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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調整部分市級行政職權事項的通知

來源:本網訪問量:-發布時間:2020-12-02

清府辦函〔2020〕103號

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調整部分市級

行政職權事項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水利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商務局、市衛生健康局、市應急管理局、市市場監管局、市金融局、市公路事務中心、市消防救援支隊,清遠民族工業園管理委員會:

    為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深化我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大簡政放權力度,推進強縣(市、區)放權,經七屆第68次市政府常務會議議定,決定調整19項市級行政權力和公共服務事項(其中下放4項、委托11項、取消4項,詳見附件)。請相關單位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抓緊做好交接工作。

市應急管理局、市水利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衛生健康局、市金融局、市商務局、市消防救援支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公路事務中心等單位要加強對縣級業務的指導和人員培訓,明確市、縣兩級具體監管職責分工,切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確保工作順利開展。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清遠民族工業園管理委員會要認真做好承接工作,確保接得住、管得好、做好依申請權力事項和其他管理事項的對應調整工作。

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反映。

 

附件:清遠市下放、委托申請權力事項和公共服務事項(第四批)

 

 

 

                           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清遠市下放、委托依申請權力事項和公共服務事項(第四批)

 

序號

單位名稱

職權類別

事項名稱

實施依據

實施方式

承接單位

備注

1

市應急管理局

公共服務事項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

1.《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國務院令第708號,2019年2月17日公布,2019年4月1日實施。)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其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備案;易燃易爆物品…建筑施工單位,以及賓館……旅游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將其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2.《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2019年7月11日修訂)第二十六條本條第一款所列單位不屬于中央企業的,其中非煤礦山
……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的應急預案,按照隸屬關系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下放

縣(市、區)應急管理局


2

市水利局

其他行政權

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驗收(市級審批權限)

根據《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0號,2017年3月修訂)第二十三條:取水工程……發給取水許可證。審批機關應當將發放取水許可證的情況及時通知取水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并定期對取水許可證的發放情況予以公告。

委托

縣(市、區)

水行政主管部門


3

市水利局

其他行政權

“規模1000千瓦及以上至2000千瓦水電站工程”及“裝機2000-5000千瓦且附屬水庫為小型及以下水電站技術改造、中型機電排灌工程、中型灌區(1-30萬畝)改造工程的驗收

根據《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2000年1月2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六條:未經驗收合格的水利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七條:大、中型和重要的小型水利工程,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分級管理;跨市、縣(區)、鄉(鎮)的水利工程,由其共同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也可以委托主要受益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多(鎮)人民政府管理;未具體劃分規模等級的水利工程,由其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其他小型水利工程由鄉(鎮)人民政府管理。變更水利工程的管理權,應當按照原隸屬關系報經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委托

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


4

市水利局

行政許可

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遷移供水、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審核

根據《城市供水條例》(國務院令第158號,1994年7月19日發布,1994年10月1日實施。)第三十條“因工程建設確需改裝、拆除或者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2013年國務院第641號)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和第四十三條第三款“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拆除、改動方案,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審核,并承擔重建、改建和采取臨時措施的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廣東省行政許可監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上級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由下級行政機關實施更方便有效的,該行政許可事項應當調整由下級行政機關實施。

下放

清城區水利局


5

市水利局

行政許可

停止供水審批

根據《城市供水條例》(國務院令第158號,1994年7月19日發布,1994年10月1日實施。)第七條第三款“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供水工作。”
  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廣東省行政許可監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上級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由下級行政機關實施更方便有效的,該行政許可事項應當調整由下級行政機關實施。

下放

清城區水利局


6

市水利局

行政許可

河道管理范圍內有關活動(含臨時占用)審批

根據《廣東省河道管理條例》(2019年11月29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第十條“……河道沿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省主要河道實施日常檢查監督,依法實施河道管理范圍內有關活動的行政許可,查處違法行為。”第二十一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應當報經有審批權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規定執行。”、《廣東省水利廳關于明確河道范圍內清淤、疏浚和航道整治等有關事項的通知》(粵水建管〔2013〕31號)“二、在東江、西江、北江、韓江干流、珠江三角洲和韓江三角洲主要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以上作業事項,涉及清淤、疏浚等日常維護作業的,其作業方案應當報經河道所在的地級以上市(含順德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廣東省行政許可監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下放

