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
能源消費總量控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清遠市能源消費總量控制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發展改革局反映。
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5月11日
清遠市能源消費總量控制工作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家和省關于控制能源消費總量的工作部署,全面完成全市“十三五”時期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目標,推動我市能源發展轉型升級,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總體要求和工作目標
(一)總體要求。
統籌兼顧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和能源利用水平的地區差異,堅持市場機制與政府調控相銜接,建立以政府引導、企業主導、市場驅動、社會參與的能源消費總量控制工作機制,優化配置能源資源,保障合理用能,拓展清潔用能,激勵節約用能,限制過度用能,淘汰落后用能,確保民生用能,提高用能效益和全社會用能管理水平,實現全市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目標,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推動我市能源發展轉型升級。
(二)基本原則。
政府主導和市場運作相結合。政府制定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目標和分解落實機制,強化政府目標責任制考核;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綜合運用經濟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形成控制能源消費總量的有效機制。
保障供給和合理控制相結合。切實保障經濟社會發展的合理用能需求,尤其要重點保障關乎民生的重點領域、基礎產業和公共服務單位等方面的能源供應;同時,要引導和控制能源消費,多渠道多層面限制各領域不合理用能,綜合提升用能水平。
合理配置和兼顧效益相結合。統籌兼顧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差異性和能源利用效益水平,合理配置能源資源,優化布局全市能源基礎設施,促進區域協調發展;優化能源生產利用方式,大力增加清潔低碳能源供給,提高能源利用整體效益。
(三)工作目標。
“十三五”期末,全市能源消費總量年均增長2.28%。到2020年,全市能源消費總量控制在約1339萬噸標準煤以內,較2015年增加142.6萬噸標準煤。
按照全市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目標,綜合考慮各縣(市、區)經濟發展水平、產業結構特征、能源消費水平、能源利用技術和區域發展定位,將全市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目標任務分解到各縣(市、區),各縣(市、區)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目標見表1。
表1??清遠市各縣(市、區)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目標(萬噸標煤)
地區 |
2020年控制目標 |
“十三五”新增量 |
“十三五”年均增速 |
清遠市 |
1339 |
142.60 |
2.28% |
清城區(含開發區) |
394.91 |
40.61 |
2.20% |
清新區 |
269.35 |
28.95 |
2.30% |
英德市 |
444.95 |
49.65 |
2.40% |
佛岡縣 |
105.17 |
11.07 |
2.25% |
連州市 |
60.65 |
6.25 |
2.20% |
陽山縣 |
37.13 |
3.83 |
2.20% |
連山縣 |
12.03 |
1.23 |
2.18% |
連南縣 |
14.81 |
1.51 |
2.18% |
二、主要任務
1.優化產業布局、結構。優化發展布局、鼓勵資本運作、加大政策支持,不斷提升工業經濟發展質態。改造提升傳統制造業,推動傳統制造業加快向附加值高的產業鏈環節延伸,推動低能耗產業加快發展。制定適應不同主體功能區的重點產業節能準入機制,實施差別化產業政策,科學引導全市產業合理發展和布局。
2.淘汰落后產能。依據國家相關產業和環保政策要求,以電力、石化、鋼鐵、水泥、陶瓷、玻璃、造紙等高耗能行業為重點,引導企業(單位)開展技術改造,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倒逼作用,綜合運用差別電價、懲罰性電價、階梯電價、信貸投放等經濟手段推動落后產能主動退出市場。
3.壓縮治理過剩產能。加強節能減排監管,倒逼過剩產能退出。制訂扶持政策推動過剩產能企業轉型發展,鼓勵行業優強企業跨地區、跨所有制形式兼并重組,進一步壓縮過剩產能。貫徹落實國家化解產能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嚴格按照企業投資項目準入負面清單做好產能過剩行業項目管理,嚴控新增產能。
4.全面整治分散燃煤鍋爐。實施燃煤鍋爐節能環保綜合提升工程,加速淘汰落后鍋爐,確保2017年底前完成各縣(市、區)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含城市建成區)內使用高污染燃料鍋爐的淘汰工作,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含城市建成區)和集中供熱管網覆蓋范圍內和經國家、省批準設定的各類工(產)園區新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鍋爐和企業自備熱電站以及其他區域新建10蒸噸/小時以下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鍋爐按照省級相關部署開展工作。加大在用鍋爐綜合整治力度,2017年底前在用鍋爐基本達到能效標準限定值要求。
