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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鹽業體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來源:市政府辦公室訪問量:-發布時間:2017-05-19

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鹽業體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清遠市鹽業體制改革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發展改革局、經濟和信息化局反映。

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5月11日

清遠市鹽業體制改革工作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5號)、《廣東省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粵府〔2016〕141號)、《推進鹽業體制改革工作會議紀要》(省政府工作會議紀要〔2017〕13號)以及《市政府常務會議決定事項通知》(清辦會函〔2017〕81號)精神,加快推進清遠市鹽業體制改革,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以確保食鹽質量安全和供應安全為核心,在堅持食鹽專營制度基礎上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堅持依法治鹽,創新管理方式,健全食鹽儲備,嚴格市場監管,營造公平競爭、監管到位的市場環境,形成符合國情省情市情的鹽業管理體制,培育我市具有核心競爭力的鹽業龍頭企業,促進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二)基本原則。

突出食鹽安全。完善食鹽監管機制,加強企業規范條件和信用體系建設,完善社會食鹽儲備體系,拓寬碘鹽供應渠道,實現科學補碘,保障食鹽質量。

釋放市場活力。取消食鹽產銷區域限制,改革食鹽定價機制和工業鹽管理,鼓勵企業自主經營、產銷一體,通過兼并重組等方式提升核心競爭力,引領行業發展。

注重統籌兼顧。把確保用鹽安全和激發市場活力有機結合,建立溝通協調機制,加強工作指導和效果評估,統籌推進各項改革工作。

堅持依法治鹽。完善鹽業政策和文件,加快標準體系建設,建立健全監管制度,明確各方監管職責,創新管理方式,實施依法治理。

(三)主要目標。通過改革,完善食鹽專營制度、專業化監管體制和食鹽儲備制度,保持合格碘鹽覆蓋率90%以上,供應價格基本穩定,確保食鹽質量安全和供應安全。改革食鹽生產批發區域限制和食鹽政府定價機制,進一步釋放市場活力,實現鹽業資源有效配置。2017年3月31日前構建并完善市、縣(市、區)政府食鹽儲備和企業社會責任儲備體系;2017年7月31日前編制完成市級鹽業監管體制改革方案,2017年12月31日前實現政企分離;2018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部署的各項任務,形成監管有力、競爭有序、供應安全、儲備充足的鹽業市場。

二、工作任務

(一)加強統籌協調。發揮市鹽業體制改革工作協調小組的作用,統籌協調解決改革中的重點、難點問題。指導和協調各縣(市、區)鹽業體制改革工作。督促檢查各縣(市、區)鹽業體制改革工作落實情況。按照鹽業體制改革工作的進展情況,及時組織各有關部門召開會議,督促各部門按時完成工作任務。[落實部門:市發展改革局牽頭,市委宣傳部、編辦、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司法局、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國土資源局、農業局、商務局、衛生計生局、國資委、法制局、食品藥品監管局、工商局、質監局、鹽務局(鹽業公司)、國稅局、地稅局、市應急辦配合。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二)完善食鹽專業化監管體制。堅持政企分開改革方向,鹽業主管機構、食鹽安全監管機構要與鹽業公司分開。完善現有專業化食鹽監管體制,由鹽業主管機構依法負責食鹽管理與監督。市經濟和信息化局作為市政府鹽業主管機構,主管全市鹽業工作,負責制定鹽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管理全市食鹽專營工作,保證鹽行業發展穩定。各縣(市、區)經濟和信息化部門作為當地的鹽業主管機構,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食鹽專營工作。各級鹽業主管機構與公安、司法、衛生計生、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各司其職、密切協作,依法加強食鹽安全監管。結合我市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探索推進食鹽安全監管體制改革,抓緊研究剝離食鹽批發企業承擔的行政管理職能,逐步將食鹽質量安全管理與監督職能移交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市編辦要依據省食鹽監管體制改革有關要求,制定我市食鹽監管體制改革方案,明確機構、職責和人員編制調整辦法。[落實部門:市編辦牽頭,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司法局、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衛生計生局、法制局、食品藥品監管局、工商局、質監局、鹽務局(鹽業公司)配合。完成時限:2017年7月底前編制完成我市食鹽監管體制改革實施方案;2017年12月底前實現政企分離。]

