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YFG2018006
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
困難群眾醫療救助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清遠市困難群眾醫療救助暫行辦法》已經七屆第16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民政局反映。
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1月30日
清遠市困難群眾醫療救助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困難群眾醫療救助制度,保障困難群眾基本醫療權益,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民政廳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制度全面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16〕2號)、《廣東省困難群眾醫療救助暫行辦法》(粵民發〔2016〕184號)、《廣東省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辦法》(粵財社〔2015〕26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醫療救助,是指政府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困難群眾:
(一)資助參加城鄉居民(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二)經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及各類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等報銷及社會醫療捐贈后,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給予適當比例補助。
合規醫療費用是指符合本市醫療保險政策支付范圍的藥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費用。
第三條 醫療救助工作遵循以下原則:
(一)托住底線。救助水平與本市社會發展和經濟水平相適應,保障困難對象的基本醫療權益。
(二)統籌銜接。與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疾病應急救助及各類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等制度相銜接,與慈善事業相銜接。
(三)公開公正。公開救助政策、工作程序、救助對象以及實施情況,主動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確保過程公開透明、結果公平公正。
(四)高效便捷。優化救助流程,簡化結算程序,加強信息建設,增強救助時效性,使困難群眾得到及時有效的救助。
第四條 獲得醫療救助“一站式結算”的救助對象,醫療救助年度的起止時間與救助對象參加社會醫療保險年度時間保持一致;未獲得醫療救助“一站式結算”的救助對象,醫療救助年度以申請救助當月前12個月計算。發生醫療費用的時間以醫療費用收據的開具時間為準。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五條 醫療救助實行“政府主導、民政主管、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的工作運行機制。
各級政府應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認真實施,配備必要的人員和工作經費。各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加強制度銜接,為做好醫療救助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第六條 各級民政部門和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和實施醫療救助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市民政部門是本市醫療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省的醫療救助政策,會同財政等相關部門制訂本市醫療救助政策并組織實施;負責對各縣(市、區)醫療救助工作進行培訓、指導和監管。
縣(市、區)民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醫療救助工作,負責制定和完善本轄區醫療救助實施細則;會同本級財政部門編制醫療救助資金年度預算并發放醫療救助資金;負責做好救助對象醫療費用“一站式”即時結算工作,對醫療救助業務進行審批和醫療救助費用進行核算;對鄉鎮(街道)人民政府的醫療救助工作進行指導、培訓和監管。
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醫療救助申請的受理、調查、審核、上報、公示等工作。各村(居)民委員會負責配合做好醫療救助申請的調查、核實等工作。鄉鎮(街道)和村(居)民委員會應主動發現并及時核實轄區居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等特殊情況,協助有困難的家庭或個人提出救助申請。
第七條 有關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市、縣(市、區)財政部門負責醫療救助資金的籌集和撥付,并會同民政等相關部門,建立健全醫療救助基金管理制度,加強對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市、縣(市、區)衛生計生部門負責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以下簡稱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管和指導,規范醫療服務行為;落實疾病應急救助制度與醫療救助政策的高效聯動,將救助關口前移;落實減免重點救助對象住院押金。
市、縣(市、區)人社部門負責做好經濟困難家庭人員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服務管理工作,根據需要協助市民政部門對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結算系統改造和提供調用接口。
市、縣(市、區)扶貧部門負責組織建檔立卡的貧困對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負責建檔立卡貧困對象的認定和核實,并將建檔立卡對象名單及時提供給民政部門。
市、縣(市、區)公安(車輛管理)、房地產登記、稅務、金融等部門根據民政部門的查詢公函,及時提供救助申請人汽車、房產、稅收等家庭資產和經濟收入等有關資料和信息,并與市、縣(市、區)民政部門逐步建立信息共享渠道。
市、縣(市、區)發改、教育、住建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主動配合,密切協作,做好相關制度的銜接工作。
第三章 救助對象
第八條 下列困難對象可以申請相關醫療救助:
(一)收入型貧困醫療救助對象(限于民政部門認定的、具有本市戶籍的居民)。
1.重點救助對象。
(1)特困供養人員(含孤兒);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含事實無人撫養兒童)。
2.精準扶貧建檔立卡中非低保(特困或孤兒)的貧困對象(以下簡稱建檔立卡貧困對象)。
