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府辦函〔2021〕70號
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行政
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的通知
清遠高新區管委會,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提高行政效能,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網上中介服務超市管理辦法的通知》(粵辦函〔2020〕332號)有關規定,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清遠市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次公布的行政審批(包括行政許可、行政征收、行政給付、行政確認、行政獎勵、行政裁決、其他類別共7類事項)涉及的中介服務事項清單,包括事項名稱、設定依據、實施機構、機構性質、服務時限等要素。
二、各有關部門要在本通知印發后5個工作日內,同步在廣東省網上中介服務超市、廣東省政務服務事項管理系統對本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完成動態調整并對外公布,接受社會監督。同時,要建立本部門、本系統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常態化動態管理機制。
三、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將組織對各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動態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抽查。清單公布后,凡未納入清單的中介服務事項,一律不得作為行政審批受理條件實施,審批部門一律不得在申請材料和審批條件中提出指定中介服務機構要求。
四、各行業主管部門要制定完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規范和標準,強化中介機構的法律責任,并依法加強對本行業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執業行為的監管,嚴格查處故意拖延時間、巧立名目亂收費、出具虛假證明或報告等謀取不正當利益、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違規行為。
五、本清單公布后,此前公布的相關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自行失效。
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