(三)調整完善食鹽專營制度。

1.嚴格執行食鹽定點生產制度,不再受理新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申請。把好市場準入審批關口,認真落實國家、省有關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的管理規定,以國發〔2016〕25號文印發之前已獲得食鹽定點生產許可證(含多品種食鹽)的企業為基數,市內不再受理新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的申請。[落實部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會市鹽務局(鹽業公司)牽頭,食品藥品監管局、市工商局配合。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2.嚴格執行食鹽批發環節專營制度,不再受理新增食鹽批發企業申請。堅持食鹽批發專營制度,把好市場準入審批關口,認真落實國家、省有關規定,以國發〔2016〕25號文印發之前已獲得食鹽定點生產許可證(含多品種食鹽)和食鹽批發許可證的企業為基數,市內不再受理新增食鹽批發企業的申請,其他各類商品流通企業不得從事食鹽批發。[落實部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會市鹽務局(鹽業公司)牽頭,食品藥品監管局、市工商局配合。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3.鼓勵食鹽企業自主經營、產銷一體。鼓勵食鹽生產與批發企業產銷一體。鼓勵社會資本進入食鹽生產領域,與現有定點生產企業進行合作。鼓勵食鹽批發企業與定點生產企業兼并重組。鼓勵國有食鹽批發企業在保持國有控股基礎上,通過投資入股、聯合投資、企業重組等方式引入社會資本,開展戰略合作和資源整合。[落實部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會市鹽務局(鹽業公司)牽頭,市財政局、國資委、食品藥品監管局配合。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4.按照國家、省對食鹽生產批發企業管理規定,改革食鹽生產批發區域限制。按照省統一部署,取消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只能銷售給指定批發企業的規定,允許生產企業進入流通和銷售領域,自主確定生產銷售數量并建立銷售渠道,以自有品牌開展跨區域經營,實現產銷一體,或者委托有食鹽批發資質的企業代理銷售。取消食鹽批發企業只能在指定范圍銷售的規定,允許向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購鹽并開展跨區域經營,省級食鹽批發企業可開展跨省經營,省級以下食鹽批發企業可在省內開展經營。[落實部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會市鹽務局(鹽業公司)牽頭,市商務局、食品藥品監管局、工商局配合。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5.推動鹽業企業流通方式轉變。鼓勵鹽業企業依托現有營銷網絡,大力發展電子商務、連鎖經營、物流配送等現代流通方式,開展綜合性商品流通業務。依托廣東省產權交易集團在線交易服務優勢和省鹽業集團專業化營銷管理優勢,充分運用廣東食鹽網上交易服務平臺,為我市食鹽市場各類交易主體提供服務,實現食鹽網上交易服務平臺與食鹽電子追溯體系互聯互通。[落實部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會市鹽務局(鹽業公司)牽頭,市商務局、食品藥品監管局、工商局配合。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6.加強食鹽生產批發企業資質監管。按照國家和省的要求,新的政策實施后,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批發企業可依照新的規定申請許可,根據許可范圍從事相應的經營活動。市鹽業主管機構依照國家、省新的規范條件,對現有食鹽生產、批發企業資質重新進行審核。對非法生產、經營食鹽,依法予以查處。[落實部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會市鹽務局(鹽業公司)牽頭,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工商局配合。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四)改革食鹽儲備體系。

1.執行國家、省有關食鹽儲備管理規定,結合清遠市實際,建立由政府儲備和企業社會責任儲備組成的全社會食鹽儲備體系,確保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發生時食鹽和原碘的安全供應。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全市食鹽儲備的行政管理,對全市儲備鹽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原碘供應按照現行方式管理。[落實部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會市鹽務局(鹽業公司)牽頭,市發展改革局、財政局、食品藥品監管局配合。完成時限:2017年6月底。]

2.完善政府食鹽儲備。省規定各市政府食鹽儲備量要保證30天的用鹽安全,我市的食鹽儲備量要適度增加,保證50天的用鹽安全,所需資金由市財政局核定。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會同市財政局擬訂市級政府儲備鹽的規模總量、總體布局和動用計劃等,并按照企業承儲、動態儲備、費用包干、統一調度的原則,采取長期儲備、定期輪換的經營和管理模式,由廣東省鹽業集團清遠有限公司(簡稱:鹽業公司)承儲。鹽業公司定期向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報告市級儲備任務的執行落實情況。市財政局根據擬訂的食鹽儲備規模,按規定程序及時、足額撥付資金對食鹽儲備給予貸款貼息、管理費支出等支持,并對儲備行為實施財務監督檢查。[落實部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會市財政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局、食品藥品監管局、市鹽務局(鹽業公司)配合。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3.完善企業食鹽儲備。落實國家、省對食鹽生產、批發企業的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規定要求,防止食鹽市場供應短缺和企業囤積居奇,在我市注冊的食鹽批發企業要建立企業食鹽儲備。其中最低庫存量不得低于本企業正常情況下1個月的平均銷售量,庫存具體標準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全市各級鹽業主管機構要加強對企業倉儲設施和庫存情況的監督檢查。鼓勵企業在供求關系穩定或產能大于需求時,在最低庫存基礎上建立成本自擔的社會責任儲備。[落實部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會市鹽務局(鹽業公司)牽頭,市發展改革局、食品藥品監管局配合。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4.加強應急機制建設,制定食鹽供應應急預案。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全市食鹽供應緊急突發事件的協調處置工作。全市各級鹽業主管機構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研究制定食鹽供應應急預案,并報同級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備案。緊急突發情況下,由鹽業主管機構按照應急預案規定,采取投放政府儲備、調運企業社會責任儲備等方式,確保食鹽市場穩定。[落實部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局、財政局、食品藥品監管局、鹽務局(鹽業公司)、市應急辦配合。完成時限:市食鹽供應應急預案于2017年3月底前完成,各縣(市、區)食鹽供應應急預案于2017年6月底前完成。]

