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清遠市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
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清遠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實施意見》已經六屆第43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環境保護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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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遠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2日
清遠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實施意見
為進一步優化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根據市政府常務會議決定,按照省政府辦公廳《廣東省企業投資管理體制改革方案》(粵府辦〔2013〕5號)等文件的有關要求,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編制環境影響登記表的項目實行備案制度
環境影響登記表實行審查性備案。建設單位將相關備案材料提交給項目所在地環保部門后,環保部門負責對材料進行審查,并提出備案意見,同時告知建設單位相關環保標準、要求等,作為環保驗收及日常監管的依據。
二、地級市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權限下放
根據《關于印發廣東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辦法的通知》(粵府〔2012〕143號)第六條第六款,制定《清遠市環境保護局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項目名錄》,將部分屬于地級市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權限,下放給項目所在的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減少審批環節。
在廣東清遠經濟開發區、廣東順德清遠(英德)經濟合作區范圍內的項目按原委托審批內容不變(下同)。
三、大力推進規劃環評,簡化規劃內建設項目環評手續
?(一)簡化環評文件內容。已通過環評審查的規劃所包含的具體建設項目,其環評工作可充分利用原有規劃環評資料和結論。在符合規劃及其環評審查意見的前提下,項目環評可根據情況簡化環境質量現狀調查與評價、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選址合理合法性及規劃相符性分析和環境管理及監測等內容,重點突出工程分析、污染防治措施、風險評價等內容。環境質量現狀監測數據可直接采用規劃環評的監測數據(原則上3年內有效,但根據周圍污染源調查,與園區環評時存在較大變化時,必須采用當年監測數據或實測數據)。建設項目污染物排入園區集中污染治理設施統一處理,且集中污染治理設施已在園區環評中進行了分析論證的,項目環評相應的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及污染防治措施等內容可直接引用園區環評內容及結論。
(二)簡化技術評估環節。建設項目擬選址于規劃環評文件已通過審查的合法設立的各類園區內,且符合園區規劃及環評審查意見要求的,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技術評估階段需簡化程序,可采取函審或其它便捷的方式組織專家評審,并出具評估意見。
(三)下放規劃內項目審批權限。根據《關于印發廣東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辦法的通知》(粵府〔2012〕143號)第十一條,納入專項規劃或區域性開發規劃、且不跨縣級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在專項規劃或區域性開發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有審查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通過后,除應上報國家、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外,其余符合規劃環評中確定的產業類別的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項目所在地的縣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
四、減少環評前置條件,實行并聯審批
(一)取消行業主管部門預審,實行并聯審批。環保部門在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查過程中可邀請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參加技術評審會,行業主管部門代表在會議中提出意見,環保部門也可視情況征求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書面意見。環境保護部門內部審核與征求意見同步辦理。
(二)減少環評受理前置條件。建設項目建議書批準文件或備案證、國土部門對涉及基本農田保護區項目的意見、規劃部門對項目選址的意見、農業部門對農業環境保護章節的意見(涉及農業環境保護的項目)等不作為環評受理前置條件。
五、嚴格控制生態紅線,實行重點保護
????根據省、市主體功能區劃文件規定,對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重要水源地、濕地公園、重要濕地、世界文化自然遺產以及飲用水源保護區等禁止開發區域,實行重點保護,對涉及上述區域的項目,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分類管制。占用飲用水源保護區、市級以上自然保護區或《廣東省環境保護規劃(2006-2020)》生態嚴控區的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應由地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附件:清遠市環境保護局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項目名錄(2013年本)
附件
清遠市環境保護局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項目名錄(2013年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環境保護部令第2號)、《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規定》(環境保護部令第5號)、《廣東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辦法》(粵府〔2012〕143號),制定了清遠市環境保護局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項目名錄如下(按規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須報國家環境保護部和廣東省環境保護廳審批的項目除外):
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項目。
二、可能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或重點流域重大環境影響,有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有爭議的項目。
三、在市內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下列項目:
(一)電力、水利、石油及天然氣(石油、天然氣管線不跨縣級行政區域的除外)、化工、輕工、紡織化纖、水運(單純客運碼頭除外);
(二)汽車、船舶、電子、制藥(化學藥品制造除外)、選礦、非金屬礦開采、水泥粉磨站、高速公路、軌道交通、高爾夫球場等項目;
(三)生活垃圾處理處置、醫療廢物處理處置、污泥處理處置、日處理規模5萬噸以上污水處理工程等;
(四)經審批的重污染行業統一定點基地內建設的印染(設漂染工序)和電鍍(含配套電鍍工序)項目;
(五)新增鉛、汞、鎘、鉻和類金屬砷等重金屬排放的項目;
(六)新增工業廢水日均排水量1000噸及以上項目;
(七)占用飲用水源保護區、市級以上自然保護區或《廣東省環境保護規劃(2006-2020)》生態嚴控區的項目。
四、銷售、使用Ⅳ類、Ⅴ類放射源及生產、銷售、使用Ⅲ類射線裝置的核技術應用項目,不跨市行政區域的110千伏以上、220千伏以下送(輸)變電項目,廣播電視發射臺、無線電臺、雷達系統等按規定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電磁輻射項目。
五、規劃為20蒸噸/小時及以上鍋爐(余熱利用、電鍋爐除外)。
六、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需開展環保核查的上市企業募集資金投向項目。
七、根據《廣東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辦法》第十一條,上述第三至五項中的建設項目,選址在專項規劃或區域性開發規劃內,且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已由有審查權的環保部門審查通過,符合規劃環評入園產業類別條件的項目(包括園區配套基礎設施工程),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項目所在地縣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電鍍項目除外)。
八、在廣東清遠經濟開發區、廣東順德清遠(英德)經濟合作區范圍內的建設項目按原委托審批不變。
九、本名錄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