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支持中小微企業
和民營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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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深入貫徹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扶持中小微企業發展和民營企業做大做強的意見》(粵府〔2013〕115號)和《廣東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印發2014年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工作方案的通知》(粵經信民營〔2014〕177號)精神,進一步加大對我市中小微企業和民營企業發展支持力度,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優化中小微企業和民營企業發展的投資環境
(一)完善公平競爭的體制機制。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13號),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法律法規未明確禁止進入的行業和領域。市場準入標準要公開透明,對各類主體同等對待,不得單獨對民間資本設置附加條件。(市發展改革局負責)
(二)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方向。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參與交通運輸、水利工程、電力等基礎設施建設,參與市政公用事業和政策性住房建設,參與發展醫療、教育和社會培訓、社會福利、文化、旅游和體育產業等社會事業;允許民間資本興辦金融機構;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高端新型電子信息、新能源汽車、新材料、生物醫藥等戰略性新興產業,開拓現代物流、電子商務、文化創意等現代服務業。(市發展改革局負責)
(三)推進混合所有制經濟發展。促進民間資本與其他所有制資本融合,鼓勵民營企業通過參股、控股、資產收購等多種形式,參與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改制重組,引入外資和國有資本,以混合所有制經濟形式實現優勢互補,增強發展后勁。支持有條件的民營企業通過聯合重組等方式做大做強,發展成特色突出、市場競爭力強的集團化公司。(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國資委、市外經貿局負責)
二、優化中小微企業和民營企業發展的融資環境
(四)拓寬中小微企業和民營企業融資渠道。大力發展小額貸款公司,鼓勵支持發展小額貸款業務。支持民間資本在符合準入條件、承諾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探索發起設立民營銀行等民營金融機構。鼓勵支持發行企業債券、集合票據、集合債券等直接融資。積極培育產權交易市場。發揮市信用擔保基金的作用,利用其分險增信功能,進一步推動銀擔合作,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信貸業務流程再造和創新,做大做強中小微企業“助保貸”業務,緩解中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大力推進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加快推進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切實開展企業信用信息征集和信用等級評價工作。促進科技與金融相結合,為科技型企業融資貸款建立風險補償機制,推動金融機構開發適合科技型企業發展的融資新產品。(市金融局、清遠銀監分局、人民銀行清遠市中心支行、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負責)
(五)鼓勵和支持民營企業直接融資。鼓勵和支持民營企業直接融資,鼓勵、支持、引導和推動有條件的民營企業上IPO、“新三板”和區域性股權交易中心直接融資,對企業改制過程中的稅費依法給予減免或資金補助,降低企業上市成本。指導和推進民營企業上市培育工作,實施民營企業上市梯隊培育工程。(市金融局負責)
三、促進中小微企業和民營企業轉型升級
(六)引導中小微企業和民營企業集聚發展。按照布局合理、特色鮮明、用地集約、生態環保的原則,支持培育一批重點示范產業集群,努力壯大龍頭骨干企業,延長產業鏈,提高專業化協作水平。支持建設小企業創業基地、中小企業創新產業化示范基地,支持建設科技型民營企業自主創新、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產學研聯合創新等產業化示范基地。(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負責)
(七)大力促進中小微企業和民營企業做大做強。實行引導服務與規范管理并舉,引導符合條件的個體工商戶發展登記為私營企業,鼓勵引導支持規模以下企業成長為規模以上企業,支持和鼓勵民營企業增強實力壯大規模,重點培養一批具有核心競爭力的超10億元、30億元、50億元經營規模的民營企業。(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工商局負責)
(八)大力促進中小微企業和民營企業技術改造與技術創新。支持中小微企業和民營企業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進行技術改造,開發先進適用技術、工藝和設備,研制新產品,支持中小微企業和民營企業開發先進適用技術、工藝和設備,研制新產品。支持中小微企業和民營企業加強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的合作,深入實施科教特派員行動計劃,引導創新資源向中小企業和民營企業集聚。鼓勵支持中小微企業和民營企業建設企業技術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等技術創新平臺。(市科技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負責)
(九)大力促進中小微企業和民營企業節能減排。鼓勵專業服務機構為中小微企業和民營企業提供合同能源管理、節能設備租賃等服務。鼓勵支持中小微企業和民營企業大力推廣使用清潔能源和高效節能環保技術、產品、設備,促進高效節能技術進步。嚴格控制高污染、高消耗、資源消耗型和產能過剩行業發展。對納入國家環境保護、節能節水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的投資項目,按規定落實稅收優惠政策。(市發展改革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環境保護局負責)
(十)大力促進發展生產性服務業。鼓勵支持中小微企業和民營企業在科技研發、工業設計、技術咨詢、信息服務、現代物流等生產性服務領域加快發展。推動中小微企業和民營企業拓展軟件開發、服務外包、網絡動漫、廣告創意、電子商務等新興領域。(市發展改革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外經貿局負責)
四、支持中小微企業和民營企業開拓市場
(十一)支持中小微企業和民營企業參與政府采購。支持符合條件的中小微企業和民營企業參與政府采購,按照《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在政府采購評審中,對小型微型企業產品要視不同行業情況給予6%—10%的價格扣除。(市財政局會市有關單位負責)
