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就《清遠市市級政務服務大廳行政審批容缺受理制度》(以下簡稱“容缺受理制度”)的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為進一步優化我市營商環境,不斷提高政務服務能力和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有關規定、《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深化營商環境綜合改革行動方案>的通知》(粵辦發〔2018〕27號)和《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優化營商環境綜合改革行動方案(試行)的通知》(清府辦〔2018〕50號)精神,經市政府同意,實施《清遠市市級政務服務大廳行政審批容缺受理制度》。對誠信典型和連續三年無不良信用記錄的行政相對人辦理進駐市級政務服務大廳綜合窗口的行政審批事項(即辦類審批事項及本級僅具有初審權的事項除外),因基本條件具備、關鍵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非關鍵性材料欠缺的,經過申請人作出相應承諾后,綜合窗口先予受理,當場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材料、時限,并同時將材料流轉至各行政審批部門進行審查,在申請人補正全部材料后,行政審批部門在承諾辦結時限內及時出具辦理結果。
二、目的和必要性
(一)方便群眾辦事,讓群眾少跑。申請人在辦理審批過程中,經常會出現漏帶、暫時缺少、暫時無法提供部分材料,或者復印件未蓋章、原件未帶、材料存在瑕疵、不清晰等材料不齊全、形式欠缺的情況,但這些非關鍵性材料的暫時空缺并不會影響部門的審查。在這種情況下,容許非關鍵性材料暫時空缺并在一定時間內補齊,既不影響行政機關的審批工作,又可減少申請人的往返次數和精力。
(二)實現串聯審批轉并聯審批,縮短審批整體時間。如在投資項目全流程審批中,審批事項之間原本是環環相扣,互有先后順序的,但這也導致審批的低效率,不利于投資項目的順利推進。因此,需要將串聯審批轉變為效率更高的并聯審批。但是,如果硬性要求減少法律規定的某項材料,就容易與依法行政的原則相沖突。容缺受理制度充分結合行政審批補正、告知規則,既解開了串聯的“扣”,又遵守了嚴格的“法”,為并聯審批的順利實施打下了制度基礎。
(三)容缺受理制度能夠使行政審批部門“各司其職,各審其材”。在一項審批事項的所有材料中,部門通常只對其中一件或幾件進行實質性審查,對其他非關鍵性材料進行形式審查,花費的時間也主要集中在關鍵材料上。容缺受理制度根據這個邏輯特點,能夠保證部門的審查重點,又能解放審批精力。
(四)容缺受理制度能夠突出作風轉變,有利于提升群眾滿意度。容缺受理制度把原來理解的一些“特事特辦”、“綠色通道”轉換成一種法律框架內的正常的辦事服務機制,讓材料“緩(交)”下來,使速度提上來。其更大的意義在于折射了行政觀念和方法的轉變,體現了真正急申請人之所急,想申請人之所想的理念和作風,換來的是群眾辦事體現感的增強和滿意度的提高。
三、法律法規依據
行政許可法第六條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便民的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此外,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也明確提出:“(四)探索建立行政審批“綠色通道”。在辦理行政許可過程中,對誠信典型和連續三年無不良信用記錄的行政相對人,可根據實際情況實施“綠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務措施。對符合條件的行政相對人,除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報材料不齊備的,如其書面承諾在規定期限內提供,應先行受理,加快辦理進度”。
四、主要內容
《容缺受理制度》主要內容:1、明確容缺受理制度的適用范圍以及容缺受理制度的原則;2、明確可以容缺的材料;3、明確容缺受理的辦理流程和時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