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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清遠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通知

來源:市政府辦公室訪問量:-發布時間:2018-04-11

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清遠市自然災害

救助應急預案的通知

清遠高新區管委會,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新修訂的《清遠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民政局反映。

清遠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9日

清遠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2  組織體系

2.1  市減災委

2.2  市減災委成員單位及主要職責

2.3  縣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

3  運行機制

3.1  預警

3.1.1  預警預報

3.1.2  預警響應

3.2  應急處置

3.2.1  信息報告

3.2.2  響應啟動

3.2.3  處置措施

3.2.4  應急終止

3.3  后期處置

3.3.1  過渡期生活救助

3.3.2  冬春救助

3.3.3  倒損住房恢復重建

3.4  信息發布

4  應急保障

4.1  人力保障

4.2  資金保障

4.3  物資保障

4.4  交通保障

4.5  設施保障

4.6  通信保障

4.7  動員保障

5  監督管理

5.1  預案演練

5.2  宣教培訓

5.3  責任與獎懲

6  附則

7  附件

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標準

7.1  Ⅰ級響應

7.2  Ⅱ級響應

7.3  Ш級響應

7.4  Ⅳ級響應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應對突發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和運行機制,規范應急救助行為,提高應急救助能力,高效、有序實施應急救助,最大程度地減少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損失,確保受災人員基本生活,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救災捐贈管理辦法》、《民政部關于支持引導社會力量有序參與救災的指導意見》、《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廣東省社會力量參與救災促進條例》、《廣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廣東省自然災害救助辦法》、《廣東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我市范圍內發生自然災害的市級應急救助工作。

發生其他類型突發事件,根據需要可參照本預案開展應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減少危害。全面履行職能,把保護人民群眾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作為應急救助的首要任務,確保受災人員的基本生活。

(2)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充分發揮清遠市減災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減災委)的指導、協調作用,加強市減災委各成員單位在自然災害應急救助工作中的協作和配合,形成統一領導、分工明確、協調有序、配合密切、運轉高效的應急救助機制。

(3)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堅持政府主導、社會互助,實現群眾自救、社會參與,充分發揮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公益性社會組織的作用。

2  組織體系

2.1  市減災委

市減災委是全市自然災害應急救助綜合協調機構,負責組織、領導全市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協調開展重大自然災害減災救助活動,指導各地開展減災和災害救助工作。

主  任:分管副市長。

副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民政局局長。

成  員:市委宣傳部,市發展改革局(市糧食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地震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國土資源局、市環境保護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市農業局、市林業局、市商務局、市衛生計生局、市外事僑務局、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市安全監管局、市統計局、市政府金融工作局、市供電局、市氣象局、清遠軍分區、市武警支隊、市科學技術協會、市紅十字會、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清遠分公司、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廣東有限公司清遠分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清遠分公司。

市減災委成員單位職責:

(1)市委宣傳部:負責協調、指導救災工作新聞發布及宣傳報道工作,引導社會輿論。

(2)市發展改革局(市糧食局):負責安排重大防災及災后重建基建項目,協調落實建設資金;協同市民政局做好救災糧儲備、調撥和供應的組織、協調工作,確保受災期間糧食供應;會同市財政局、農業局等單位落實冬春救助中以工代賑、災欠減免政策。

(3)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協調災區煤、電、油等重要物資的供應保障。組織協調有關單位做好救援裝備、防護和消殺用品、醫藥生產供應;保障相關無線電通信業務頻率的正常使用。協調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配合有關單位及時、準確發送自然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盡快恢復被破壞的通信設施,并做好災害現場公用通信網應急保障工作。

(4)市教育局:負責協調、指導災區做好災后學校、托幼機構復學工作;協調有關單位共同做好災后校舍恢復重建;負責對學校學生、幼兒進行防災減災應急知識的宣傳、教育、演練工作。

