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清遠市檔案館
收集檔案范圍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新修訂的《清遠市檔案館收集檔案范圍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檔案局反映。
?????????????????????????????????????????? 清遠市人民政府
2014年2月19日
清遠市檔案館收集檔案范圍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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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修訂)
第一條??為了建設覆蓋人民群眾、內容豐富、結構合理的國家檔案資源體系,加強檔案收集工作,科學界定清遠市檔案館檔案收集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廣東省檔案條例》和《各級各類檔案館收集檔案范圍的規定》(國家檔案局9號令)等規定,結合清遠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檔案收集工作貫徹科學發展、以人為本的理念,在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下,本著維護黨和國家歷史真實面貌,全面反映清遠發展歷程,便于社會各方面利用的原則,按照收集齊全、整理規范、編目準確、移交及時的要求依法開展。
第三條??本細則適用于清遠市檔案館接收范圍的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列入清遠市檔案館接收范圍的單位應當加強檔案資料管理,按規定時限和整理要求,將具有永久、長期或30年保存價值的檔案資料向市檔案館移交,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資料據為己有。
第五條??各單位向市檔案館移交檔案,自本實施細則生效之日起,應將紙質檔案和紙質檔案數字化副本同時移交。
第六條??清遠市檔案館依法接收下列組織機構的檔案:
1.中共清遠市委及其所屬各工作部門;清遠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設機構;清遠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工作部門和單位;清遠市人民政協及其常設機構;清遠市紀律檢查委員會;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清遠市人民檢察院;
2.清遠市各民主黨派機關;
3.市總工會、團市委、市婦聯、市科協、市社科聯、市文聯、市僑聯、市殘聯、市工商聯、市計生協會等人民團體;
4.市屬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科研等事業單位;
5.市屬國有企業;
6.市人民政府直屬工作部門的派出單位,其形成的檔案一般作為派出單位全宗的組成部分;
7.屬于市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雙重領導、其形成的檔案以反映本市某項事業或建設活動為主的單位;
8.撤銷的市直機關、團體和撤銷、破產、轉制、合并的市屬國有企業、事業單位;
9.市屬各類開發區。
同時接收以上機構的下屬單位和直屬的臨時性機構形成的應移交進館的檔案。
第七條??市檔案館收集新中國成立前本地各個歷史時期政權機構、社會組織、著名人物的檔案。
第八條??市檔案館收集本市下列重大活動、重要事件形成的檔案:
1.中共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在本市召開的重要會議;
2.黨和國家領導人、省主要領導人在本市參加的重要會議、視察、考察、調查研究和工作指導等活動;
3.外國元首、政府首腦等高級政界人士和境外各界知名人士、友好團體在本市的考察、訪問等重要外事活動;
4.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市紀委召開的重要會議;
5.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市紀委主要負責人出國訪問、考察等外事公務活動;
6.全市性重大經濟、科技、文化、體育、外事、宗教活動,嚴重自然災害和重大責任事故搶救處理,及其他具有重大影響或較大規模的活動。
第九條??經協商同意,本市社會組織,重要的中外合資、集體、民營企事業單位,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家庭和各階層、各行業代表人物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有利用價值的檔案,可移交給市檔案館或市檔案館代為保管。
第十條??凡反映市屬單位主要職能活動和基本歷史面貌的各門類和各種載體的下列檔案,要求移交市檔案館:
(一)文書檔案及相應的電子檔案。
(二)各部門在業務活動中形成的反映本專業特點的專門檔案及相應的電子檔案,具體包括:
1.市重點建設項目所形成的工程建設檔案;
2.重大科研項目檔案;
3.已故干部職工檔案;
4.市級財政預決算檔案;
5.各類普查統計檔案;
6.紀檢監察案件檔案;
7.地名檔案、土地管理檔案;
8.公務員培訓、繼續教育培訓檔案;
9.重要的會計檔案;
10.旅游酒店管理、旅行社管理、導游資格檔案、旅游資源檔案;
11.重要的審計檔案;
12.重大工傷事故鑒定檔案、勞動技能鑒定檔案、違反《勞動法》查處檔案、勞動人事仲裁檔案;
13.違反《價格法》查處檔案、價格監督檔案;
14.投資審核檔案、政府采購檔案、房改檔案;
