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管理辦法的通知
清遠高新區管委會,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清遠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管理辦法》已經七屆第30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城鄉規劃局反映。
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12月28日
清遠市區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經濟發展,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群眾生活品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廣東省電梯使用安全條例》、《廣東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廣東省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指導意見》(粵建設函〔2008〕481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遵循“業主自愿、公開透明、利益協調、安全可靠”的原則。
第三條 規劃、國土、住房與城鄉建設、消防、質監等部門對既有住宅增設電梯遵循“簡政便民、便捷高效、加強監管”的原則強化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是指具有合法權屬證明或合法報批手續,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四層及以上的多業主無電梯住宅。
單一產權人的住宅、別墅、村民住宅以及已納入城市更新改造年度實施計劃范圍的住宅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增設條件
第五條 在不改變原有建筑主體結構形式、不破壞原有建筑基礎并滿足城鄉規劃、建筑結構安全、消防安全和特種設備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既有住宅可以申請增設電梯。
第六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應當經過業主協商。
已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在協商中發揮牽頭組織作用。
居民委員會、原房改售房單位或者業主委員會等應當對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工作予以協助、協調和指導。
第七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意向和建筑設計方案應當充分聽取擬增設電梯所在物業管理區域范圍內業主的意見,并應當經本單元或者本幢房屋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增設電梯擬占用業主專有部分的,還應當征得該專有部分的業主同意。
上款所指面積和業主人數的計算方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執行。
分單元增設電梯不影響本幢其他單元房屋結構安全的,本條第一款所指總面積和總人數按照增設電梯單元的房屋獨立計算。
第八條 鼓勵和支持居民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牽頭對既有住宅小區增設電梯進行總體規劃設計。依據批準的總體設計方案,各單元業主經協商一致后可按單元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第三章 申請及審批程序
第九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申請按照下列方式提出:
(一)業主或者業主代表可以提出申請,也可以由業主委員會提出申請。申請的業主人數超過5人的,應當推選不超過5名業主作為代表。
(二)業主可以委托原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電梯生產安裝企業、增設電梯咨詢服務機構等提出申請。
(三)增設電梯的住宅屬于房改房的,業主可以委托原房改售房單位提出申請;原房改售房單位已經關閉、破產、撤銷,其住房維修基金已轉歸其上級主管部門管理的,也可以委托上級主管部門申請辦理。
第十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項目不需辦理規劃選址、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和供地審批手續,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土地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增設電梯用地辦理的具體細則。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須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辦理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原批準住宅圖紙已明確標識預留電梯井的除外。
第十一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申請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城鄉規劃許可立案申請表、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信息承諾表;
(二)申請人(單位)身份證明文件。申請人為業主的,應當提交業主身份證明;申請人為單位的,應當提交含社會統一信用代碼的有效證明文件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接受委托代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提交代理人身份證明文件、授權委托書。
(三)土地使用有關文件;
(四)專有部分占該幢(單元)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增設電梯的書面文件及其同意所送審的建筑設計方案的書面意見,并附有同意增設電梯業主的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復印件;
