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涉及產權保護的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依法加強產權保護,進一步完善現代產權制度,根據省、市有關要求,市政府對清遠市涉及產權保護規范性文件進行了專項清理,經七屆第32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決定廢止和修改部分涉及產權保護的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對《清遠市利用國家開發銀行貸款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清府〔2003〕160號)和《清遠市農業龍頭企業財政專項扶持發展基金管理辦法》(清府〔2004〕82號)等2份市政府規范性文件予以廢止。?
對《清遠市國有資產和產權轉讓管理實施意見》(清府〔2006〕129號)《清遠市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實施辦法》(清府〔2006〕132號)《清遠市鼓勵總部企業發展的若干規定》(清府辦〔2013〕47號)等3份市政府規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具體修改由文件實施機關按程序報市政府審定后另行發布。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清遠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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