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
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專項工作聘員
使用管理方案》的通知
清府辦〔2020〕42號
清遠高新區管委會,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清遠市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專項工作聘員使用管理方案》已經七屆第67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反映。
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0月26日
清遠市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專項工作聘員
使用管理方案
為進一步規范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專項工作聘用人員使用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務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廣東重要講話精神,確保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事項的順利開展。對政府專項工作所涉聘用人員優化存量、控制增量,通過創新管理模式,充分發揮聘用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和服務水平,全面提高市直機關事業單位行政效能。
二、適用范圍
本方案適用于市本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民主黨派、工商聯、群團等機關及參公事業單位。警輔人員、司法輔助人員按上級文件執行。稅費征管人員參照執行。市代建項目管理局專業技術人員列入項目建設專項管理。
三、規范管理
建立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專項工作聘員使用管理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負責專項工作聘員綜合管理和協調指導,確保臨時、階段性重點攻堅工作任務人員配備到位。聯席會議總召集人為市政府分管領導,成員單位包括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委編辦、市財政局等部門。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下屬單位市人才和公共就業服務中心,負責聯席會議日常工作。
(一)名額管理
專項工作聘員名額實行總控管理,并按照市委市政府“減員增效”的精神實施。具體名額按照列入本方案管理的市直機關及參公事業單位現有編制總數的20%進行名額總控和重新核定。重核工作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委編辦、市財政局提出方案,提交聯席會議研究,報市政府同意后另文明確。
公檢法系統名額指標根據上級相關政策要求確定,不列入聘員名額管理;原后勤服務類人員不列入名額管理,轉由單位公用經費或已有工作經費中自行安排。
用人單位申請新增專項工作聘員名額或延長專項工作聘員服務期限的,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委編辦、市財政局按照適度從嚴的原則進行審核,由市政府分管領導召集,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對申請依據進行研究,提出意見報市政府審批。
(二)實名管理
用人單位申請名額經核定批準后,按核準的名額招聘使用專項工作聘員,由符合資質的人力資源機構承接管理,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在規定的經費標準內與聘用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實行實名管理。
(三)分類管理
專項工作聘員分為兩類:
1.專業技術類:共分五檔,第一檔為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第二檔為副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第三檔為中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第四檔為助理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第五檔為員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
2.行政輔助類:共分四檔,第一檔為獲得博士學位的人員;第二檔為獲得碩士學位的人員;第三檔為獲得本科學歷的人員;第四檔為獲得大專學歷的人員。
后勤服務類人員自2021年起不再納入本方案管理。
四、名額申請與審批
用人單位申請新增專項工作聘員名額指標或延長專項工作聘員服務期限的,需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提出申請。符合申請條件的用人單位行政主管部門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提交申請文件。申請文件應包含申請的理由和依據,以及本單位人員編制情況、現有聘員情況、申請指標的類別、數額以及新申請聘員崗位職責、資格條件等。
(二)條件初審。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收到用人單位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文件后,對相關情況進行審查和核實,并同步征求市委編辦、市財政局意見。
(三)指標審批。經初審符合條件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提交聯席會議研究通過后報市政府審批。
(四)指標下達。經市政府審核批準后,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發文將指標下達申請單位。申請單位應在指標下達3個月內完成人員招聘,逾期未完成的收回名額指標。
(五)指標管理。專項工作聘員名額指標實行動態管理,用人單位因機構改革或工作任務調整、臨時階段性工作任務完成,原聘員指標過剩或服務期限到期的,應及時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提出核減(銷)申請。聯席會議將根據用人單位工作任務情況及時收回名額指標。
五、薪酬待遇標準
專項工作聘員的薪酬待遇標準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提出方案,經市政府批準后另文明確。今后薪酬待遇標準的調整,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和物價水平變化提出調整方案,經聯席會議研究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六、簽訂勞務聘用合同
招聘完成后,用人單位要及時與承接單位簽訂聘用合同,明確聘用的時間、聘用人員工作崗位檔次、人員數量、福利待遇、工資支付方式和違約責任等,督促落實履行合同。
承接單位應當具有如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
(二)具備提供服務所必需的設施、人員和專業技術能力;
(三)具有健全的內部治理結構、財務和資產管理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社會和商業信譽,具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險的良好記錄;
(五)依法取得勞務派遣的行政許可。
七、資金安排及撥付
用人單位經批準聘用的專項工作聘員經費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定后,由市財政局根據核定情況劃撥經費給用人單位。專項工作聘員經費不屬于政府購買服務,不得從政府購買服務經費中列支。
用人單位現有專項工作聘員名額指標有服務期限的,服務期限到期后不再辦理相關人員續聘手續,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收回名額指標,并依法解除勞動關系,所發生的經濟補償金由財政部門會同用人單位負責,原則上在用人單位公用經費中解決。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于每年10月份對用人單位報來的本年度名額指標使用和階段性工作任務完成情況進行核實,核定下一年度專項工作聘員人員經費,由用人單位按程序申報下一年度聘員經費預算。
八、附則
(一)專項工作聘員的招聘、管理、考核和退出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另文明確。
(二)本方案實施前,原市直單位聘用在崗的政府購買服務人員崗位指標,必須由聯席會議再次進行核準,指標和人員符合相關規定的進行套轉,不符合規定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清退工作。
(三)本方案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委編辦、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四)本方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清遠市市直機關事業單位政府購買服務人員管理辦法》(清府辦〔2016〕2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