(五)加強食鹽價格監管。

1.落實食鹽價格監測制度。按照國家、省統一部署,2017年1月1日起,放開食鹽出廠、批發和零售價格,由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成本、食鹽品質、市場供求狀況等因素自主確定。我市各級價格管理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省食鹽價格監測制度,加強對食鹽零售價格的市場監測,配合鹽業主管機構采取措施,保持價格基本穩定,特殊情況下可依法采取價格干預或其他緊急措施,防止普通食鹽價格異常波動。[落實部門:市發展改革局牽頭,市經濟和信息化局、食品藥品監管局、鹽務局(鹽業公司)配合。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2.維護食鹽市場價格穩定。加強食鹽價格監督檢查,適時組織開展市場價格巡查,宣傳價格政策,落實明碼標價制度,及時運用提醒、告誡、勸阻等方式,規范企業價格行為,促進企業價格自律。充分發揮12358價格監管平臺和12345政府服務熱線的作用,及時受理舉報投訴,依法查處故意囤積食鹽、哄抬食鹽價格、擾亂食鹽市場秩序等行為,切實維護市場穩定。[落實部門:市發展改革局牽頭,市經濟和信息化局、食品藥品監管局、鹽務局(鹽業公司)配合。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六)加強食鹽安全監管。

1.食鹽納入廣東“智慧食藥監”項目。按照廣東“智慧食藥監”項目建設要求,從2017年1月1日起,將食鹽列為全市食品安全重點監管領域之一。[落實部門: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牽頭,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經濟和信息化局、鹽務局(鹽業公司)配合。完成時限:2017年1月。]

2.對接省食鹽電子追溯系統。將我市食鹽納入全省食鹽電子追溯系統,實現食鹽來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詢、風險可防范、責任可追究。鼓勵地方國有食鹽批發企業帶頭實行集體食堂用鹽直接供應制度,保障集體食堂用鹽安全。[落實部門:市鹽務局(鹽業公司)牽頭,經濟和信息化局、市食品藥品監管局配合。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3.加快食鹽經營信用體系建設。各級鹽業主管機構要會同有關部門、行業協會建立食鹽生產、批發企業及其負責人和高管人員信用記錄,納入國家統一的社會信用體系。依托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信用廣東網、智慧食藥監平臺和信用清遠網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制度,對擬進入食鹽生產、批發領域的社會資本要在準入前公示有關信息,并每年定期公示所有企業及其負責人的有關信息。對有違法失信行為的企業和個人,有關部門要加大監管力度,依法實施聯合懲戒,對行為后果嚴重且影響食鹽安全的,要依法采取行業禁入等措施;行業協會組織要發揮好協調溝通和行業自律的作用。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要于2017年底前建立清遠市涉鹽企業信用記錄。[落實部門:市發展改革局、經濟和信息化局、鹽務局(鹽業公司)牽頭,食品藥品監管局、工商局配合。完成時限:2017年底前。]

4.加強過渡期鹽業監管工作。在過渡期內、國家新的鹽業法規政策生效之前和新的監管體制建成之前,各地、各有關部門,特別是市經濟和信息化局、鹽務局(鹽業公司)要密切配合,嚴格按照國家、省有關通知和本方案要求,加強鹽業監管工作,防止出現監管空檔期。抓緊制定我市鹽業體制改革過渡期鹽業監管實施方案。切實加強對新進入的鹽企的監管,既要有合法的牌照,又要符合省規定的進入廣東市場的準入條件;同時支持有實力、經營品牌較好的鹽企進入我市的市場,真正做到管而不死,放而不亂。鹽業監管相關費用由市財政合理安排,市財政局要按照我省鹽業體制改革過渡期財政補助方案,配合落實好我市鹽業體制改革過渡期的財政補助工作。[落實部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會市鹽務局(鹽業公司)牽頭,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司法局、財政局、衛生計生局、食品藥品監管局、工商局、質監局配合。完成時限:2018年12月31日以前。]