(5)市科技局(市地震局):負責安排防災減災和重大救災科研項目。負責組織協調地震現場強余震監測,分析地震發展趨勢,提出強余震防范對策;協調震區與鄰市的監測工作;會同有關單位組織地震現場地震災害調查,確定地震烈度,及時評估地震災害損失并提出救災意見,組織協調地震災害緊急救援工作;參與制訂震區恢復重建規劃;開展地震防災減災知識宣傳教育及演練。

(6)市公安局:負責災區的治安秩序維護,協助組織災區群眾的緊急轉移工作;做好交通疏導工作,確保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積極配合做好救災救援和應急救助工作;落地查處網絡上散布謠言、制造恐慌的人員;指導各地開展消防安全知識宣傳教育及演練。

(7)市民政局:負責組織、協調救災工作;核定、報告全市災情,發布災情信息;指導做好轉移、安置、慰問災民工作;指導做好受災群眾吃、穿、住、醫等生活救助;申請、管理、分配中央、省下撥和市配套的救災款物,并監督檢查使用情況;指導做好災后救助和因災倒塌民房恢復重建;組織指導救災捐贈和災害救助物資儲備;管理本應急預案,組織演練和實施;承擔市減災委辦公室相關職責。

(8)市財政局:負責減災救災資金的預算安排、資金撥付;會同市民政局聯合向省民政廳、財政廳申請省級救災補助資金;根據縣(市、區)申請和有關單位對災情的核定情況,及時下撥市級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及時對救災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檢查,保證救災資金迅速到位;會同市發展改革局、農業局等單位落實冬春救助中以工代賑、災欠減免政策。

(9)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協調、指導災區做好災后技校復學工作;協調有關單位共同做好災后校舍恢復重建;督促、指導各地對技校學生進行防災減災知識的宣傳、教育、演練工作。

(10)市國土資源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編制市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組織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調查,組織專家對較大地質災害的成因進行分析論證后認定治理責任;建立完善市級地質災害預警系統和群測群防體系;協助搶險救災和善后處理工作;按規定對災后重建有關用地審批手續給予優先辦理;組織開展地質災害防災減災知識宣傳教育及演練。

(11)市環境保護局:負責組織擬訂并監督實施災害多發的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牽頭協調自然災害引發的重大環境事件調查處理及重點區域、流域環境污染防治工作,開展受災期間環境監測、發布相關環境信息;會同市水務局、衛生計生局做好災區飲用水源地環境的監測監督,指導飲用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指導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及演練。

(12)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負責災后工程建設管理,監督實施各類房屋建筑及附屬設施和市政工程建設的抗震設防標準;指導災后房屋和市政公共基礎設施的質量安全鑒定,以及災后恢復重建規劃和工程設計施工等管理工作。制定應急避護場所建設規劃,指導各地開展應急避護場所建設。

(13)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加強救災物資運輸的組織協調,做好運輸保障工作;組織協調抗災救災人員、物資的公路、水路運輸,為運送救災應急物資車輛辦理優先通行手續;協調提供轉移受災人員所需交通工具,組織搶修被毀公路。

(14)市水務局: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市防汛、防旱、防風、防凍及水利工程搶險工作;對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實施防汛防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組織災后水利設施的修復,儲備防汛搶險物資;組織、指導全市洪澇、干旱、臺風災害預防、避險等知識宣傳培訓及演練。

(15)市農業局:負責重大動物疫情和農作物重大病蟲害監測預警,制定防控制對策,組織、指導各地開展防控工作;組織種子、動物疫苗、消毒藥品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指導農業救災和災后復產;會同市發展改革局保障受災期間農產品市場供應和價格穩定;會同市發展改革局、財政局等單位落實冬春救助中以工代賑、災欠減免等政策;組織開展農業防災減災技術推廣和知識宣傳。

(16)市林業局:負責協調、指導、監督全市森林火災撲救,儲備相關應急物資;組織重大林業有害生物災害防治工作;組織、指導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救護繁育、野生動植物棲息地恢復發展;開展森林火災防災減災知識宣傳教育及森林火災消防演練。