(五)具有相應資質的建筑設計單位出具的建筑設計方案圖紙一式兩份(含繪制在1/500現狀地圖上的總平面圖、各樓層平面圖、各向立面圖、剖面圖)。
(六)建筑設計單位出具的結構安全說明和滿足消防設計規范說明。
(七)其他法定資料。
第十二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清遠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技術規程》(詳見附件一)進行方案審查。增設電梯應當以合理必要為原則,嚴格控制候梯廳及入戶連廊面積,電梯井面積以實際安裝電梯所必要的面積核定。
第十三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擬批增設電梯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當依法組織批前公示,并告知利害關系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公示在擬增設電梯工程現場顯著位置、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網站及當地媒體同時進行,公示期不少于10日。
第十四條 批前公示期間,對增設電梯事項存在異議的業主可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反饋意見及提出聽證申請,要求提供真實姓名、聯系方式及與擬增設電梯存在利害關系的證明材料(如土地證復印件、房地產復印件等)。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視公示情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舉行聽證,聽證時間不計入規劃審批時限。
第十五條 批前公示期間,業主或其他利害關系人提出增設電梯直接影響通風、采光或者通行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安排工作人員進行現場勘察。對確實嚴重影響業主專有部分的通風、采光或業主通行便利的,應當要求申請人再次征求受影響業主的意見并取得書面同意意見,或者修改建筑設計方案。若修改建筑設計方案的,應當再次組織公示。
第十六條 經聽證及第三方協調后該梯號(幢)少數業主(不到三分之一)或小區內其他業主仍有異議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在滿足城市規劃、建筑結構安全、消防間距及安全疏散等相關技術標準、規范的前提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依法批出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但處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的除外。
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經批準且申請人已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并及時將項目信息抄送告知住房與城鄉建設、質量技術監督和消防機構等行政主管部門。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無需到人防部門辦理人防專項規劃審批,無需核發人防規劃設計要點或人防工程異地建設許可證。
第十八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建設工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出具施工圖圖紙,并經施工圖審查合格。
根據《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需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施工前申請人應當到住房與城鄉建設管理部門辦理施工許可手續。
第十九條 增設電梯施工前,申請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向消防機構辦理消防設計備案手續。涉及到水、電、氣等公共管線改造的,還應當向相關部門提出改造申請。
第二十條 增設的電梯位于原住宅基底范圍線外的,開工前申請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的單位放線,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驗線。未經驗線,建設工程不得開工。
第二十一條 電梯土建施工過程中,對影響建筑結構安全使用的地基基礎、原材料、構配件等,施工單位應當向具有法定資質的建設工程檢驗檢測機構申報檢驗檢測。未經檢驗檢測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條 電梯安裝前,申請人應到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電梯施工開工告知手續。
電梯安裝過程中,安裝施工單位應當向具有法定資質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申報監督檢驗,并提交產品質量證明文件、機房(機器設備間)和井道布置圖等技術資料。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建設工程竣工后,申請人應當依法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手續。
第二十四條 規劃條件核實合格后,申請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組織竣工驗收,并及時向市城建檔案館移交建設工程檔案、向消防機構辦理消防驗收或竣工驗收消防備案。
前期辦理了施工許可證的,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在規定的時間內到住房與城鄉建設管理部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
第四章 爭議協調
第二十五條 申請方和異議方應本著“利責相應、相互體諒、鄰里和睦”的原則,就增設電梯問題自行友好協商。
業主認為因增設電梯侵犯其所有權和相鄰權等民事權益而提出補償等要求的,由業主之間自行協商解決。
第二十六條 經過協商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請求居民委員會、原房改售房單位、業主委員會或者加裝電梯咨詢服務機構等第三方組織協商或者調解,并由組織協商或者調解的第三方出具協商情況說明或者調解意見。
