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就《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我市人民防空管理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的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我市人民防空管理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清府〔2022〕3號)于2022年1月12日印發,后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備案審查時提出了書面意見,要求對該規范性文件的部分表述進行修改。另外,《清遠市人民防空管理規定》個別條款內容不符合現行上位法的規定,需對其進行修改,以消除存在的法律風險。為進一步完善我市人民防空管理有關政策規定,根據省、市有關文件精神,并結合本市實際,清遠市發展和改革局(清遠市國防動員辦公室、人民防空辦公室)經過認真調查研究,組織修訂并形成了《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我市人民防空管理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
二、制定依據
(一)《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防辦 省發展改革委 省財政廳 省自然資源廳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規范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20〕27號)
(二)《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調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收費標準的通知》(粵發改價格 〔2020〕435號)
(三)《廣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審批工作指引的通知》(粵人防辦發〔2022〕1號)
(四)《清遠市發展和改革局 清遠市財政局關于調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收費標準的通知》(清發改價格〔2021〕3號)
(五)《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工程建設與建筑業類)》(2020年版)
三、主要內容
(一)對部分內容進行增加
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防辦 省發展改革委 省財政廳 省自然資源廳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規范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20〕27號),在《通知》的第三部分“嚴格審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增加了“符合上述易地建設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明確的主管部門批準,由建設單位按照應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積和規定的易地建設收費標準繳納易地建設費”內容。
(二)調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減免范圍
依據《廣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審批工作指引的通知》(粵人防辦發〔2022〕1號)的有關規定,經征求市司法局意見,除因《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于建立中小學校舍安全保障長效機制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3〕103號)已由國務院宣布失效,相應內容被刪除外,《通知》其余內容均原文引用(粵人防辦發〔2022〕1號)的相關表述。
(三)調整全市防空警報試鳴日
根據《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清遠市人民防空管理規定的通知》(清府〔2018〕2號)規定,清遠市區防空警報試鳴日為10月13日,其他縣(市)試鳴日各不相同。為增強防空警報試鳴的警示教育作用和市民居安思危意識,將全市防空警報試鳴日統一調整為9月18日。特殊情況時,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警報試鳴時間或者次數可以調整。
(四)修改《清遠市人民防空管理規定》第五十四條、
第五十五條關于行政處罰的規定
根據法律工作者向市司法局提出的《關于〈清遠市人民防空管理規定〉第五十四條的審查建議書》要求,為規范行政處罰的規定,消除法律風險,根據《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工程建設與建筑業類)》(2020年版)第547項規定,對《清遠市人民防空管理規定》第五十四條、五十五條關于行政處罰的規定進行了修改。刪除了第五十四條的具體處罰內容,與第五十五條合并表述為“防空地下室竣工面積未達到設計標準(屬于合理誤差的除外),又無法再補建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按照《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工程建設與建筑業類)》(2020年版)第547項的裁量基準進行追究處理。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在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使用及維護管理過程中出現其他違反規定行為的單位及個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廣東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廣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關于人民防空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進行追究處理。”
四、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清遠市。
五、實施時間
本通知于2025年2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我市人民防空管理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清府〔2022〕3號)廢止。我市在本通知印發前施行的其他文件相關規定與本通知內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內容為準。本通知施行期間與新頒布法律、法規以及上級政策文件等相抵觸的內容,以新頒布法律、法規以及上級政策文件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