(17)市商務局:負責組織災區部分生活必需品的市場供應;做好因災造成商貿業損失評估工作。

(18)市衛生計生局:負責合理調配醫療衛生資源,及時組織醫療衛生隊伍赴災區協助做好災區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加強災區飲用水衛生監督工作;做好公共衛生事件中的應急救助工作;開展衛生防疫和醫療急救知識宣傳培訓及演練。

(19)市外事僑務局:協助民政部門做好相關涉外組織機構的救災聯絡等工作。

(20)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負責組織廣播電臺、電視臺等新聞單位對搶險救災、防災減災工作進行宣傳報道。

(21)市安全監管局:負責指導、協調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組織指導安全生產知識宣傳教育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

(22)市統計局:負責協助有關單位按照民政部、國家統計局制訂的《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制度》做好災情信息收集、匯總、分析、整理、上報工作;向有關單位提供統計信息和咨詢建議。

(23)市政府金融工作局:負責協助政府不斷拓寬災害保險的覆蓋面,加強對經辦保險機構的監管,引導保險機構研發災害保險產品、做好日常防災減災預防工作、農房保險和民生責任險等工作,及時做好災后查勘、理賠工作。

(24)市供電局:負責指導、協調有關電力企業做好電力搶修、修復受損電力設施、調整電網運行方式、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

(25)市氣象局:負責發布災害性天氣預報、預警,為防災減災救災提供服務;組織重大氣象災害的調查、評估、鑒定、發布及宣傳工作;開展氣象災害防災減災知識宣傳教育。

(26)清遠軍分區:負責組織協調駐清部隊和民兵預備役部隊參加搶險救災工作。

(27)市武警支隊:負責保護重要目標安全,解救、轉移和疏散受災人員;搶救、運送重要物資;協助有關部門疏通道路、橋梁等交通應急通道;參加疫區封控;在市委、市政府統一領導下,在市公安局的組織協調下,參與處置因災害事故引發的各類群體性事件,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28)市科學技術協會:負責協調抗災救災科技服務活動;組織所屬學會開展防災減災科普宣傳。

(29)市紅十字會:負責組織志愿者和社會力量參與救災救助,依法開展救災募捐和災害救助活動;參與救災和傷病員的救治(含受災群眾、傷員的心理救援);根據市政府的統一部署,參與災后重建工作。

(30)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清遠分公司、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廣東有限公司清遠分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清遠分公司:在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的指導下,做好自然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盡快恢復被破壞的通信設施,并做好災害現場公用通信網應急保障工作。

2.2  市減災委辦公室 

市減災委辦公室設在市民政局,辦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長兼任。辦公室主要職責:負責擬訂救災工作政策;組織、協調救災、防災、減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災情核查和統一上報、發布;救災款物管理、分配及監督使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農村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及受災群眾生活救助;指導各地做好救災物資儲備;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會同有關單位擬訂減災規劃。

2.3  縣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相應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及時啟動相應的應急響應,組織做好救助工作。市有關單位根據業務對口進行具體指導。

3  運行機制

3.1  預警

3.1.1  預警預報

國土資源、水務、農業、林業、科技(地震)、氣象等單位要及時向市減災委辦公室和履行救災職責的市減災委成員單位通報自然災害預警預報信息,測繪部門根據需要及時提供地理信息數據。災害預警信息主要包括: 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信息(市國土資源局負責)、汛情、旱情預警信息(市水務局負責)、農作物重大生物災害預警信息(市農業局負責)、森林火災和林業生物災害預警信息(市林業局負責)、地震趨勢預測信息(市科技局[市地震局]負責)、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市氣象局負責)等。

市減災委辦公室及時匯總各類災害預警預報信息,向成員單位和有關地區通報。

3.1.2  預警響應

市減災委辦公室根據自然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結合可能受影響地區的自然條件、人口和社會經濟狀況,對可能出現的災情進行預評估。可能威脅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影響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應對措施時,市減災委辦公室要及時啟動預警響應,視情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

(1)向可能受影響的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門通報預警信息,提出災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強應急值守,密切跟蹤災害發展趨勢,對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進行動態評估,及時調整相關措施。

