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YFG2019006
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不利于民營經濟發展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營造良好法治環境,市政府對涉及不利于民營經濟發展的規范性文件進行了專項清理。經清理,現決定廢止以下規范性文件:
一、《清遠市價格調節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清府﹝2011﹞38號);
二、《關于調整市區范圍內經營單位和企業堤圍防護費標準的通告》(清府﹝2009﹞98號)。
附件: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不利于民營經濟發展
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的決定的政策解讀
清遠市人民政府
2019年3月8日
附件
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不利于民營經濟發展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的決定的政策解讀
一、制定背景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民營企業座談會上的重要講話和關于民營企業發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為民營企業發展提供堅實法治保障、營造良好法治環境。根據《司法部關于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為民營企業發展營造良好法治環境的意見》《廣東省司法廳關于組織開展不利于民營經濟發展的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規定,本市組織開展了關于有悖于平等保護原則、不利于民營經濟發展的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二、主要內容
《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不利于民營經濟發展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對不利于民營經濟發展的市政府規范性文件予以廢止,包括《清遠市價格調節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清府﹝2011﹞38號),涉及停征價格調節基金內容;《關于調整市區范圍內經營單位和企業堤圍防護費標準的通告》(清府﹝2009﹞98號),涉及堤圍防護費內容。
三、解讀途徑
清遠市人民政府網站http://zyrhb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