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府辦函〔2021〕94號
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全面
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
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清遠市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與《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2號)和《廣東省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粵辦函〔2020〕334號)一并抓好落實。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司法局反映。市司法局要做好指導協調,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監督檢查和跟蹤評估,重要情況及時報告市政府。
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8月18日
清遠市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
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家、省和市關于減證便民、提升服務的決策部署和工作要求,不斷完善政府管理方式,優化我市營商環境,提高政府服務能力和工作水平,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2號)和《廣東省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粵辦函〔2020〕334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
對本市各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辦理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給付等依申請的行政事項(以下簡稱行政事項)要求提供的證明材料,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以行政機關清楚告知、企業和群眾誠信守諾為重點,推動形成標準公開、規則公平、預期明確、各負其責、信用監管的治理模式,從制度層面進一步解決企業和群眾辦證多、辦事難等問題。
二、適用范圍
(一)概念定義
本實施方案所稱證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向行政機關申請辦理行政事項時依法需要提供的,由行政機關或者其他機構出具、用以描述客觀事實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條件的材料,包括身份證明、戶籍證明、親屬關系證明、營業執照、許可證書、批準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權利權屬證書、符合性證明或者需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的證明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行出具,表明情況屬實的具有保證或說明性質的有關材料,不屬于證明事項。
本實施方案所稱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向行政機關申請辦理行政事項時,行政機關以書面形式(含電子文本,下同)將證明義務、證明內容以及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相關要求并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行政機關不再索要有關證明并依據書面承諾辦理相關行政事項的工作機制。
(二)適用條件
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的證明事項,凡是與企業和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使用頻次較高或者獲取難度較大的,原則上都要實行告知承諾制,特別是涉及戶籍管理、市場主體準營、資格考試、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健康體檢、法律服務等方面的證明事項,要盡快實行。其他證明事項,也要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則實行告知承諾制。不適用告知承諾制的事項按照國辦發〔2020〕42號文的要求確定。
三、工作任務
(一)嚴格執行國家、省公布的告知承諾制證明事項清單
市、縣(市、區)兩級行政機關要嚴格執行國家、省制定并公布的在全國、全省范圍內適用的告知承諾制證明事項清單。市級行政機關要在2021年9月17日前明確并公布本部門實施的告知承諾制證明事項清單,縣(市、區)級行政機關參照市級行政機關的做法,在2021年9月30日前明確并公布本單位實施的告知承諾制證明事項清單。市、縣(市、區)兩級行政機關需結合上述時間節點同步將公布情況報送本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
(二)明確適用情形
對于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采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申請人不愿承諾或者無法承諾的,要提交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要求的證明。申請人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者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三)規范辦事流程
對于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要按照全面準確、權責清晰、形式統一的要求,由實施單位制定告知承諾制工作規程,修改完善辦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書面告知的內容要包括證明事項名稱、用途、設定依據、證明內容,承諾的效力和不實承諾可能承擔的民事、行政、刑事責任,行政機關核查權力,承諾書是否公開、公開范圍及時限等。書面承諾的內容要包括申請人已知曉告知事項、已符合相關條件、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以及承諾的意思表示真實等。電子證照原則上與紙質證照具有同等效力,通過推廣應用電子證照、采取電子證照歸檔等方式,進一步精簡辦事材料。
市級行政機關務必在2021年9月17日前完成工作規程、辦事指南的編制工作,并向社會公布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參考樣式詳見附件1);縣(市、區)級行政機關參照市級行政機關的做法,在2021年9月30日前完成上述工作任務。市、縣(市、區)兩級行政機關需結合對應時間節點同步將工作規程、辦事指南、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的公開情況報本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國家、省行政機關制定了在一定范圍內統一適用的告知承諾制工作規程、告知承諾書等規范執法文書的,市、縣(市、區)兩級行政機關可以在相應范圍內直接執行,也可以結合工作實際,進一步細化本單位工作規程或辦事指南。
市、縣(市、區)兩級行政機關要通過政務服務辦事大廳、部門網站、部門辦公場所、辦事窗口等公共服務平臺,公開線上線下辦事指南及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方便申請人查閱或下載。
(四)加強信息核查
市級行政機關要根據不同證明事項的特點等,分類確定核查辦法。省有關行政機關暫未在全省范圍內統一確定核查辦法的,市級相應的行政機關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核查辦法要將承諾人的信用狀況作為確定核查辦法的重要因素,并根據辦理該行政事項的年受理量、獲得相關信息的難易程度、日常監管手段以及因不實承諾引發的社會危害程度、風險防范措施等情況,明確核查時間、標準、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
