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劃定清遠市區
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通告
為進一步改善環境空氣質量,削減大氣污染物排放量,加強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廣東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實施方案》(粵府函〔2012〕238號)、《廣東省工業鍋爐污染整治實施方案(2012年-2015年)》(粵環〔2012〕75號)以及《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行動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粵府〔2014〕6號)等法規文件要求,市人民政府決定劃定市區高污染燃料禁燃區(以下簡稱“禁燃區”)。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市區以下區域劃定為禁燃區:
(一)舊城片區:城西大道北以東,城北大道—明霞大道—附城大道以南,鳳翔大道北路以西,北江河以北;
(二)大學城片區:鳳翔大道北路以東,虎頭嶺大道以南,城東大道以西,大學路以北;
(三)新城片區:城西大道南以東,北江河以南,站前路以西,清遠大道以北。
二、自本通告實施之日起,禁燃區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設施。本通告實施前已建成的各類燃用高污染燃料設施應于2015年12月31日前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潔能源。自2015年4月1日起,禁燃區內全面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三、本通告所稱高污染燃料包括以下燃料和物質(不包括車用燃料):
(一)原(散)煤、洗選煤、蜂窩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粉、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各種可燃廢物和可直接燃用的生物質燃料(樹木、秸桿、鋸末、稻殼、蔗渣等);
(二)硫含量大于0.5%、灰分含量大于0.01%的輕柴油、煤油,硫含量大于30mg/m3、灰分含量大于20mg/m3的人工煤氣。
四、本通告所稱清潔能源是指:電、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以及法律法規政策文件規定的其他清潔燃料。
五、在禁燃區內擅自新建、改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設施,或者在2015年4月1日以后繼續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清城區人民政府以及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給予責令拆除或者沒收燃用高污染燃料設施等處罰。
六、市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負責改進城市能源結構,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市質量技術監督、環境保護部門指導相關企業淘汰高污染燃料設施后進行清潔能源改造。
七、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
特此通告。
清遠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