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執行市區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費標準
的通知》政策解讀
一、起草背景
《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調整市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費標準的通知》(清府辦函〔2019〕58號)自2019年4月15日施行以來,整體實施情況良好,為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提供了依據,推動了我市城市建設發展。
對比周邊兄弟城市的收費標準,目前我市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各類型建筑收費額度除地下室和臨時建筑外均位于省中間水平。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的扎實做好“六穩”工作、落實“六保”任務等重要講話和指示精神,落實國家、省和市在受疫情影響經濟下行壓力加大的情況下有關惠企、助力企業紓困解難精神,以及落實2022年5月25日國務院召開全國穩住經濟大盤電視電話會議精神,從維護我市經濟和建筑市場的平穩健康發展出發,暫不調整市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標準。
二、制定依據
《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性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10〕80號)、《全國政府性基金目錄清單》《廣東省物價局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調低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標準的通知》(粵價〔2003〕160號)等,并借鑒周邊兄弟城市的經驗做法。
三、主要內容
《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執行市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費標準的通知》主要內容為市區范圍內(清城區、清新區行政區劃范圍)各類建設項目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標準,共有五條規范性內容。對比《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調整市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費標準的通知》(清府辦函〔2019〕58號),不作涉及實體內容的修改,有效期為5年,與修訂印發的《清遠市城市規劃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辦法》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