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廣東省新型城鎮化規劃(2021-2035年)》提出的關于深入推進以人為核心的新型城鎮化戰略、全面深化戶籍制度改革、試行以經常居住地登記戶口制度、探索建立新型人口管理制度等工作部署要求,優化我市戶口遷移政策,助力清遠高質量發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出臺《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戶口遷移條件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
二、主要內容
《實施意見》提出了調整親屬投靠登記戶口、合法穩定居住就業登記戶口、大中專學生回原籍登記戶口及引進人才入戶等四項落戶政策。《實施意見》繼續保持城鎮地區落戶零門檻,主要調整的是放寬鄉村地區的落戶條件。
(一)調整親屬投靠登記戶口政策
1.城鎮地區親屬投靠條件與現行的政策基本不變。《實施意見》提出“在我市城鎮地區共同居住生活的近親屬,被投靠人的戶口登記在我市城鎮地區的,可近親屬投靠登記戶口”的落戶政策(近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2.在鄉村地區親屬投靠方面,《實施意見》提出“在我市鄉村地區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被投靠人的戶口登記在我市鄉村地區的,可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子女投靠父母登記戶口”的政策,與現行政策對比,調整并放寬鄉村地區“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的落戶條件,新增“父母投靠子女”的落戶情形。
(二)調整合法穩定居住就業登記戶口政策
1.城鎮地區合法穩定居住登記戶口與現行的政策基本不變。
2.鄉村地區放寬合法穩定居住登記戶口的落戶條件。
3.城鄉地區均新增“居住在由其他近親屬提供無償居住的房屋登記戶口”的情形(其他近親屬是指除配偶、父母、子女以外的近親屬)。
4.明確合法穩定就業登記戶口的情形。與現行政策對比,城鄉地區均放寬穩定就業登記戶口條件,不以具有合法穩定居住為前提。
(三)調整大、中專學生回原籍登記戶口的政策
《實施意見》提出“大、中專學生畢業、肄業、退學、輟學后其戶口在原學校的,可申請將戶口遷回鄉村原籍戶口所在地”的政策,與現行政策對比,取消“大專以上畢業生(應屆和擇業期)、未落實工作單位及實際在鄉村居住”等落戶條件,新增“中專學生”的適用對象和“肄業、退學、輟學”的適用情形,大、中專學生回原籍的落戶門檻全面降低。
(四)調整引進人才入戶政策
《實施意見》調整了鄉村地區人才落戶的政策,新增提出城鎮地區人才落戶的政策。此外,《實施意見》與《清遠市公安局 清遠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清遠市農業農村局關于人才返鄉落戶的實施細則》(清公聯〔2023〕123 號)不相沖突。《實施意見》可以保障更多返鄉創業就業的人才在其經常居住地登記戶口。
(五)明確戶口登記的相關事項
1.落戶只作戶籍變更登記。
2.戶口遷入、遷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公民,其成員資格按相關法律法規認定。
3.英德市和佛岡縣作為全面試行以經常居住地登記戶口政策的試點地區,試點期間,英德市和佛岡縣的相關戶籍政策按照當地有關試點政策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