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清遠市市級財政
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
清府〔2023〕48 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清遠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修訂)》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財政局反映。
清遠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2日
清遠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資金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21〕5 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預算管理改革切實提高省級年初預算到位率和資金使用效益的通知》(粵府函〔2022〕236 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為支持我市經濟社會各項事業發展,市財政通過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安排,由市業務主管部門負責管理的具有專門用途和績效目標的財政資金。
預算單位使用的人員經費、日常公用經費、運轉性項目支出、上級財政補助資金、對下級政府的返還性支出、財力性轉移支付和按固定標準分配的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資金等,不納入專項資金管理范圍。
第三條 專項資金嚴格按照“先有項目后有預算、先有預算再有執行、沒有預算不得支出”的要求管理,以項目為重點編早編細編實年度預算,提高年初預算到位率,確保預算一經批準即可支出使用,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具體遵循以下原則:
(一)加強統籌、保障重點。加強財政資源統籌安排專項資金,集中財力辦大事,專項資金優先保障中央、省和市的重大戰略任務、發展規劃,不留“硬缺口”。
(二)規范設立、嚴控范圍。專項資金設立遵循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相匹配原則,與財政承受能力評估結果相適應,不得同財政收支規模、增幅或生產總值等掛鉤,嚴格控制對競爭性領域投入。
(三)提前儲備、做實項目。堅持先有項目后有預算,科學謀劃專項資金支持重點,保障項目前期工作經費,分類做實項目前期研究論證,提前儲備項目。
(四)績效優先、強化應用。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加強事前績效評估,強化績效目標申報,事中監控績效目標實現程度,事后開展績效評價,并與預算安排掛鉤。
第二章 設立和退出
第四條 新增設立專項資金包括新增專項資金政策和增加專項資金既定政策額度。專項資金到期后申請延續的,按照新增專項資金管理。在保持既定政策預算總額不變的前提下,對政策年度間預算金額進行調整的,不屬于新增設立專項資金。
第五條 擬新增設立專項資金的,應當明確資金用途和績效目標,且滿足以下條件:
(一)符合公共財政投入方向,滿足政府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的需要;
(二)按照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要求,市級應當承擔支出責任;
(三)按照“先定事項再議經費”原則,已納入國家、省或市發展規劃,制定工作方案并按程序審定;
(四)現有專項資金用途無法覆蓋新增工作任務或額度無法滿足工作要求。
第六條 嚴格控制專項資金的規模和數量。市業務主管部門
不得新增一項工作就新設一項專項資金,不得重復設立績效目標相近或資金用途相似的專項資金。未按規定程序報批,不得在政策性文件、工作會議及領導講話中,對專項資金新增設立、增加額度事項作出規定、要求或表述。
第七條 市業務主管部門應對新增設立專項資金的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等進行研究論證。屬于新增政策的,市業務主管部門應開展事前績效評審(估);屬于到期延續的,應開展上輪資金的整體事后績效評價;屬于增加既定政策額度的,市業務主管部門應對資金的實施情況開展績效自評。經部門(單位)集體研究后,按程序向市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市財政部門可視情況組織實施行政重大政策和項目事前績效評審(估)。
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市業務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涉及重大政策資金到期延續的,由審計部門結合年度審計項目計劃開展專項審計。
第八條 新增專項資金需在預算編制階段完成報批程序。年度出臺政策需新增設立專項資金的,原則上列入以后年度預算安排。專項資金新增設立時應明確實施期限,一般不超過 3 年,最長不超過 5 年。
