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廢止〈清遠市人民政府
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政策性森林保險
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的政策解讀
一、文件出臺的背景
為加快推進我市政策性森林保險,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林業廳關于廣東省政策性森林保險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粵辦函〔2012〕120號)要求,結合清遠實際,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了《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政策性森林保險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清府辦函〔2016〕121號)。2021年4月30日,清遠市委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領導小組印發《關于印發〈關于大力推動清遠市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清鄉振組〔2021〕3號),該文件涵蓋政策性森林保險工作內容,并對《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政策性森林保險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清府辦函〔2016〕121號)內容進行了修改。根據《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粵府令第277號)、《清遠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辦法》(清府〔2018〕12號)等相關規定。現印發《關于廢止〈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政策性森林保險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二、依據
《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粵府令第277號)。
三、主要內容
廢止《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政策性森林保險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清府辦函〔2016〕12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