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制定背景
2020年8月4日我市印發《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加快總部經濟發展暫行辦法〉的通知》(清府辦〔2020〕35號),該政策自2020年9月6日起實施。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財會監督工作的意見》以及清遠市財政局關于開展違規返還財政收入問題專項整治的工作要求,《清遠市加快總部經濟發展暫行辦法》存在不符合《國務院關于清理規范稅收等優惠政策的通知》相關規定的情況。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省以下財政體制改革工作的指導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等文件對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需對《清遠市加快總部經濟發展暫行辦法》進行廢止。
二、制定依據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財會監督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23〕4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省以下財政體制改革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2〕20號);
《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粵府令第277號)。
三、主要內容
廢止《清遠市加快總部經濟發展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