(3)通知市級救災物資儲備中心及有關縣(市、區)做好救災物資準備,緊急情況下提前調撥,做好救災物資調運準備。

(4)派出預警響應工作組,實地了解災害風險,檢查指導各項救災準備工作。

(5)向市政府、市減災委負責人、市減災委成員單位報告預警響應啟動情況。

(6)向社會發布預警響應啟動情況。

災害風險解除或演變為災害后,市減災委辦公室終止預警響應。

3.2  應急處置

3.2.1  信息報告

各有關單位按照職責收集和提供災害發生、發展、損失以及防御等情況,及時向市人民政府或市減災委報告。特別重大、重大自然災害信息,市減災委按規定及時報告市人民政府。  

縣級以上政府民政部門按照《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制度》和《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損失統計制度》,做好災情信息收集、匯總、分析、上報及部門間共享工作。

3.2.2  響應啟動

按照自然災害影響范圍、危害程度等,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分為Ⅰ級、Ⅱ級、Ш級、Ⅳ級四個等級。

Ⅰ級響應,由市減災委主任統一組織、領導;Ⅱ級和Ⅲ級響應,由市減災委副主任組織協調;Ⅳ級響應,由市減災委辦公室主任組織協調。

對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地區以及其他特殊情況,啟動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標準可酌情調整。

(1)Ⅰ級響應

發生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或接到特別重大自然災害災情報告,市減災委立即組織市減災委成員和專家進行分析研判,對災害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并報請市政府決定啟動Ⅰ級應急響應,由市政府發布緊急動員令,向各有關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程序命令。

(2)Ⅱ級響應

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接到重大自然災害災情報告,市減災委立即組織市減災委成員和專家進行分析研判,對災害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由市減災委主任決定啟動Ⅱ級應急響應,向各有關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程序命令。

(3)Ш級響應

發生較大自然災害,或接到較大自然災害災情報告,市減災委辦公室立即對災害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由市減災委副主任決定啟動Ш級應急響應,向各有關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程序命令。

(4)Ⅳ級響應

發生一般自然災害或接到一般自然災害災情報告,市減災委辦公室立即對災害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由市減災委辦公室主任決定啟動Ⅳ級應急響應,向各有關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程序命令。

3.2.3  處置措施

(1)市減災委領導帶領有關單位負責同志趕赴災區慰問受災群眾,核查災情,指導救災工作。 

(2)市減災委辦公室組織相應級別應急響應會商,市減災委成員單位及有關受災地區相關負責同志參加,決定災區抗災救災重大事項,分析災情形勢,研究落實救災支持措施。

(3)市減災委辦公室與災區保持密切聯系,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組織災情會商,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及時發布災區需求,并公布災區與社會力量對接的具體聯系部門、聯系方式等信息。有關單位按照職責切實做好災害監測、預警、預報和新聞報道。

(4)公安、民政等部門要及時組織災區群眾緊急轉移安置,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要及時組織受災害影響群眾的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病工作。

(5)交通運輸部門做好救災物資、救援裝備、防護和消殺用品、醫療用品及藥物等運輸的組織協調。民政部門為災區緊急調撥生活救助物資,落實救災各項應急措施,發放救災款物。

(6)市民政局、財政局要根據地方申請和有關單位對災情的核定情況,及時下撥市級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向省民政廳、財政廳申請中央和省救災補助資金。

(7)民政部門視情況組織開展跨區域或者全市性救災捐贈活動,統一接收、管理、分配國際救災捐贈款物。

(8)災情穩定后,市減災委辦公室組織評估、核定并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開展災害社會心理影響評估,并根據需要組織開展災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9)市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3.2.4  應急終止

災情穩定,救助應急工作結束,經評估短期內災害影響不再擴大或已減輕,市減災委辦公室提出建議,由宣布啟動應急響應的單位決定終止應急響應。

3.3  后期處置

3.3.1  過渡期生活救助

(1)重大以上自然災害發生后,市減災委辦公室組織有關單位、災區民政部門相關負責同志評估災區過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況。

