理順該實施辦法,將1000萬元貼息資金用到實處,經充分討論、廣泛征求意見,依據和參照《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辦法》《轉發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粵財社〔2016〕94號)、《關于加強合作推進小額擔保貸款工作的通知》(粵人社發〔2012〕147號)、《關于印發廣東省省級創業帶動就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粵財社〔2015〕109號)等政策文件,出臺了本《規定》。
二、主要內容
《規定》共十條,除對貸款對象、貸款額度、貸款申辦流程、貼息資金申請流程、逾期未還貸款代償資金來源等作了調整外,對經辦銀行、貸款利率、貼息額度、未盡事宜、解釋權歸屬、試行期限進行了進一步明確。主要內容如下:
(一)明確貼息貸款對象。《補充規定》明確貼息貸款發放對象為初創企業的復退軍人以及符合條件的接收復退軍人就業的初創企業,并最大限度將優惠政策惠及更多的復退軍人,把復退軍人種養專業戶納入優待范圍。
(二)適當提高個人貸款額度。為體現對復退軍人的優待,將小額擔保貼息貸款最高額度調整為20萬元。既滿足了貸款對象較高額度貸款需求,又結合原辦法實施的實際情況,并充分考慮到我市財政實力。
(三)優化貸款申辦流程。為避免浪費政府機構行政資源,將原辦法流程優化調整為“復退軍人服務中心受理,經辦銀行授信調查,人社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經辦銀行發放貸款”的先后流程。
(四)增加貼息資金申請流程。結合原辦法貸款申請流程以及各相關部門職能,明確要求,由各地經辦銀行每半年向所在地人社部門提出貼息申請,人社部門審核后,將貼息資金申請明細表等相關資料報所在地財政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審核后,所在地人社部門牽頭聯合財政部門向清遠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申請。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核后,向市財政局報送資金分配方案。市財政局審核后按程序將資金下達到各縣(市、區),由各地財政部門將貼息資金劃撥到各地經辦銀行并由其轉發至借款人賬戶。
(五)明確代償資金來源。我市原用于創業貸款的擔保基金全部來源于省級就業創業專項資金,為適應上級政策的調整,《補充規定》明確了“擔保基金應負責的80%損失由當地財政承擔”。
(六)明確貸款利率如何確定及其上限。《補充規定》明確了貸款利率根據貸款人信用評級、貸款效益、貸款市場的具體情況等因素綜合確定。為體現對復退軍人群體的優待,明確貸款利率最高不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基礎上加3%。
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