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
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的通知
清府辦函〔2021〕23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清遠市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市市場監管局)反映。
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3月12日
清遠市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國家關于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強化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組織領導和監督管理責任,不斷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的通知》(粵府辦〔2016〕121號)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考核對象為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第三條 考核工作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市食安委)統一領導。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食安辦)受市食安委委托,會同市食安委成員單位實施考核工作。
市食安委成員單位根據職責分工,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 考核工作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和結果導向,遵循客觀公正、突出重點、獎懲分明、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五條 考核包括食品安全工作措施落實情況和食品安全狀況兩個方面,重點圍繞食品安全工作目標責任書和年度食品安全重點工作安排完成情況,從組織領導、監督管理、能力建設、保障水平等方面進行評議考核。具體考核指標和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細則中體現,并根據年度食品安全重點工作進行調整。
第六條 考核年度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市食安辦在省考核方案發布后一個月內,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制定并發布本年度考核方案及其細則。
第七條 考核采取以下步驟:
(一)自查評分。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細則,對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況進行全面總結和自評打分,形成自評報告,于當年12月底前報送市食安辦。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對自評報告和相關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二)實地檢查。根據工作需要,每年研究明確是否組織開展實地檢查。如明確開展,則由市食安辦會同相關部門和單位組成考核組,依據考核方案及其細則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當年度食品安全工作完成情況進行實地檢查,形成實地檢查報告。實地檢查采取聽取匯報、核查資料、現場抽查、明察暗訪等方式。
(三)部門評審。市食安委成員單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細則,結合日常監督檢查情況,對自評報告中相關指標內容進行復核評審,于次年1月底前形成書面意見送市食安辦。各部門和單位對相關指標評審結果的公平性、公正性、準確性負責。
(四)專業測評。根據專業機構對各縣(市、區)食品安全狀況的測評結果進行評分。
(五)綜合評議。市食安辦根據相關部門和單位的評審意見、實地檢查情況,并參考專業機構的測評結果,會同相關部門和單位作出綜合評議,形成考核報告,于次年2月底前經市食安委審核后,上報市政府審定??己私Y果以市政府名義通報各縣(市、區)政府。
第八條 考核采取評分法,基準分為100分??己私Y果分A、B、C三個等級。得分排在前3名的為A級,得分排在第4名及以后的為B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級為C級:
(一)對發生在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時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有效處置,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的;
(二)對本行政區域內涉及多環節的區域性食品安全問題,未及時組織整治,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的;
(三)當地政府或其相關部門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本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及以上級別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九條 考核結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門作為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進行綜合考核評價與實行獎懲的重要參考,評議考核中發現需要問責的問題線索移交紀檢監察機關。
(一)對考核結果為A級的縣(市、區)人民政府,予以通報表揚;對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二)對下列情形進行約談:
1.對考核結果為C級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食安委委托市食安辦會同相關部門約談該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負責人,必要時由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約談該縣(市、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該縣(市、區)有關領導干部不得參加年度有關先進評獎、授予榮譽稱號等。
2.對連續兩年考核結果排名最后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食安委委托市食安辦會同相關部門約談該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負責人;若該縣(市、區)當年考核結果為C級,則不再重復約談。
3.對考核中發現有系統性風險或區域性風險的縣(市、區),由市人民政府約談該縣(市、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
責任約談情況納入地方政府工作評議、考核記錄。
(三)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在考核結果通報后一個月內,形成書面報告報送市食安辦,對通報的問題提出整改措施與時限;市食安辦匯總后及時報送市政府。
第十條 對在食品安全工作考核中弄虛作假的,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一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各自實際情況,依法制定本地區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食安辦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評價辦法〉(試行)的通知》(清府辦函〔2014〕12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