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清遠市人民政府行政應訴工作規則(試行)》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清遠市人民政府行政應訴工作規則(試行)》已經六屆第46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法制局反映。
??????????????????????????????????????? 清遠市人民政府
???????????????????????????????????????? 2013年12月31日
清遠市人民政府行政應訴
工作規則(試行)
????第一條??為規范市人民政府在行政訴訟活動中的應訴工作,根據《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市人民政府對人民法院通知應訴的行政訴訟案件,應當出庭應訴。
第三條??市政府的行政應訴事務,由市政府指定被訴行政行為的原主辦單位主辦,市法制局參與并做好行政應訴的組織、協調、指導工作,市政府辦公室及有關單位應當積極做好配合有關工作。
????被訴行政行為的原主辦單位是市法制局的,由市政府指定市法制局主辦。
以市政府名義向法院提交的市政府應訴事務的主要應訴文書、資料,在提交法院前應報送市法制局審查,由市法制局指導辦理。?
第四條??根據行政訴訟法等的規定,行政訴訟被告(即被訴的行政機關)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其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法院提交答辯狀、并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的證據和法律、法規、規章等依據;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的,應當認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觀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當事由,不能在前述規定的期限內提供證據的,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證據的書面申請;人民法院準許延期提供的,被告應當在正當事由消除后10日內提供證據;逾期提供的,視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
主辦單位在辦理市政府行政應訴事項時,有關單位在參與或配合辦理市政府行政應訴事項時,有關領導在確定應訴承辦單位或審簽市政府行政應訴文書時,均應確保符合向法院提交答辯狀、證據、依據的時間不超過上款所列的法定期限,且辦理在前的程序應為辦理在后的程序留出后面程序辦理所需的必要時間;如無正當理由因上述工作拖延而導致市政府敗訴的,按規定追究相應責任人的責任。?
第五條??收到法院以市政府為被告的應訴通知書和起訴狀副本時,收件人員應在法院的送達回證上簽名,注明收到日期,并按急件于當天即時呈報市政府確定承辦單位。????
第六條??市政府可以委托有關工作人員一至二人代理行政訴訟案件的應訴活動。受委托的代理人至少有一人應是熟悉法律并有實踐工作經驗的人員。承辦單位應及時擬出代理市政府應訴的受委托人名單報市法制局審查。
應訴人員收到起訴狀后,應當及時到人民法院查閱案卷材料,認真做好閱卷記錄,以便為正確擬定行政訴訟答辯狀、準備向法院提交證據、依據和庭審做好充分準備。????
第七條??對法院通知應訴的市政府行政訴訟案件,主辦單位應當及時就原告的起訴資格、是否屬于行政訴訟范圍、訴訟時效、訴訟請求及理由等方面的事項進行審查,代市政府擬出相應的行政訴訟答辯狀,擬定并準備充分的舉證材料、依據和應訴所需的其他材料,擬出出庭參加應訴的委托代理人名單,并抓緊報送審批。
????承辦單位及代理市政府應訴的委托人向法院提供的證據、依據和答辯,主要應圍繞證明和陳述被訴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以及反駁原告的訴訟請求和理由進行,如被訴行政行為屬于行政處罰的,還應圍繞證明和陳述被訴行政行為的適當性進行。
主辦單位及其代理市政府應訴的委托人將上述市政府應訴主要材料提交法院的時間,均應不超過上述法定答辯期限、舉證期限。
第八條??由市政府領導出庭應訴的案件,主辦單位和市法制局應當根據庭審不同階段的需要,擬出具體意見供市領導參考。
第九條??市政府根據行政應訴的需要,可決定委托代理人代理下列權限中的一項或者幾項:????
(一)出庭參加訴訟活動;
(二)反駁或承認全部或者部分訴訟請求;????
(三)進行和解;
(四)同意全部或者部分補償或賠償;????
(五)上訴或者申請撤回上訴;???
(六)申請執行;????
(七)其他需要委托的事項。????
第十條??委托代理人必須嚴格履行職責,在委托權限范圍內進行訴訟活動。????
委托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應當主動、及時與主辦單位和市法制局聯系,反映訴訟過程中的情況和問題,接受主辦單位和市法制局對應訴事項的業務指導。?????
第十一條??應訴人員應當按照人民法院通知的時間,準時到達指定地點,出庭參加庭審活動和法院通知的調查、證據交換、證據質證等活動。確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參加的上述活動的,必須及時報請市政府變更委托代理人,并將變更后的市政府委托代理人書面證明于法院確定的上述時間到來前,向人民法院提交。
?????第十二條??在訴訟期間,應訴人員如發現原具體行政行為或行政復議決定違法或者不當的,應及時提請市政府和有關機構作出撤銷、變更或者停止執行原具體行政行為或行政復議決定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停止執行的決定一經作出,應及時通知人民法院、原告和有關當事人。????
第十三條??在訴訟期間,對人民法院裁定停止執行原具體行政行為或者行政復議決定,而市政府認為法院的裁定不當的,應通過法定的途徑向人民法院提出。????
第十四條??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或者裁定后,市政府委托代理人應當及時將判決或者裁定結果報告主辦單位和市法制局。
????委托代理人、承辦單位認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有錯誤,適用法律不當或者程序不合法,有上訴必要的,應及時向市政府提出上訴建議,以便市政府如決定上訴時能在上訴法定期限內提出。上訴事務,由市政府指定的承辦單位按照行政訴訟法的相關程序和時限要求辦理。
對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行政管理相對人拒絕履行的,應訴主辦單位應當向市政府提出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建議。????
????第十五條??訴訟終結后1個月內,承辦單位應當將應訴案卷材料整理成冊,按規定存檔,永久保存。????
第十六條??市政府各部門要高度重視行政訴訟工作,每個部門都要指定專人負責行政訴訟工作,要組織行政訴訟學習培訓,提高各單位行政應訴人員的能力水平,確保及時應訴、有效應訴。倡導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特別是主要負責人親自出庭應訴,樹立依法行政的良好形象。
第十七條??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