3.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和重病患者(以下簡稱低收入救助對象)。低收入家庭指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戶籍所在地城鎮低保標準1.5倍以內、家庭財產符合第九條規定的家庭。重度殘疾人指按照《殘疾人殘疾分類和分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2011年第2號公告)規定的殘疾程度為一、二級的殘疾人。國家標準改變或中央和省的新政策另有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二)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
在申請救助當月起過去一年內,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疾病和診治門診特定項目,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達到或超過其家庭年可支配總收入的60%,且家庭財產符合第九條規定的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除具有本市戶籍的居民外,還包括:在本市就業或創業、持有有效的《廣東省居住證》并具有固定住所、在申請醫療救助前已在本市連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滿2年的非本市戶籍人員;在本市繳納社會醫療保險且當月正常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非本地戶籍在校學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適當增加救助對象。
第九條 除特困供養人員、低保救助對象和建檔立卡的貧困人員外,其它醫療救助對象的家庭財產需同時符合下列所有標準: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名下產權房屋總計不超過1套;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名下人均存款(包括定期、活期存款),不超過當地12個月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名下均無機動車輛、船舶(殘疾人代步車、摩托車除外);
(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名下有價證券、基金、字畫等收藏品的人均市值,不超過當地12個月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名下均無工業、商業、服務業營利性組織的所有權;
(六)本條第(二)、(四)款所述項目相加總計不超過當地12個月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沒有在民政部門備案的醫療救助對象均需進行家庭經濟狀況認定(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認定范圍參照《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及認定暫行辦法》(粵民發〔2014〕202號)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救助方式與標準
第十條 醫療救助方式和標準:
(一)資助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對收入型救助對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需個人繳納的費用,由政府給予全額資助。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按照不低于資助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水平給予資助。
(二)門診救助。
1.普通門診:特困供養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診,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及各類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等報銷后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由醫療救助金予以全額救助。
2.特殊門診:對收入型貧困醫療救助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診治《清遠市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定病種管理規定》的規定的特定病種(審批有效期內),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及各類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等報銷后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含起付標準費用)予以醫療救助,對特困供養人員和孤兒按100%予以救助;低保對象按不低于80%的比例給予救助,建檔立卡貧困對象和低收入救助對象按不低于75%的比例予以救助。門診特定病種的年累計救助限額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水平和救助對象的實際情況,參照《清遠市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定病種管理規定》給予醫療保險補助的限額確定。困難對象符合兩個(或以上)門診特定病種的,只能享受最高待遇標準病種的限額,不同時享受兩個病種(或以上)的限額。
要逐步擴大門診救助的對象范圍和救助水平,門診救助的具體辦法,由縣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救助對象需求等實際情況研究制訂。
(三)住院救助。
1.收入型貧困醫療救助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不設救助起付線,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及各類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及社會指定醫療捐贈等支付后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含起付標準線以下、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目錄乙類自負費用)給予醫療救助。其中特困供養人員按100%給予救助,低保對象按不低于80%的比例給予救助,建檔立卡對象、低收入救助對象按照不低于75%的比例給予救助。
2.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它特殊困難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及各類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及社會指定醫療捐贈等支付后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扣減基本醫保起付標準、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目乙類自負費用、大病保險規定的起付線后,按照不得低于70%的比例給予救助。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醫療救助對象診治特殊門診的自付合規醫療費用可合并計入住院費用中計算,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中有兩個及以上患病住院的,年度內個人自付醫療費用可合并計算。
