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檢測管理暫行辦法》的政策解讀
一、文件出臺背景及依據
為落實市委市政府切實轉變政府職能、打造良好營商環境、著力構建粵東西北區域范圍內企業投資服務最優環境的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1號)、《廣東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廣東省人大第4號公告)、《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指引(暫行)的通知》(粵建規范〔2018〕3號)和《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啟動廣東省建設工程檢測監管服務平臺的通知》(粵建質〔2018〕1252號)等文件的相關規定,為保證我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水平穩步提升,建設工程檢測市場化“放得開、管得好”的總要求,做到逐步開放、穩妥有序,特制定本辦法。
二、目標任務
為促進我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行業的持續健康發展,做到檢測市場逐步開放、穩妥有序,為檢測機構打造公平競爭、誠信守法的良好營商環境,進一步強化檢測機構動態監管,規范檢測機構的檢測行為,提升從業人員專業技術和整體素質,確保全市檢測市場和諧穩定,保障建設工程質量安全。
三、文件執行范圍和有關期限
凡在清遠市行政區域范圍內辦理施工許可的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包括人防、消防)的建造、裝飾裝修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建筑施工安全設施、設備以及城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檢測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自2020年5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2年4月30日,共兩年。
四、核心內容解讀
(一)我市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托監管系統,對轄區內從業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的檢測行為與檢測質量進行監管,并適時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
(二)在我市的建設工程檢測機構應通過廣東省計量認證,獲廣東省內建設主管部門核發(核準)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證書》,并應建立能與監管系統聯網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信息系統。未與監管系統連接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不能作為工程竣工驗收資料。
(三)市級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檢測市場管理方案內容統一辦理檢測機構檢測業務聯網的申請。檢測機構所在區域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檢測機構申請檢測業務聯網的范圍對所規定的資料、場地、人員進行核查,并將核查結果上傳管理系統。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縣(市、區)的核查結果辦理聯網核準,不滿足本辦法要求的,應拒絕與監管系統聯網。
(四)本市從事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監理單位與檢測機構應按照本辦法的程序與原則開展檢測相關工作。
(五)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一辦理檢測系統的聯網與誠信登記及系統日常的管理、維護工作;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依法、透明地對檢測機構及職業人員進行誠信登記和監管。
清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0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