5.有序推進煤電節能項目。按照國家、省有關煤電項目建設管理要求,合理安排煤電項目建設,切實促進煤電有序發展。
6.嚴格限制新上燃煤項目。嚴格實施新建耗煤項目煤炭減量替代相關政策規定。加強和規范燃煤自備電廠監督管理,推動能耗較高、環保水平較低的自備電廠主動實施節能減排技術改造和關停退役。將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審查作為控制地區能耗增量的重要措施。
7.加強節能先進技術產品應用。加大對節能科技研發的支持力度,完善技術創新體系。構建綠色制造體系,推進產品全生命周期綠色管理。實施燃煤鍋爐節能環保綜合提升、電機系統能效提升、能源系統優化、煤炭消費減量替代等節能重點工程,實現資源循環利用和能力梯級利用。推廣節能與新能源汽車、高效家電、節水型器具等節能環保低碳產品。
8.推廣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完善新建建筑在規劃、設計、施工、竣工驗收等環節的節能監管和綠色建筑發展工作機制,加強縣區一級建筑節能監管,推行更高要求的建筑節能標準,加強執行綠色建筑設計、施工驗收規范的監督檢查。繼續開展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的能耗統計和能耗公示。聯合有關主管部門開展能源審計、建筑節能監察工作,推進高能耗建筑節能改造。
9.大力發展節能高效交通系統。建設綜合客運體系和一體化貨運體系,逐步提高地面公交出行分擔率,嚴格執行車輛燃料消耗量限額標準。加快實施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行綠色交通行動。
10.積極培育節能技術服務產業。結合節能管理和重點領域節能技改項目,在合同能源管理、節能技術服務、計量檢測等領域培育一批骨干企業,推進節能技術服務體系建設,提升節能技術服務水平。
11.強化能源需求側管理。加強電力需求側管理,督促電網企業根據年度電力電量節約指標推進電力需求側管理相關工作。鼓勵并引導電網企業、能源服務公司、電力用戶等共同參與,改變用電方式,減少電力消耗,?提高終端用能效率。加快電網智能化發展,提高電網智能化發展,提高電網供電效率。實施全民節能行動計劃,在全社會推廣節約用能理念,形成節能消費模式,引導全社會科學用能。
12.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積極推進陸上風電項目建設;大力推廣利用太陽能,推進各類工(產)業園區、大型公共建筑物等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支持建設與農業、林業、漁業相結合的地面光伏電站;因地制宜、合理有序推進生物質能開發利用。組織做好綠色能源示范縣建設,提高城鄉居民清潔能源利用水平,減少居民生活用煤。
13.擴大天然氣利用規模。大力發展城市燃氣,加快推進工業燃料和交通燃油替代,鼓勵大型建筑、工業園區建設分布式能源系統,根據電力調峰需求和工業園區、產業集聚區集中供熱需要發展天然氣發電。
14.加強集中供熱能力建設。落實工業園區和產業集聚區集中供熱建設規劃,合理建設天然氣熱電聯產、分布式能源等集中供熱設施,加快淘汰分散燃煤小鍋爐,積極促進用熱企業向園區集聚。到2020年全市建成較為完善的園區集中供熱基礎設施。
15.強化分類監測管理。按照“有保有限”的原則科學制訂有序用能方案,切實保障民生用能,確保重點領域和重要用戶能源供應。各地新增能源消費指標首先用于保障居民生活用能,在引導社會合理用能、節約用能的同時,優先保障醫院、學校、鐵路、交通樞紐、水熱氣供應、廣播電信、金融機構、農業生產等涉及公共利益和社會安全的重要單位、機構和領域的用能需求,提高公共服務能力和水平。
三、工作措施
(一)建立工作協調機制。
建立控制能源消費總量工作協調聯動機制,由市發展改革局牽頭會同市有關單位和各縣(市、區)成立能源消費總量控制專項工作組,加強行業指導和監管,做好與節能減排、應對氣候變化等工作銜接配合,充分發揮地方、企業、行業協會的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建立上下聯動、部門配合、全社會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和保障體系。
(二)加強統計和預測預警。
建立健全能源行業統計體系,完善重點用能行業能源消費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統計制度。建立各地能源消費量定期公報制度,跟蹤監測分析各地區、重點行業、重點企業能源消費情況,做好信息公開和數據共享。加大控制能源消費總量工作的監督檢查力度,對能耗增長過快的地區和企業,及時預警、適時調控。
(三)完善政策體系和機構。
加大對新能源可再生能源開發應用、能源行業統計和預測預警體系建設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制定和完善重點耗能行業節能地方標準,適時建立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監管機構,充實力量,強化培訓,提高執法和監管能力。
(四)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
完善能源價格和財稅政策,逐步建立有利于控制能源消費總量的體制機制,形成節能倒逼機制推動產業轉型升級和發展方式轉變。對能源消費總量超出控制目標的地區新上高耗能項目,實行能耗等量或減量置換,鼓勵新建用能項目通過資產重組、減量替代交易等市場機制取得用能指標規模,引導各縣(市、區)將能源消費增量指標主要用于低耗能、高附加值的項目。
(五)落實工作責任。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切實承擔能源消費總量控制工作的主體責任,明確牽頭部門和責任分工,完善工作機制,按照市下達的目標,結合本地實際,將本地控制目標落實具體、到位。市發改局要加強跟蹤分析,根據國家的相關考核要求,研究建立評價考核制度,及時組織開展考核評估,完善政策措施,確保工作取得實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