第二十七條 屬地鎮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人民調解委員會、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應業主請求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組織調解,促使相關業主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愿達成調解協議。
第二十八條 業主之間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可依法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第五章 維護管理
第二十九條 增設電梯的業主作為建設單位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條 電梯投入使用前,應當按照《廣東省電梯使用安全條例》明確電梯使用管理者,未明確使用管理者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
增設電梯的業主發生變更的,變更后的業主應當按照增設電梯相關書面協議的約定承擔原業主的管理責任,變更后的業主與其他增設電梯業主重新約定維護、養護分攤等電梯管理責任的除外。
電梯使用管理者應當履行特種設備法律法規規定的電梯使用單位的義務,依照《廣東省電梯使用安全條例》的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一條 電梯使用管理者應當在電梯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內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電梯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
電梯使用管理者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電梯維修保養單位對電梯進行日常維護保養工作。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對已依法辦理施工手續的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建設工程,相關業主應當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撓、破壞施工。
對阻撓、破壞施工等違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加建電梯的,依照有關查處違法建設的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市區(清城區和清新區)行政區域內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建設和管理。各縣(市)可參照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辦法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解釋。有關依據發生變化或者有效期屆滿前六個月,根據實際情況評估修改。
附件:清遠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技術規程
附件
清遠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技術規程
1.允許增設電梯的既有住宅適用范圍:
1.1本市建成區內具有合法權屬證明的四層及四層以上的多業主無電梯住宅。
1.2單一產權的住宅、別墅、村民住宅以及已納入城市更新改造年度實施計劃范圍的住宅不適用本辦法。
2.增設電梯須在房屋產權建設用地紅線范圍內;房改房、經濟適用房(統建房)、拆遷安置房和商品住宅等按房屋建筑占地方式進行土地分割登記的,可以該項目用地批準紅線和項目總平規劃及使用現狀進行綜合考慮。
3. 無法滿足以下兩款之一的住宅樓不得申請增設電梯:
3.1周邊建筑物已有日照時間不低于清遠市現行日照標準的,受住宅樓增設電梯影響后,其日照時間應仍能滿足清遠市現行日照標準。
3.2 周邊建筑物已有日照時間在清遠市現行日照標準之下的,該住宅樓增設電梯不得對其日照造成惡化影響;
4.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工程設計基本規定
增設電梯設計方案以實用為原則,建筑面積不計入容積率,不得侵占現有城市道路空間,不得影響城市規劃的實施,盡量減少占用現狀綠化,盡量減少對周邊相鄰建筑和城市景觀的不利影響,盡量避免對擬增設電梯的交通單元內住宅或相鄰住宅構成導致通風、采光、通行等受到直接影響的嚴重遮擋,不得增加或者變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間。具體要求如下:
4.1嚴重遮擋的界定。
增設電梯方案的梯井(或連廊)與本交通單元內住宅或相鄰住宅主要使用房間(臥室或起居室)窗戶的正投影凈距小于6米,可視為嚴重遮擋,如下圖所示:
4.2必要面積要求。
新增的電梯井和連廊的尺度以滿足基本交通需要為準,不得以增設電梯為名增加非交通必要的使用面積,具體規定如下:電梯井占地尺寸不超過2.5米×2.5米;交通連廊凈寬不超過1.2米(與電梯井直接等寬相連的連廊除外);電梯井若需占用現狀通道,應確保剩余的通道寬度(可通過改造方式實現)不小于1.5米(僅供人行和非機動車通行),供機動車通行不小于4米。
4.3景觀美化要求。
增設電梯的建筑設計方案應考慮建筑外立面的景觀美化。電梯井道的立面材質和色彩宜與原有建筑和周邊建筑相協調,或選擇輕盈通透的立面材料;交通連廊宜采取通透的欄桿;增設部分宜考慮立面種植綠化的可能性,以便通過立面綠化美化新建體量的外觀效果。
4.4消防要求。
增設電梯的建筑設計方案應在與相鄰建筑的消防間距、保證消防通道和消防車可達性以及人行疏散通道等方面滿足消防規范的要求。增設電梯間后的方案無法滿足現行消防規范的,若增設電梯方案未削弱原建筑及周邊建筑的消防條件(包括消防間距、消防車可達性、人行疏散通道等要素),報消防機構取得相關手續后,方可實施建設。
4.5應急處置。
為及時處置困梯等突發事件,應在顯著位置設置與轎廂緊急報警裝置相連通的聲光報警裝置和對講裝置。通往機房或者設備間的通道在任何情況下應能安全、方便地使用,不需經過私人房間,且符合救援要求。通道門的寬度不應小于0.60m,高度不應小于1.80m,且不得向房內開啟。機房內供活動的凈高度不應小于1.80m,特別是工作區域凈高不應小于2.0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