3.加大對醫療救助對象中的重病、重殘兒童、再生障礙性貧血、患有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三級以上,含三級)、艾滋病機會性感染病人以及婦女乳腺癌和宮頸癌、戈謝病等重特大疾病患者的救助力度,醫療救助比例提高5%。
大病救助的年度限額及具體分階段救助比例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水平和救助對象實際需求等情況確定,最高封頂線不得低于5萬元,不得低于各縣(市、區)現行醫療救助實施細則規定的限額。
第十一條 家庭成員中有人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種醫療保險、其他社會幫困救助資金、醫療救助資金后負擔仍然較重,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視家庭困難程度,一次性給予適當的臨時救助,人均救助金額最高不超過當地五個月的城鎮低保標準。臨時救助的具體辦法,按《清遠市臨時救助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在清遠市內收治的發生急重危傷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無力支付費用的患者,醫療機構對其緊急救治所發生的費用,應向清遠市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申請補助。其中,對身份明確無力支付費用的特困供養人員、低保家庭成員、建檔立卡對象緊急救治后發生的欠費,在扣除各種醫療保險、其他社會幫困救助資金后自付的合規醫療費用,困難對象需協助醫療機構向其戶籍地民政部門申請支付醫療救助資金。無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費用支付有缺口,由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給予補助。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及工作人員要按照國衛辦醫發〔2013〕32號明確需要緊急救治的急危重傷病標準及診療規范,及時對急危重傷患者實施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推諉或拖延救助。疾病應急救助的具體辦法,按《廣東省疾病應急救助制度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因各種原因未能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救助對象,個人自負的合規醫療費用,可參照參加保險對象個人負擔部分的補助政策,按所屬對象類別核減基本醫療保障報銷后直接給予救助。
第十四條 在市外參加社會基本醫療保險的本市戶籍居民,與參加本市醫療保險的戶籍居民享受同等醫療救助待遇。
第十五條 積極開展慈善醫療救助工作,通過成立大病關愛基金等方式發動社會力量參與醫療救助。支持和鼓勵慈善公益組織每年從慈善募集資金中安排一定數額,對經各類醫保報銷、醫療救助后個人負擔的總費用負擔仍然較重、家庭特別困難的救助對象,特別是對患發病率極低的高雪氏病、龐貝氏癥、黏多醣癥、苯酮尿癥、肌萎縮性側索硬化癥、重度地中海貧血、成骨不成癥(俗稱玻璃娃娃)、高血氨癥、有機酸血癥、威爾森氏癥等罕見病,尚無明確的臨床診療路徑、未能進入醫保或商業保險,患者家庭無力承擔的醫療費用給予慈善救助。
第五章 醫療救助管理
第十六條 下列情形不屬于醫療救助范圍:
(一)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目錄范圍以外的費用;
(二)因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等應由他方承擔的醫療費用。
(三)因自身違法行為導致的醫療費用;
(四)由于個人故意所導致的醫療費用,如自殺、自殘(精神疾病患者除外)等;
(五)未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在非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所發生的費用(搶救費用除外);
(六)其他不應納入醫療救助的情形。
第十七條 各級民政部門要與醫療救助定點醫療機構簽訂委托合作協議,明確服務內容、服務質量、費用結算以及雙方的責任義務,制定服務規范,并會同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等部門以及商業保險機構做好醫療服務行為質量的監督管理,防控不合理醫療行為和費用。
醫療救助的定點醫療機構應參照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用藥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目錄為醫療救助對象提供醫療服務,要完善并落實各項診療規范和管理制度,保證服務質量,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收費,不得要求醫療救助對象支付按規定應予減免的費用。
第十八條 加強醫療救助“一站式結算”與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補充醫療保險有機銜接,按照精準測算、無縫對接的工作原則和“保險在先、救助在后”的結算程序,準確核定結算基數,按規定結算相關費用,避免重復報銷、超費用報銷。實現資源共用、信息共享、結算同步、監管統一。
第十九條 醫療救助對象達到出院條件而無正當理由拒絕出院的,自收到醫療機構的出院通知起,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不納入醫療救助支付范圍。醫療機構應將情況及時以書面形式報送醫療救助對象戶籍所在地衛計部門、民政部門及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并停止“一站式結算”出院通知后的醫療費用;戶籍地衛計部門、民政部門、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配合醫療機構對醫療對象進行勸離;醫療救助對象拒不接受的,當地民政部門書面通知本人暫停其醫療救助。
第二十條 醫療救助對象應優先于戶籍地(居住地)定點醫療機構就診,對確需到上級醫療機構或跨市域異地醫院就診的醫療救助對象,應按規定履行轉診或備案手續。
第二十一條 符合救助條件的醫療救助對象在辦理醫療救助申請期間死亡的,醫療救助申請可繼續給予辦結,救助資金由繼承人來領取。
第二十二條 醫療救助對象因急診、急救需到非定點醫療機構治療時,按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建立健全醫療救助工作民主監督機制,縣(市、區)民政部門、鄉鎮(街道)人民政府應及時將醫療救助對象姓名、救助標準、救助金額等向社會公布,接受群眾的社會監督,做到政策公開、標準公開、對象公開。
第六章 申請審核審批程序
第二十四條 特困供養人員、城鄉低保對象、建檔立卡人員、經過認定的低收入對象等在民政部門備案的貧困對象,持本人身份證、低保證或特困供養證、社會保障卡等有關證件或證明到本市定點醫療機構就診,定點醫療機構核實醫療救助對象的身份,免除困難群眾的住院押金,為救助對象提供醫療費用“一站式”即時結算服務,墊付應由醫療救助資金支付的醫療費用后,再與醫療救助經辦機構結算,救助對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
第二十五條 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和重病患者可在定點醫療機構結算前,先到戶籍所在地(非本市戶籍到居住地)街(鎮)申請,按照低收入家庭認定程序,經街(鎮)審核、縣(市、區)民政部門審批認定后,實施醫療救助“一站式”即時結算。醫療救助管理系統自動保留1年低收入家庭身份,滿1年后身份自動取消。如再次申請醫療救助,須在定點醫療機構結算前,經街(鎮)、區民政部門對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重新進行審核認定。
