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臺的背景
為貫徹落實國家、省事業單位人員聘用有關文件精神,建立健全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根據《廣東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39號),2012年9月19日,清遠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請市政府以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了《清遠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實施辦法(修訂)》(清府辦〔2012〕91號),規范我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流程。
隨著社會形勢的變化,該文件制定的政策依據現已發生了改變,文件中部分條款存在與現行政策不一致的情況,與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的《廣東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01號)部分條款有出入,且廣東省人民政府2009年9月1日公布(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39號)、2018年1月23日修改的《廣東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51號)已廢止,該文件已不適應我市事業單位發展所需。根據《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第七章第三十六條規定“制定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的調整情況以及上級機關要求,及時對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清理工作遵循日常清理與定期清理相結合、專項清理與全面清理相結合的原則”,需對《清遠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實施辦法(修訂)》(清府辦〔2012〕91號)進行廢止。
二、制定依據
《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
三、主要內容
廢止《清遠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實施辦法(修訂)》(清府辦〔2012〕9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