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延續實施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的通知
清府函〔2022〕501號
清遠高新區管委會,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研究,《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調整清遠市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方案的通知》(清府函〔2017〕473號)規定的稅額標準,實施期限延長至2027年12月31日。
清遠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日
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調整清遠市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方案的通知
清府函〔2017〕473號
清遠高新區管委會,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調整清遠市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財政局、市地方稅務局反映。
清遠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7日
調整清遠市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方案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降低制造業企業成本支持實體經濟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粵府〔2017〕90號)的提出的降低城鎮土地使用稅適用稅額政策,經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現就我市范圍內的城鎮土地適用稅額標準作如下調整:
一、調整步驟
全市除佛岡縣、清新區外,其他縣(市、區)按省的要求一步到位調整。
其中:佛岡縣2017年不調整;2018年將工業用地稅額標準調整為2元/平方米,非工業用地稅額標準不調整;2019年起將工業用地稅額標準調整為1元/平方米,將非工業用地稅額標準調整為2元/平方米。
清新區2017年將工業用地稅額標準調整為1元/平方米、2元/平方米,非工業用地稅額標準不調整;2018年不調整;2019年起將非工業用地稅額標準調整為1元/平方米、2元/平方米、4元/平方米。
二、土地等級劃分情況
我市土地等級原劃分為十一級,調整后土地等級簡化為五級,縣級參照市的土地等級劃分轄區內的土地。(詳見附件)
三、調整后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自2018 年1 月1 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原適用稅額同時廢止。2017年1 月1 日至2017 年12 月31 日期間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參照本方案執行,對已多繳稅款的,可抵扣下年度稅款或予以退稅。
附件:清遠市城鎮土地使用稅適用稅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