第九條 經審核符合新增設立條件的專項資金,原則上由市級業務主管部門征求財政部門意見后,按資金審批管理辦法報批。其中,新增總額 30 萬元(含)以下的由市財政局局長審批;新增總額 30 萬元以上、100 萬元(含)以下的由分管業務工作的副市長(或市委常委)和分管財政工作的副市長聯合審批;新增總額100 萬元以上、500 萬元(含)以下的由分管業務工作的副市長(或市委常委)和分管財政工作的副市長聯合審批后,再由市長審批;新增總額 500 萬元以上、3000 萬元(含)的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新增總額 3000 萬元以上的由市委常委會會議審定。專項資金到期后,屬于按已定政策和標準落實資金的事項,不需專題上會審議,可按程序列入預算安排。
第十條 到期終止的,由市級財政部門提出終止實施的意見。除到期終止外,因政策調整、客觀條件發生變化等無需繼續實施或不適合再安排的資金,績效目標達不到主要預期目標或重點績效評價結果等級為“差”的資金,應當及時撤銷,具體可由市業務主管部門、審計部門提出意見報市財政部門,或由市財政部門直接按程序辦理。
第三章 項目儲備
第十一條 業務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誰審批項目、誰組織申報”的原則開展項目儲備,并提前一年組織項目研究謀劃、評審論證、入庫儲備等各項工作。除應急救災和據實結算資金外,專項資金原則上應在 6 月底前完成項目儲備,未納入項目庫的項目一律不得安排預算。屬于轉移支付的,市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下一年度延續性政策的績效目標和考核要求下發各縣(市、區),指導各縣(市、區)參照市的做法儲備項目。
第十二條 編入下一年度預算安排的項目必須具備可執行條件,完成項目實施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基本建設項目、政務信息化項目必須完成項目立項審批,落實項目建設所必須的土地、環評等各項要素和手續,做到一經納入預算批復即可支出使用。
第十三條 市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縣(市、區)的指導,要指引縣(市、區)按照市級項目儲備評選要求謀劃儲備項目,開展項目申報。要明確項目儲備管理要求,督促縣(市、區)在既定的資金使用方向內提前謀劃項目儲備,加強對縣(市、區)儲備項目審核,確保資金一經下達即可支出使用。
第四章 預算編制
第十四條 市業務主管部門應當結合項目儲備情況研究提出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安排計劃。除應急救災和據實清算資金外,專項資金應當帶具體可實施項目申請預算,因特殊原因暫無法落實到具體項目的,應明確資金支出結構和使用方向,制定項目細化工作計劃,在預算編制階段細化至具體可實施的項目。
第十五條 市財政部門根據當年度財力情況,綜合項目入庫、支出執行、績效評價結果、審計監督意見等,提出專項資金預算安排意見。如因收支平衡需要,需壓減專項資金預算,由市財政部門按程序納入年度預算草案報批。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市本級支出部分,市業務主管部門應當采用項目法分配。轉移支付部分,市業務主管部門主要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應當與各地儲備項目數量和質量掛鉤,并在各領域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中明確分配要素或標準。
第十七條 業務部門應當對擬分配的項目承擔管理主體責任,財政部門對擬納入預算的項目進行合規性審核:
(一)是否符合中央、省及市委、市政府重點支持的領域和方向;
(二)是否符合各領域專項資金辦法規定的使用范圍,是否滿足資金支持門檻條件;
(三)是否體現聚焦、成熟的分配要求;
(四)是否違反中央、省和市的禁止性規定,是否存在違規政府購買服務的情形。
第十八條 專項資金年度預算額度確定后,按因素法分配或已具體安排支出項目的專項資金,市業務主管部門將專項資金分配方案報市級財政部門。按非因素法或未具體安排支出的專項資金,由市業務主管部門制定資金分配計劃,征求財政部門意見后,按審批流程辦理,其中,專項資金規模 2000 萬元(含)以下的由分管業務工作的副市長(或市委常委)審批,2000 萬元以上的由分管業務和財政工作的副市長共同審核后報市長審批,5000 萬元(含)以上的報市委常委會會議審定。
第十九條 經批準后,市本級支出原則上全部列入年初部門預算管理;轉移支付支出,市業務主管部門辦理提前下達時下發任務清單,指導各縣(市、區)參照市的做法,細化落實到具體項目。
除應急救災和據實結算資金外,專項資金市本級支出部分在預算編制階段未細化到具體項目或項目經審核不具備實施條件的,按程序報批調減預算額度。
第二十條 專項資金績效目標應與政策依據、業務范圍、支出內容相匹配,績效指標應涵蓋業務相關的個性化產出指標和效益指標,應全面合理、可衡量、可考核,體現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任務清單應反映可量化、可執行、可檢驗的任務目標,明確完成時間和效果,與資金政策和額度相匹配,不得脫離實際。
