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YFG2020004
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擴大清遠市區高污染
燃料禁燃區的通告
清府函〔2020〕26號
為進一步改善環境空氣質量,削減大氣污染物排放量,加強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關于發布〈高污染燃料目錄〉的通知》(國環規大氣〔2017〕2號)、《廣東省環境保護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管理的通知》(粵環函〔2017〕1205號)的有關規定,市人民政府決定擴大清遠市區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清遠市區以下區域劃定為禁燃區:
北邊分界線:禾叉坑路——環城北路沿線區域以南;
東邊分界線:京廣高鐵——東環快速——佛清從高速——清遠市轄區分界線沿線區域以西;
南邊分界線:清遠市轄區分界線——環鎮路沿線區域以北;
西邊分界線:清三公路——北江沿線——廣清高速連接線(環城高速——清西大橋段)沿線區域以東。
以上所述區域形成完整閉環。
二、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禁燃區內不得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設施,原有高污染燃料設施須于2020年9月30日前退出。未按照本通告規定改造使用清潔能源的高污染燃料設施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三、本通告所劃定禁燃區執行《高污染燃料目錄》中第III類燃料組合作為禁燃區內高污染燃料類別,禁止燃用以下燃料組合類別:
(一)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漿、型煤、焦炭、蘭炭等)。
(二)石油焦、油頁巖、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專用鍋爐或未配置高效除塵設施的專用鍋爐燃用的生物質成型燃料。
四、本通告所稱清潔能源是指:電、天然氣、頁巖氣、液化石油氣或其他清潔燃料。
五、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管理要求
(一)在禁燃區內,禁止銷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設施應當改用天然氣、頁巖氣、液化石油氣、電等清潔能源。
(二)對在禁燃區內銷售高污染燃料、新(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設施或在2020年9月30日后繼續燃用高污染燃料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理。
(三)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對違反禁燃區管理規定,在禁燃區內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設施,或未按規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在城市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地區新建、擴建分散燃煤供熱鍋爐,或未按規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達標排放的燃煤供熱鍋爐的行為依法查處。
(四)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依職責加強對煤炭、油品、生物質成型燃料等的質量監管,對生產、銷售、使用不符合規定標準或要求的燃料或鍋爐的行為依法查處。
(五)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應推進落實集中供熱建設,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導禁燃區內的單位和個人推廣使用清潔能源,鼓勵用熱企業向集中供熱項目有效供熱半徑范圍內集聚。
(六)清城區人民政府和清新區人民政府依法落實對各類燃煤設施及燃料的監管。
六、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清遠市區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管理的通告》(清府〔2018〕16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告。
附件:清遠市中心城區禁燃區范圍示意圖
清遠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8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