(七)加強鹽業市場分類管理。

1.實施小包裝食鹽分類經營管理。依照省有關小包裝食鹽分類經營管理的規定,加強對小包裝食鹽的分類管理,保證特殊人群、邊遠貧困地區、集體食堂的用鹽安全、用鹽保障和價格穩定。[落實部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會市鹽務局(鹽業公司)牽頭,市財政局、國資委、衛生計生局、食品藥品監管局配合。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2.加強工業鹽、飼料用鹽運銷管理。嚴格執行國家放開工業鹽運銷管制政策,貫徹執行廣東省對工業鹽的管理規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切實執行放開工業鹽運輸管制的要求,并抓緊落實細則和責任追究等管理辦法,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要加強督促檢查。工業鹽生產、運銷和使用企業應當建立、保存完整的生產、銷售和使用記錄,嚴格防止工業鹽流入食鹽市場。質監部門要督促生產企業提高產品質量,加強工業鹽產品質量監管,依法查處不合格產品,工商部門要依法查處違法廣告和侵權假冒行為。農業部門加強飼料企業用鹽管理。[落實部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會市鹽務局(鹽業公司)牽頭,市農業局、食品藥品監管局、工商局、質監局配合。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3.保障邊遠貧困地區群眾食用碘鹽供應。我市邊遠貧困地區群眾食用碘鹽供應由省鹽業集團清遠公司負責組織保障,市、縣兩級財政靈活選擇政府補貼運銷費用或直接補貼貧困人口等方式,特別是北部地區的縣一級政府要擔負起責任,市政府給予一定比例的補助,保證邊遠貧困地區和經濟欠發達地區人口能夠吃得上、吃得起合格碘鹽,并建立與社會救助標準、物價掛鉤的聯動機制,及時調整保障標準。[落實部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會市鹽務局(鹽業公司)牽頭,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財政局、農業局、衛生計生局配合。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4.加強非碘鹽銷售管理。根據省、市對小包裝食鹽分類經營管理相關規定,研究我市非碘鹽銷售管理方案,合理布局非碘鹽銷售網點,豐富非碘鹽品種供應,確保特定人群非碘鹽消費需求。[落實部門:市鹽務局(鹽業公司)牽頭,市經濟信息化局、衛生計生局配合。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5.加強科學補碘工作。充分發揮食鹽生產、批發企業的保障供應作用,有效拓寬碘鹽供應渠道,確保合格碘鹽覆蓋率在90%以上,同時滿足特定人群非碘鹽消費需求。積極做好科學補碘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特別是孕婦、兒童和碘缺乏地區群眾的科學補碘意識。按照國家衛生計生委制定的食鹽加碘標準,配合省衛生計生委開展我市碘缺乏病監測,公布區域人群碘營養狀況,劃定邊遠貧困碘缺乏地區,做好動態監控,適時調整幫扶地區范圍。[落實部門:市鹽務局(鹽業公司)牽頭,市委宣傳部、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農業局、市衛生計生局配合。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八)積極推動鹽業企業改革發展。

1.推動鹽業企業做優做強。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及省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和國家《鹽業體制改革方案》《廣東省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的有關要求,市國資委負責指導省鹽業集團清遠公司在改革過程中做優做強,加快國有鹽業企業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建立規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各有關部門積極支持省鹽業集團清遠公司加快發展,重點在食鹽倉儲設施改造升級、食鹽網上交易服務平臺建設、食鹽銷售渠道拓展,以及解決在崗職工分流安置、離退休人員待遇等方面給予政策扶持,促進省鹽業集團清遠公司轉換經營機制,盤活企業資產,增強生機活力。鼓勵食鹽生產、批發企業兼并重組,允許各類財務投資主體以多種形式參與,向優勢企業增加資本投入,支持企業通過資本市場或公開上市等方式融資,形成具有核心競爭力的企業集團,引領行業發展。[落實部門:市國資委牽頭,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食品藥品監管局、鹽務局(鹽業公司)配合。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2.積極支持鹽業公司鞏固食鹽供應主渠道地位。積極支持鹽業公司開展自建渠道開展終端配送。鼓勵鹽業公司與用鹽單位建立戰略合作關系,由鹽業公司直接供應到用鹽單位。支持鹽業公司整合現有渠道資源,探索開展混合所有制經營。[落實部門:市發展改革局會市鹽務局(鹽業公司)牽頭,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財政局、國資委、食品藥品監管局、工商局配合。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3.解決鹽業企業歷史遺留問題。將解決市鹽業公司歷史遺留問題納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范圍統籌考慮,按規定享受國家、省、市政策扶持。全市各級政府要落實國有鹽業企業兼并重組涉及的資產評估增值、土地變更登記和國有資產無償劃撥等方面稅費優惠政策。[落實部門:市國資委牽頭、市發展改革局、經濟和信息化局、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國土資源局、鹽務局(鹽業公司)、國稅局、地稅局配合。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九)出臺各縣(市、區)鹽業體制改革工作方案。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食鹽質量安全和供應安全負責,按照國家、省鹽業體制改革方案和本工作方案及相關配套方案,結合各自實際制定具體工作方案。[落實部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完成時限:2017年6月底。]