第五章 預算執行
第二十一條 年度預算批復后,預算編制階段未提前下達的專項資金,應嚴格按照預算法規定時限辦理資金分配下達。除應急救災和據實結算資金外,9 月底前仍未分配下達且無正當理由的,原則上收回市財政統籌。
下達縣(市、區)的轉移支付資金,縣級業務主管部門原則上應在預算法規定時限內制訂專項資金分配方案,并報對口市業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專項資金嚴格按經批準的預算執行,不得隨意調劑。預計當年無法使用完畢的,市業務主管部門應及時向財政部門申請收回指標。
第二十三條 年度預算批復和專項資金下達后,各級財政部門應及時撥付資金,保障資金到位,并對專項資金支出進度進行監控。各級業務主管部門應對照支出計劃每月研究專項資金預算執行,加強對資金支出通報和督促,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項目實施單位應加快項目組織實施,嚴格按照規定的開支范圍支出。
第六章 監控、評價和信息公開
第二十四條 預算執行階段,市業務主管部門要按照不同類型加強專項資金績效目標監控,對監控中發現與既定績效目標發生偏離的,及時責成項目單位采取措施予以糾正;情況嚴重的,調整、暫緩或者停止執行。市級財政部門對專項資金績效目標實現情況與預算執行進度情況進行監控并通報。
第二十五條 預算年度終了,市業務主管部門要布置資金使用單位對資金使用情況開展單位自評,對單位自評情況進行匯總并核查,將匯總核查情況報送市級財政部門。實施周期內,市業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分別適時組織開展部門評價和財政評價,評價結果作為資金分配和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六條 市業務主管部門是本部門經管專項資金信息公開公示的責任主體。項目實施單位要及時以適當方式公開財政資金使用情況。下放項目審批權限的專項資金,由縣級業務主管部門、用款單位參照市級做法,對管理過程產生的相關信息進行公開公示。
第二十七條 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項不予公開的專項資金信息外,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的分配、執行和結果等全過程信息,按照“誰制定、誰分配、誰使用、誰公開”的原則向社會公開。
市業務主管部門應在相關信息審批生效后 20 日內,通過本部門門戶網站或相關信息系統等載體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縣級業務主管部門、用款單位應參照市級做法,通過本部門或本級政府、上級主管部門門戶網站及其他信息載體進行公開。
第七章 職責分工
第二十八條 市級財政部門負責匯總編制專項資金預算,審核資金分配方案是否符合規定,是否符合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辦理資金下達和撥付,對預算執行和進行監控通報。
市業務主管部門全面負責本部門預算編制和執行,對專項資金執行情況承擔指導和監管責任。負責組織項目入庫,申報資金預算,制定明細分配方案,下達任務清單,開展信息公開。指導和督促縣級業務主管部門加快專項資金分配,對保留市級審批權限的專項資金,組織項目驗收或考評。
第二十九條 縣級承擔市級下達專項資金的預算執行主體責任,負責縣級項目庫管理,做好細化分配下達,及時足額撥付資金,組織項目實施監管等。用款單位對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負責,具體組織項目實施,嚴格執行專項資金預算,做好績效自評等工作。
第三十條 審計部門按照“誰主管、誰審批、誰使用、誰負責”原則,對專項資金的管理分配使用實施審計監督。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專項資金依托“數字政府”公共財政綜合管理平臺管理,資金的分配和使用實行全流程全鏈條監控。
第三十二條 專項資金評審、分配、審批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及責任人責任。申請單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將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第三十三條 市級財政部門聯合市業務主管部門及時制定或修訂各領域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市業務主管部門可結合實際需要細化制定實施細則,報市財政部門備案。縣(市、區)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清遠市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清府〔2013〕58 號)、《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實施細則〉的通知》(清府辦〔2014〕74 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