(2)市財政局、民政局及時撥付過渡期生活救助資金;市民政局指導災區人民政府做好過渡期生活救助人員的核定,會同市財政局做好資金發放、監管等工作。

(3)市減災委辦公室會同有關單位監督檢查災區過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落實,定期通報災區救助工作情況。

(4)市減災委辦公室要在過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結束后,及時組織人員對救助情況進行績效評估。

3.3.2  冬春救助

自然災害發生后的當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災地區人民政府為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1)各級民政部門要在市民政局的組織、指導下,在每年9月下旬啟動冬春受災群眾生活困難情況調查評估,并核實有關情況。

(2)受災地區縣級民政部門要在每年10月底前統計、評估本行政區域受災人員當年冬季、次年春季基本生活困難和需求,核實救助對象,編制工作臺賬,制訂救助工作方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民政部門備案。

(3)根據縣(市、區)人民政府或民政、財政部門的請款報告,結合災情評估情況,市民政局、財政局確定資金補助方案,及時下撥省、市級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用于解決受災困難群眾冬春期間吃飯、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難。

(4)市民政局通過開展政府采購、對口支援、救災捐贈等方式為受災群眾提供過冬衣被,組織有關單位評估全市冬春期間中期和終期救助工作績效。

3.3.3  倒損住房恢復重建

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因災倒損住房的恢復重建。恢復重建要充分尊重災區群眾意愿,以受災戶自建為主。建房資金通過政府救助、社會互助、鄰里幫工幫料、以工代賑、自行借貸、政策優惠等多種途徑解決。重建規劃和房屋設計要因地制宜,科學布局,充分考慮災害因素,合理減災避災。

(1)市民政局根據縣(市、區)民政部門對倒損住房的核定情況,視情況組織評估小組對因災倒損住房情況進行綜合評估。

(2)市民政局收到受災縣(市、區)民政部門關于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的申請報告后,要根據倒損住房情況評估結果,按照市級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資金補助標準,提出資金補助建議,報市財政局審核后下達。

(3)倒損住房重建工作結束后,各級民政部門要采取實地調查、抽樣調查等方式,對本地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工作開展績效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報告上一級民政部門。市民政局收到縣(市、區)民政部門上報的本行政區域內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績效評估報告后,要組織督查組通過開展實地抽查等方式,對全市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工作情況進行二次評估。

(4)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的技術支持和質量監督等工作。測繪部門負責災后恢復重建的測繪地理信息保障服務工作。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規劃、選址、重建工作。

(5)市政府統一組織開展的恢復重建,按有關規定執行。

3.4  信息發布

信息發布要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公開透明的原則。信息發布形式包括授權發布、提供新聞通稿、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通過新聞媒體、重點新聞網站、有關政府網站和手機短信等發布信息。具體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災情穩定前,受災地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或民政部門要及時向社會發布自然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動態、成效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情況; 災情穩定后,受災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要評估、核定并按有關規定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4  應急保障

4.1  人力保障

加強自然災害各類專業救災隊伍建設、災害管理人員隊伍建設,提高自然災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發展相關社會組織和志愿者隊伍,鼓勵、引導其在救災工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4.2  資金保障

市發展改革局、財政局、民政局等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等規定,安排市級救災資金預算,并按照救災工作分級負責、救災資金分級負擔、以地方為主的原則,建立完善市級和縣級救災資金分擔機制,督促縣(市、區)政府加大救災資金投入力度。

(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與自然災害救助需求相適應的資金、物資保障機制,將自然災害救助資金和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2)市級財政每年綜合考慮有關部門災情預測和上年度實際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市級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專項用于幫助解決遭受自然災害地區受災群眾基本生活困難。

(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自然災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適時調整自然災害救助政策和相關補助標準。

4.3  物資保障

(1)各地、各有關單位要加強救災物資儲備網絡建設,整合現有的救災儲備物資和儲備庫,對所儲備的救災物資和儲備庫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2)市設立救災物資儲備中心倉庫,各縣(市、區)建立健全救災物資儲備倉庫和社會捐贈接收站(點)。各級救災物資儲備庫應儲備必需的救災物資,并及時補充救災儲備物資。