15.具有典型意義的工商登記檔案;
16.科技項目成果鑒定檔案、科技進步獎項目檔案;
17.重要的教學檔案;
18.病殘人員鑒定檔案;
19.醫療糾紛處理檔案;
20.公證檔案、法律援助檔案;
21.涉外婚姻登記檔案、社會救濟檔案、“雙擁”工作檔案;
22.保障住房建設檔案、建筑單位資質審批檔案;
23.項目環評檔案、環境監測檔案、違反《環境保護法》案件處理檔案;
24.城市綜合地下管理普查檔案;
25.年鑒、志書、黨史檔案;
26.食品、藥品違法查處檔案;
27.違章建筑查處檔案;
28.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檔案;
29.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文化執法檔案;
30.反映清遠自然地理、風光的檔案;
31.本市傳統工業產品、土特產品、名優產品的檔案;
32.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藝術檔案、體育競賽檔案、地方名勝古跡等檔案;
33.清遠市著名人物檔案;
34.其他有價值的專門檔案。
(三)聲像檔案。
1.黨和國家、省主要領導人來清遠視察、指導工作的題詞、照片、底片、錄音帶、錄像帶、光盤等;
2.外國元首、政黨領袖、政府首腦等來清遠參觀訪問時所形成的題詞手跡、照片、錄音帶、錄像帶、光盤等;
3.國際組織、國家、省在本市召開的各種重要會議,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市紀委召開的重大會議形成的錄音帶、錄像帶、照片、光盤等;
4.清遠市開展重大政治、經濟、科技、文化活動以及舉行重大慶典、紀念活動、重大搶險救災活動所形成的照片、錄音帶、錄像帶、光盤等;
5.市屬單位拍攝錄制的,具有歷史保存價值的自然風光、新聞照片等錄音帶、錄像帶、光盤;
6.市屬單位重要活動形成的錄音帶、錄像帶、照片、光盤等。
(四)實物檔案。
1.清遠市被國家、省委、省政府授予的國家級、省級榮譽稱號的證書、獎牌、獎杯、獎狀、獎旗等;
2.市領導和市屬單位領導在對外交往活動中接收的有保存利用價值的公務禮品;
3.市屬單位變更、撤銷后,不使用的印章。
第十一條??市檔案館應通過接收、捐贈、購買、交換和復制等方式,將對國家和社會有利用價值的,反映清遠歷史文化記憶的檔案資料征集進館,其范圍包括:
(一)清遠各歷史時期著名人物各種載體的檔案;
(二)反映清遠各歷史時期重大活動、重要事件的口述歷史檔案;
(三)市內外、省內外、國內外有關機構保存的反映清遠歷史的各種語言文字和不同載體的檔案;
(四)清遠各歷史時期編修的族譜、家譜;
(五)其他反映清遠歷史,與清遠經濟社會發展有關的歷代文獻資料。
第十二條??清遠市檔案館要適應檔案信息化建設的需要,收集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的數字化副本,建立電子文件(檔案)備份中心,開展電子文件(檔案)備份工作。
屬于向清遠市檔案館移交檔案范圍的各單位應按相關標準和保密要求移交電子檔案或紙質檔案的數字化副本。
涉密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的數字化副本,應當嚴格按照保密規定進行保密、存儲和使用。
第十三條??清遠市檔案館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分期分批接收市直單位檔案。
移交進館的檔案須經清遠市檔案館按有關標準進行檢查驗收,確認符合進館質量要求的方可移交進館。
撤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和職能下放單位的檔案,原則上由原單位負責整理,撤并或職能下放后(以職能下放文件的日期為準)兩年內,經清遠市檔案館檢查驗收后方可移交進館。以上單位的檔案,經協商同意,也可提前移交進館。
第十四條??市檔案館在收集檔案時,同時收集反映本市歷史與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有關的歷代文獻資料,和有助于了解檔案內容及其立檔單位情況的各種資料,包括各種文件匯集、資料匯編、統計資料、大事記、組織機構沿革、傳記、回憶錄、報紙、刊物、圖片、年鑒、史志、家譜、族譜和反映本市民間習俗、風土人情、宗教信仰、文物古跡等方面的資料。
第十五條??市檔案館在收集檔案時,同時收集有助于管理和利用特殊載體檔案所必需的電子、音像等專用設備。
第十六條??列入市檔案館接收范圍的檔案,應當按規定時間向市檔案館移交:
1.市直機關、團體形成的文書檔案和專門檔案,一般自形成之日起滿20年移交;照片檔案、錄音錄像檔案、實物檔案、電子檔案等隨文書檔案一并移交。
2.重大活動檔案,設立臨時機構的,活動結束時移交;未設立臨時機構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3.政府公開信息(紙質和電子版)按有關規定及時移交。
4.市直機關、團體在撤銷時,市屬企業、事業單位在撤銷、破產、轉制、合并時,臨時性單位在工作結束時,其永久、長期(30年)、短期(10年)檔案全部移交市檔案館。
5.凡向市檔案館移交的檔案(包括紙質檔案、實物檔案、電子檔案),移交單位必須收集齊全,正確劃分保管期限,保證檔案質量,并編制檔案目錄(包括案卷目錄和卷內目錄),全宗說明一式三份(交檔案館二份,移交單位留存一份)。經市檔案館檢查驗收,符合要求的方得向市檔案館移交。
6.確因實際需要,經市檔案館同意,可以提前或延期移交。如由于保管條件惡劣可能導致不安全或者嚴重損毀的檔案,經市檔案館同意,可以提前接收;專業性較強或者需要保密的檔案,經市檔案館同意,可以適當延長接收時間。
第十七條??本實施細則由市檔案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清遠市檔案館收集檔案范圍實施細則》(清委辦〔2001〕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