清城區水利局、清新區水利局、英德市水利局

(北江干流僅流經清城區、清新區、英德市)

市水利局保留北江清淤、疏浚事項的審批。

7

市公路事務中心

其他管理事項

普通國、省道建設養護中央和省級資金的監管和績效評價

1.《關于印發廣東省財政支出績效評價試行方案的通知》(粵財評〔2004〕1號)2.《關于省級部門預算單位開展財政支出項目自我績效評價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粵財評〔2004〕15號)
  3.《關于印發<省級財政到期資金使用績效評價暫行辦法>的通知》(粵財評〔2014〕7號)等。

委托

縣(市、區)交通運輸局

繼續委托。

8

市水利局

其他管理事項

負責水利工程竣工驗收(山區五市中小河流治理工程竣工驗收)

根據《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2019年11月29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第三次修訂)第六條:未經驗收合格的水利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七條:大、中型和重要的小型水利工程,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分級管理;跨市、縣(區)、鄉(鎮)的水利工程,由其共同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也可以委托主要受益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多(鎮)人民政府管理;未具體劃分規模等級的水利工程,由其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其他小型水利工程由鄉(鎮)人民政府管理。變更水利工程的管理權,應當按照原隸屬關系報經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廣東省水利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加強山區五市中小河流治理項目和資金管理的意見》(粵水建管〔2015〕77號)第六條:山區五市中小河流治理工程竣工驗收由項目所在地級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主持,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視情況邀請同級財政部門共同主持或參加驗收會議,竣工驗收結果報省財政廳、水利廳。

委托

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不含清城區)

繼續委托。

9

市水利局

行政許可

洪水影響評價審批(市級權限)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16年修訂)第十九條:建設水工程,必須符合流域綜合規劃。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建設水工程,未取得有關流域管理機構簽署的符合流域綜合規劃要求的規劃同意書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設水工程,未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簽署的符合流域綜合規劃要求的規劃同意書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水工程建設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關規定執行;涉及其他地區和行業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征求有關地區和部門的意見。第三十八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橋梁、……電纜,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和其他有關的技術要求,工程建設方案應當依照防洪法的有關規定報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2016年修訂)第十七條:在江河、…等,應當符合防洪規劃的要求;水庫應當按照防洪規劃的要求留足防洪庫容. 前款規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電站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報請批準時,應當附具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署的符合防洪規劃要求的規劃同意書。第二十七條:建設跨河
……等工程設施,應當符合防洪標準…要求和其他技術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響河勢穩定、妨礙行洪暢通;其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報請批準前,其中的工程建設方案應當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前述防洪要求審查同意。
  3.《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2018年國務院令第698號修訂)第十一條。4.《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2017年國務院令第676號修訂)第三十三條。

5.《國務院關于印發清理規范投資項目報建審批事項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9號)。

6.《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制度管理辦法(試行)》(2017年水利部令第49號修訂)。

7.《水文監測環境和設施保護辦法》(2015年水利部令第47號修訂)。

8.《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2017年水利部令第49號修訂)。

9.《水利部簡化整合投資項目涉水行政審批實施辦法(試行)》(水規計〔2016〕22號)。

10.《水利部關于加強非防洪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號)。

11.《廣東省河道管理條例》(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于2019年11月29日通過)第三十二條。

委托

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

繼續委托。

1.“洪水影響評價審批”由“非防洪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審批”“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審核”“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審批”“國家基本水文測站上下游建設影響水文監測工程的審批”4項合并;其中,“非防洪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審批”適用于洪泛區、蓄滯洪區,“國家基本水文測站上下游建設影響水文監測工程的審批”的內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

2.“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審核”“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審批”委托縣(市、區)水務部門實施。

 

10

市水利局

行政許可

水利基建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審批(受理范圍“規模1000千瓦及以上至2000千瓦水電站工程”)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國務院令第412號,2004年6月29日發布,2004年7月1日實施。)第172項:水利基建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審批,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2.《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2014年修訂)第三條: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的統一管理工作和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3.《廣東省小水電管理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52號,2010年11月16日公布,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條:小水電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報告按照下列規定審批:(一)裝機1000千瓦以下(不含1000千瓦)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報地級以上市及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委托

