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清遠市環境教育規定》的政策解讀
日前,清遠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清遠市環境教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將于2019年3月1日開始施行。為推進政務公開,便于全社會更好地理解《規定》的相關內容,認真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就《規定》的出臺背景、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近年來,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環保工作,但是環境教育工作仍然存在普及水平低、組織實施體系缺乏、資源配置缺乏等問題。要解決這些問題,急需制定有約束力的環境教育規章,提高公眾環保意識,強化公眾參與。同時也是配合清遠創文工作的需要,有利于開展創文工作,形成全民創文意識。
我市目前已有綠色學校74所,綠色幼兒園27所,綠色社區22個、環境教育基地14個。在創模期間,全市中小學連續三年開展環境教育,這些前期工作為今后組織實施環境教育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礎。并且我市是繼洛陽、南京、廈門之后我國第四個、廣東省第一個開展環境教育立法的地級市,充分彰顯了我市對環保工作的重視。
市政府將《規定》作為清遠市政府獲得地方立法權后制定的第二部政府規章,經過實地調研、廣泛征求意見和充分討論修改,依據新《環保法》,并貫徹落實《全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綱要(2016-2020年)》提出的“支持推動地方性環境教育法規的立法工作”新要求,最終出臺了《規定》。
二、主要內容
《規定》包括總則、組織管理、環境教育活動、保障與監督、附則,共五章三十條。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第一章總則,主要解釋了環境教育的立法目的和依據、定義和適用范圍、基本原則等,明確了環境教育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并對環境教育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二)第二章組織管理,明確提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成立環境教育領導小組以及政府各有關部門、相關單位和基層組織的工作職責。
(三)第三章環境教育活動,主要對中小學校、高等院校和中高等職業學校、行政機關、園區管理機構、相關企業以及新聞媒體具體開展環境教育活動作出了相關規定。
(四)第四章保障與監督,從加強工作檢查、成立專家委員會、增強師資建設和教育資源、建立環境教育基地、財政經費保障等多個方面對環境教育工作進行保障與監督作出了規定。
(五)第五章附則,明確了施行時間為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