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廢止
〈清遠市市區社區辦公用房和公共服務
設施實施辦法〉的通知》的
政策解讀
一、文件制定背景
近年來,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實施,《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市區社區辦公用房和公共服務設施實施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實施辦法》)一些規定與現行民法內容存在明顯沖突,《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三類公共服務設施為商業性公共服務設施,由開發企業按控規確定的用途組織經營”,而根據有關規定,經營行為可為自營、出租、轉讓、抵押等;《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卻又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侵占社區辦公用房和公共服務設施,不得擅自改變其使用性質。不得用于經營、出租、轉讓、抵押或挪作他用…”,存在前后文的矛盾。
一些商業性的幼兒園、肉菜市場等三類公共服務設施,依法辦理了相應的不動產權證,根據《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不得用于經營、出租、轉讓、抵押或挪作他用”;而《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條“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贝嬖诿黠@的與現行法律不符。
《實施辦法》對三類公共服務設施作出的“不得用于經營、出租、轉讓、抵押或挪作他用,權屬登記上不得設立他項權”的限制,屬于公權的擅自擴大,于法無據,明顯違背了“法無授權不可為”精神。
規范性文件主要內容與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政策以及上級規范性文件相抵觸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代替,或者主要內容已經不能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應宣布廢止;因此,為加快推進依法行政工作和法治政府建設,維護法制統一和確保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切實解決群眾、企業需求,建議廢止《實施辦法》(清府辦〔2013〕37號)。如實際工作需要,可由相關職能部門重新制定。
二、主要內容
正文明確此次清理確定需廢止的部門規范性文件是2013年4月9日制發的的市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市區社區辦公用房和公共服務設施實施辦法的通知》(清府辦〔2013〕37號),不再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為加快推進依法行政工作和法治政府建設,維護法制統一和確保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切實解決群眾、企業需求,建議廢止《實施辦法》(清府辦〔2013〕37號)。如實際工作需要,可由相關職能部門重新制定。
三、適用范圍
本通知適用于清遠市。
四、實施時間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