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

繼續委托。

11

市水利局

行政許可

裝機2000-5000千瓦且附屬水庫為小型及以下水電站技術改造、中型機電排灌工程、中型灌區(1-30萬畝)改造工程初步設計文件審批

《廣東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事項目錄(第一批)》2012年169號省政府決定下放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第45項:裝機2000-5000千瓦且附屬水庫為小型及以下的小水電站技術改造、中型機電排灌工程、中型灌區(1-30萬畝)改造工程初步設計文件審批。

委托

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

繼續委托。

12

市水利局

行政許可

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核發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國務院令第412號,2004年6月29日發布,2004年7月1日實施)。
  2.《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2013年國務院令第641號,2013年10月2發布,2014年1月1日實施)第二十一條。
  3.《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2015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1號,2015年1月22日發布,2015年3月1日實施)。

委托

清城區行政審批局

繼續委托(其中清城區洲心、橫荷街辦轄區范圍內“公共排水設施接駁核準”由市水利局完成,其他鎮街由清城區水利局完成)。

13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行政許可

大中型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審查

1.《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2015年國務院令第662號修訂)第二十六條 編制建設工程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滿足建設工程規劃、選址、設計、巖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  編制方案設計文件,應當滿足編制初步設計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編制初步設計文件,應當滿足編制施工招標文件、主要設備材料訂貨和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的需要。  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滿足設備材料采購、非標準設備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設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廣東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2007年3月29發布,2007年6月1日實施)第十九條 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初步設計文件編制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項目隸屬關系,向省或者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初步設計審查。
  申請初步設計審查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設單位的申請書;(二)擬建設場地工程勘察報告;(三)工程初步設計文件(說明書、圖紙、設計概算);(四)項目立項批準文件;(五)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消防、安全生產、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省或者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審查批復。交通、水利等專業建設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3.《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大中型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審查管理辦法》(粵建設字〔2008〕24號)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

委托

清遠民族工業園管理委員會

繼續委托。

14

市衛生健康局

行政許可

縣(市、區)轄區內醫療機構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購用印鑒卡核發

根據《市政府常務會議決定事項通知》提出的“依法有序、于事方便”、“該放則放,能放則放”原則以及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各地級以上市實施的決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48號提出的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深化“放管服”改革等精神)

委托

縣(市、區)衛生健康部門

繼續委托(市直醫療機構保留由市核發)。

15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行政許可

應建或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項目許可

1.《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1998年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2號)第十條 按照本辦法第9條規定應當修建防空辦公室,人民防空重點城市新建10層以上或基礎埋置深度達3米以上的9層以下民用建筑,但因地質、施工等客觀原因不能與地面建筑同時修建的,經市級以上(不含縣級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批后,由建設單位按應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積,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繳納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所需的建設經費。
  2.《廣東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事項目錄(第一批)》(2012年粵府令第169號)省政府決定下放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115項)第108項 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項目許可地級以上市政府。                       
  3.《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清遠市人民防空管理規定的通知》(清府〔2018〕2號)第十五條,按規定應當修建防空地下室或兼顧建設人防工程的項目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經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可采取易地建設方式。

委托

清遠民族工業園管理委員會、清新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繼續委托。

16

市金融局

行政許可

小額貸款公司變更審批

1.《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
  2.《廣東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試行)》(粵金〔2009〕10號)第十五、十六、五十條。
  3.《廣東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事項目錄(第一批)》(2012年粵府令第169號)

取消

清遠民族工業園管理委員會


17

市商務局

行政許可

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屬市級審批權限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含合同、章程)及企業變更和終止審批

1.自2020年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正式施行,《外商投資法》規定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取消了原有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的審批和備案管理制度。
  2.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粵府〔2020〕1號,省商務廳已取消了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屬市級審批權限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含合同、章程)及企業變更和終止審批。

取消

清遠民族工業園管理委員會


18

(原市公安消防局)

市消防救援支隊

行政許可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含備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修訂)第十一、十三、十四條的規定,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備案等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辦理。

取消

清新區消防救援支隊

(原清新區公安消防大隊)


19

(原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市市場監管局

行政許可

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GSP)認證(零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第五十三條規定第一款“從事藥品經營活動……的規定,已不需要辦理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

取消

縣(市、區)市場監管局

原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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