(十二)支持中小微企業和民營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引導支持中小微企業和民營企業“上網觸電”,激勵電商平臺開展讓利促銷,推動中小微企業和民營企業利用電商平臺開拓國內市場。鼓勵中小微企業和民營企業“走出去”,支持中小微企業和民營企業在研發、生產、營銷等方面開展國際化經營,開發戰略資源,建立國際銷售網絡。支持中小微企業和民營企業利用自有品牌、自主知識產權和自主營銷,開拓國際市場。(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外經貿局負責)
五、提升對中小微企業和民營企業的服務水平
(十三)提升政務服務水平。加快推進政務公開,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完善“一站式”審批,加快實現集中審批和并聯審批。充分發揮政企溝通聯席會議制度作用,完善幫扶聯系人制度,及時協調解決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市行政服務中心、市發展改革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外經貿局、市工商局負責)
(十四)完善中小微企業和民營企業公共服務平臺。建立中小微企業和民營企業服務機構數據庫,整合全市中小企業服務機構和服務平臺資源,重點支持清遠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建設,為中小微企業和民營企業服務。在工業園區內重點扶持建立一批信息咨詢、投融資、人才培訓、創業輔導、質量檢測等公共服務平臺。支持建設科技企業孵化器,完善區域孵化服務網絡,引導加快建設科技企業加速器。(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質監局、市金融局負責)
(十五)強化行業協會(商會)服務功能。建立健全行業協會(商會)服務體系,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商會)在反映企業訴求、維護企業權益、應對貿易糾紛、制定行業規范和標準等方面的作用。支持行業協會(商會)積極參與行業政策制定和行業發展研究工作,進一步提升行業協會(商會)的協調服務水平,促進與中小微企業和民營企業合作發展。(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負責)
六、引導中小微企業和民營企業加強生產經營管理
(十六)引導和支持中小微企業和民營企業加強管理。支持培育中小微企業和民營企業管理咨詢機構,開展管理咨詢活動。引導中小微企業和民營企業加強基礎管理,完善治理結構,推進管理創新,提高生產經營管理水平。督促中小微企業和民營企業嚴格遵守安全、環保、質量、衛生、勞動保障等法律法規,誠實守信經營。(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
(十七)大力開展對中小微企業和民營企業各類人員的培訓。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商會)的作用,鼓勵中小微企業和民營企業加強與技工院校、職業培訓機構合作,開展政策法規、企業管理、市場營銷、專業技能等各類培訓,特別是要加強對中小微企業和民營企業經營者的培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
七、切實落實扶持中小微企業和民營企業發展政策措施
(十八)繼續執行《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扶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清府辦〔2013〕66號)、《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優化營商環境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清府辦〔2014〕28號)、《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鼓勵發展總部企業的若干規定〉的通知》(清府辦〔2013〕47號)以及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清遠市鼓勵和支持大型骨干企業壯大規模增強實力的實施方案》(清經信〔2013〕447號)。
(十九)自2013年8月1日起,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增值稅;對營業稅納稅人中月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營業稅。(市國稅局、市地稅局負責)
(二十)對從事蔬菜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稅;對從事農產品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部分鮮活肉蛋產品免征增值稅。(市國稅局負責)
(二十一)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按照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計提的擔保賠償準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將上年度計提的擔保賠償準備余額準備金轉為當期收入。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按照不超過當年擔保費收入50%的比例計提的未到期責任準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將上年度計提的未到期責任準備余額轉為當期收入。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實際發生的代償損失,符合稅收法律法規關于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規定的,應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擔保賠償準備,不足沖減部分據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暫執行至2015年12月31日,市地稅局、市國稅局負責)
(二十二)全面落實國家、省和市已取消、免征、降低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各項規定,同時進一步清理、減免我市現有行政事業性收費。自2014年1月1日起2年內,堤圍防護費按現行征收標準下調20%;對月營業額2萬元以下的中小微企業免征;加快研究完善城市、村鎮基礎設施配套費管理規定。(市物價局、市財政局負責)
本意見所列扶持政策措施,國家、省和市有實施年限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八、加強對中小微企業和民營企業工作的領導
(二十三)完善有關工作機制。加強對中小微企業和民營企業工作指導協調,根據工作需要,進一步完善相應的組織機構和工作機制。(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
(二十四)加強輿論宣傳引導。新聞媒體要大力宣傳發展中小微企業和民營企業相關政策和法律法規,推廣各地各部門的好經驗、好做法,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市委宣傳部、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
清遠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