(3)各地、各有關單位要建立救災物資代儲制度和救災物資生產廠家名錄,建立健全救災物資應急采購和緊急調撥、運輸制度。

(4)各級政府要鼓勵和引導社區、企業事業單位和家庭儲備基本的自然災害應急自救物資和生活必需品。

4.4  交通保障

要加強緊急情況下的綜合運輸管理,建立自然災害應急救助運輸保障系統,社會交通運輸工具征用機制和應急救助“綠色通道”機制,實現全市自然災害應急救助交通運輸統一指揮調度。公路、水運等部門(單位)確保自然災害救助人員和受到自然災害危害的人員、救助物資、救助設備優先運輸。

4.5  設施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據轄區人口密度、分布以及城市規模等情況,利用公園、廣場、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統籌規劃建設應急避護場所,在應急避護場所設置統一、規范的明顯標志,儲備必要的物資,提供必要的醫療條件。

4.6  通信保障

經信部門、廣電部門等有關單位要依法保障自然災害應急救助工作的信息渠道暢通,完善公用通信網,建立有線和無線相結合、基礎電信網絡與機動通信系統相配套的應急通信系統,健全應急通信保障體系,確保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通信暢通。

4.7  動員保障

科學組織、有效引導,充分發揮村( 居) 民委員會、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志愿者等社會力量在減災救災中的作用。制訂完善救災捐贈管理相關政策,建立健全救災捐贈動員、運行和監督管理機制,規范救災捐贈的組織發動、款物接收、統計、分配、使用、公示反饋等各環節的工作。完善接收境外救災捐贈管理機制,完善非災區支援災區、輕災區支援重災區的自然災害救助對口支援機制。

5  監督管理

5.1  預案演練

市民政局負責定期組織本預案應急演練。

5.2  宣教培訓

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要積極利用電視、廣播、報刊等新聞媒體,廣泛宣傳相關法律法規、應急預案和公眾避險、自救、互救知識,增強公眾防災減災意識。市民政局等有關單位要積極推進社區減災活動,推進減災示范社區建設。組織開展地方政府分管領導、災害管理人員和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社會組織和志愿者的培訓。

5.3  責任與獎懲

對在突發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要按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有關責任人,要依據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  附則

(1)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2)本預案中的“自然災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澇災害,臺風、風雹、低溫冷凍、高溫、雷電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森林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

(3)本預案由市政府組織制訂,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4)各縣(市、區)政府及其有關單位、群眾自治組織、企事業單位等按照本預案的規定履行職責,并制訂、完善相應的應急預案。

(5)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2012年市政府辦公室印發的《清遠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自即日起廢止。

7  附件

根據一次自然災害過程造成影響的危害程度,設定市自然災害救助Ⅰ級、Ⅱ級、Ш級、Ⅳ級應急響應啟動標準。

7.1  Ⅰ級響應

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Ⅰ級響應:

(1)緊急轉移安置人口20000人以上;

(2)死亡(含失蹤)20人以上;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500間以上或500戶以上;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農業人口25%以上,或80萬人以上。

7.2  Ⅱ級響應

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Ⅱ級響應:

(1)緊急轉移安置人口15000人以上、20000人以下;

(2)死亡(含失蹤)14人以上,20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000間以上,1500間以下或300戶以上、500戶以下;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農業人口20%以上、25%以下,或50萬人以上,80萬人以下。

7.3  Ш級響應

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Ⅲ級響應:

(1)緊急轉移安置人口8000人以上、15000人以下;

(2)死亡(含失蹤)8人以上,14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800間以上,1000間以下或240戶以上、300戶以下;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農業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25萬人以上,50萬人以下。

7.4  Ⅳ級響應

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Ⅳ級響應:

(1)緊急轉移安置人口4000人以上、8000人以下;

(2)死亡(含失蹤)5人以上,8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500間以上,800間以下或150戶以上、240戶以下;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農業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8萬人以上,25萬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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