(十)制定我市鹽業體制改革過渡期財政補助方案。按照我省鹽業體制改革過渡期財政補助方案,制定我市食鹽儲備相關費用、鹽改過渡期食鹽市場監管費用、邊遠地區碘鹽運銷補貼費用、食鹽溯源系統建設費用等財政補助方案,配合落實好我市鹽業體制改革過渡期的財政補助工作。[落實部門:市財政局牽頭,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鹽務局(鹽業公司)配合。完成時限:2017年6月底。]

(十一)完善鹽業政策體系。市鹽業主管機構、法制局等部門要根據國家鹽業法律法規和鹽業體制改革精神,按照我省鹽業法規政策修訂工作計劃,對我市現行鹽業管理政策進行梳理,提出立改廢建議,推動健全鹽業政策體系,促進鹽業健康發展。[落實部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會市鹽務局(鹽業公司)牽頭,市法制局、食品藥品監管局配合。完成時限:2017年底前。]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確定市發展改革局為我市鹽業體制改革工作牽頭單位。成立清遠市鹽業體制改革工作協調小組,加強統籌協調,形成監管合力。成員單位包括市委宣傳部、編辦、市發展改革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司法局、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國土資源局、農業局、商務局、衛生計生局、國資委、法制局、食品藥品監管局、工商局、質監局、鹽務局(鹽業公司)、國稅局、地稅局、市應急辦,日常工作由市發展改革局承擔。各縣(市、區)、各部門要把鹽業體制改革作為重要工作來抓,建立相應工作機制,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過問,分管負責同志具體負責,推動改革落實。

(二)嚴格落實責任。市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本方案要求,抓緊制定配套政策措施,細化工作分工,切實履行職責,按規定時間節點出臺我市鹽業體制改革配套政策措施并嚴格執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切實承擔起確保本行政區域內食鹽質量安全和供應安全責任,加強對本地區鹽業體制改革工作的組織領導,明確各有關部門的責任,按照本工作方案,結合實際將工作任務落實到人,扎實推進鹽業體制改革。

(三)強化宣傳引導。全市各級鹽業主管機構要會同相關部門,加強食鹽安全投訴舉報體系建設,暢通食鹽安全投訴舉報渠道。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雜志、微信、微博、網站等媒體,加大對鹽業體制改革內容的宣傳解讀,主動回應社會關切,正確引導社會預期,確保社會穩定、民心安定。綜合利用多種方式和渠道,普及食鹽安全知識,提高全社會的食鹽安全意識。及時發布食鹽安全警示,切實保護消費者利益。及時宣傳打擊制販假鹽專項治理成果,集中披露制販假鹽典型案例,公開制販假鹽企業“黑名單”,營造強大輿論聲勢,有力震懾違法犯罪活動,為推進鹽業體制改革營造良好社會環境。[落實部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會市鹽務局(鹽業公司)牽頭,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委宣傳部、市衛生計生局、食品藥品監管局配合。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四)加強監督評估。各牽頭單位要及時掌握所牽頭的工作的進展,密切跟蹤任務落實情況,積極協調解決改革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各牽頭單位每季度后5日前向市發展改革局報送工作進展情況。市發展改革局要加強工作指導和統籌協調,并做好督促檢查和效果評估,對改革中出現的新問題及時研究提出解決辦法,確保食鹽安全和市場穩定,對突出的重大問題要向市政府專項報告和省有關部門報告。[落實部門:市發展改革局、經濟和信息化局、鹽務局(鹽業公司)。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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