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廢止〈印發
清遠經濟開發區項目準入管理暫行
辦法的通知〉的通知》
政策解讀
一、背景
為規范清遠經濟開發區(清遠高新區前身)項目入園管理,2012年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清遠經濟開發區項目準入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清府辦〔2012〕15號),對清遠經濟開發區的項目準入條件、評審程序、項目監督及考核等內容作出要求。隨著清遠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機構改革、產業發展及國家、省、市相關法規政策的調整,該辦法已不適用于現在清遠高新區招商引資工作。且2020年8月3日市商務局印發了《清遠市招商引資項目遴選評審辦法(試行)》,對全市項目準入指標作出了新的要求。結合當前實際情況,避免新舊政策沖突,根據《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粵府令第277號)要求,需對《印發清遠經濟開發區項目準入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清府辦〔2012〕15號)進行廢止。
二、依據
《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粵府令第277號)。
三、主要內容
廢止《印發清遠經濟開發區項目準入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清府辦〔2012〕1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