市、縣(市、區)兩級行政機關要充分利用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粵政易、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或者區塊鏈技術等收集、比對證明事項相關數據,實施在線核查。各行政機關要確保共享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對現階段相關數據不完整或者尚未實現網絡共享的,可建立部門間協查機制,商請其他行政機關協助核查(參考樣式詳見附件2)。確需進行現場核查的,要優化工作程序,加強業務協同,提高核查效率。
(五)注重風險防范
市、縣(市、區)兩級行政機關要加強信用監管,積極開展告知承諾信用管理制度建設,建立完善告知承諾信用信息記錄、歸集、推送工作機制,科學界定告知承諾失信行為,依法加大失信懲戒力度,根據虛假承諾造成的社會影響進行失信程度分級,區分不同失信情形實施相應懲戒措施,依法保護個人信息和商業秘密;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預警系統,對申請人進行信用評估,加強事前風險防控。對涉及經濟利益價值較高、事中事后核查難度較大的事項,可探索引入責任保險制度,降低實行告知承諾制可能引發的行政賠償風險。對有關告知承諾制的投訴舉報要及時處理。
四、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為本地區、本部門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的第一負責人,要親自謀劃部署、研究推動工作。
我市建立由市司法局、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市發展改革局、市市場監管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等部門組成的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司法局,負責統籌協調市級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各縣(市、區)要參照市的做法,建立本級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的統籌協調機制,研究制定相關工作方案,確保工作有力有序推進。
(二)加強信息共享
各地各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在線政務服務的若干規定》及我省有關規定,結合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積極解決本地區、部門和層級之間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不暢問題。各地各部門定期整理證明事項信息共享需求報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根據部門需求對接省電子證照系統、省大數據門戶,為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在線核查提供支撐保障。
(三)加強學習培訓
各地各部門要加強對本系統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推行工作的學習和指導,通過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渠道進行全方位宣傳,營造良好社會氛圍,確保工作有力有序推進。市、縣(市、區)兩級政務服務中心和其他辦事窗口工作人員要組織開展業務培訓,熟練掌握工作要求。
(四)加強督促檢查
各地各部門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有關工作情況納入法治清遠建設考評、依法行政考評和年度法治政府建設督察內容,并將告知承諾制推行率、證明信息共享情況、部門協查配合情況等作為重要評價因素。對推行不力、推諉扯皮等問題予以通報,對違紀違法的單位及人員依紀依法問責。行政機關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后出具錯誤決定,系因申請人不實承諾、核查環節信息錯誤等情形導致的,按照“權責一致、盡職免責、失職追責”原則,對相關單位及人員依紀依法免除相關責任或者從輕處理。為統籌做好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請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于2021年8月30日前將《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通訊聯絡表》(詳見附件3)通過清遠市粵政易協同辦公平臺報送至市司法局,并于2021年12月27日前將工作落實情況報送市司法局。
附件:1.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參考樣式)
2.證明事項信息協查函(參考樣式)
3.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通訊聯絡表
附件1
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參考樣式)
(行政事項名稱)
一、基本信息
(一)申請人
姓名/名稱: 聯系方式:
證件類型:□身份證□軍官證□殘疾人證□營業執照□其他
證件號碼:
(二)行政機關
名稱: 聯系方式:
二、行政機關告知內容
(一)證明事項名稱和證明內容
下列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申請人可以自主選擇是否采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不愿承諾或者無法承諾的,應當提交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要求的證明:
1.居民戶口本,證明申請人符合……
2.XX資格證,證明申請人具備……
3.XXX證明,證明申請人不存在……的情況
4.XXXXX,證明……
(二)證明用途
辦理:(行政事項名稱)
(三)法律法規設定依據
《XX條例》第X條第X款第X項、第X項
(四)承諾的效力
申請人書面承諾符合告知的條件、要求,并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申請人作出承諾后,行政機關不再索要有關證明,依據申請人的承諾辦理相關事項。
(五)行政機關核查權力
對于申請人選擇采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的證明事項,行政機關有權根據實際情況,采用書面核查、網絡核驗、實地調查、公示核查等方式,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承諾的情況進行核查。
(六)不實承諾的責任
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失信行為信息納入……(如廣東省公共信用信息目錄),對申請人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承諾辦理有關事項的,依法作出如下處理:
……
三、申請人承諾
申請人現作出下列承諾:
(一)本人(本企業/本組織)已經知曉行政機關告知的全部內容;
(二)本人(本企業/本組織)符合行政機關告知的條件、要求,并選擇對以下證明事項采用告知承諾制辦理:
□戶口本 □XX資格證 □XX證明
(三)本人(本企業/本組織)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
(四)本人(本企業/本組織)填寫的告知承諾內容信息真實、準確;
(五)上述承諾是本人(本企業/本組織)真實的意思表示。
申請人: (簽名/蓋章) 行政機關(公章):
日 期: 日 期:
(本文書一式兩份,行政機關與申請人各執一份)
附件2
證明事項信息協查函(參考樣式)
XXX部門:
我單位辦理的 (行政事項名稱) 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因 (比如:現有條件無法實現在線核查) ,請你單位協助對以下申請人關于 (證明事項名稱) 的情況進行核查:
1.XXX,身份證號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XXX,是否持有XX證書:
□是,現行有效(復印件附后)
□否,未獲得該證書
□證書已失效
2.XXX,身份證號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XXX,是否存在……情況:
□是,情況屬實
□否,實際情況為:
□相關情況無法查實
3.XXX,身份證號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XXX……
由于該行政事項的法定辦理時限為 工作日,請盡快協助我單位開展調查核實,并在 日內函復我單位為盼。
附件3
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通訊聯絡表
單位名稱(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