第二十六條 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或市外就醫,未能實現“一站式”結算的,先由個人支付醫療費用后,再到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醫療救助,申請審核審批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應當向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填寫《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戶主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個人代為提出申請),并如實提供如下證明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或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委托他人申請的,同時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證或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2.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結果、病歷、用藥或診療項目發票、收費明細清單、轉診證明、轉院通知、定點醫療機構復式處方以及醫保報銷回執單等能夠證明合規醫療費用的有效憑證;
3.銀行存折(卡)原件及復印件;
4.低保、特困、建檔立卡貧困人員、低收入對象提交民政部門核發的《廣東省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低收入家庭救助證》或《廣東省城鄉特困供養證》等原件及復印件;
支出型貧困醫療救助對象提交《救助申請家庭經濟及財產狀況申報表》、《申請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授權書》、家庭成員經濟收入證明及存款(有價證券、房產)等財產情況材料。
5.是否取得其他慈善救助、商業保險賠償的說明和承諾書。
非本市戶籍人員申請醫療救助,申請人除了需提供上述資料外,還需提供居住證和救助對象在本市參保滿兩年的繳費明細清單、戶籍地縣級或以上相關部門出具的有效家庭收入和財產證明,未獲得相同事項救助的證明。
6.縣級民政部門要求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救助申請后,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特困供養人員、城鄉低保對象、建檔立卡貧困對象、經過認定的低收入家庭成員等在民政部門備案的貧困對象的相關申請材料上報縣(市、區)民政局直接審核審批。對未在民政部門備案的醫療救助對象,在村(居)委會協助下,組織經辦人員,對申請人家庭實際情況逐一完成調查核實,每組調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入戶調查時,調查人員須到申請人家中調查其戶籍狀況、家庭收入財產狀況和吃、穿、住、用等實際生活狀況。根據申請人申報的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核查其真實性和完整性。入戶調查結束后,調查人員應當填寫家庭經濟狀況調查表,并由調查人員和申請人(被調查人)分別簽字。
(三)對經濟狀況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家庭,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入戶調查情況,在3個工作日內,對其醫療救助申請提出審核意見,并及時在村(居)民委員會設置的村(居)務公開欄公示入戶調查和審核結果,公示期為5日。
(四)公示期滿無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于公示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果等相關材料上報縣(市、區)民政部門審批。公示期間出現異議且能出示有效證據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民主評議,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進行評議,作出結論。民主評議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村(居)黨組織和村(居)委員會成員、熟悉村(居)民情況的黨員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參加。
(五)經民主評議認為符合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申請相關材料上報縣(市、區)民政部門審批;經民主評議認為不符合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六)縣(市、區)民政部門對申請和相關材料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批。符合條件的,核準其享受醫療救助的金額,并將批準意見通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不符合條件的,應將材料退回,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擬批準的申請家庭通過固定的政務公開欄、村(居)務公開欄以及政務大廳設置的電子屏等場所和地點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申請人姓名、家庭人數、擬救助金額等。公示期為5日。
(八)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縣(市、區)民政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在批準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財政部門接到同級民政部門的審批表后,在3個工作日內將救助資金撥付到指定金融機構,直接支付給醫療救助對象。
公示期間出現異議的,縣(市、區)民政部門應當重新組織調查核實,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擬批準的申請重新公示,對不予批準的申請,在作出決定后3個工作日內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七條 對獲得醫療救助的對象名單,應當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政務公開欄以及政務大廳設置的電子屏等場所和地點進行為期半年的公示。
第七章 資金籌集和管理
第二十八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城鄉醫療救助基金每年按以下方式籌集:
(一)縣(市、區)財政根據本轄區當年的特困供養人員、低保家庭對象、建檔立卡貧困對象、低收入家庭對象以及符合資助參保的重度殘疾人、優撫對象和其它縣(市、區)人民政府認定并在民政部門備案的救助對象的總人數,按當年本轄區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人月增加14%的比例安排的基本醫療救助資金;
(二)每年在福利彩票公益金本級留成部分中按20%的比例安排的城鄉醫療救助資金;
(三)上級財政補助資金;
(四)社會各界捐贈用于醫療救助的資金;
(五)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六)按規定可用于城鄉醫療救助的其他資金。
第二十九條 上級另外出臺新政策、新規定,明確資金籌集來源和方法的,則按上級文件規定進行籌集。
第三十條 各級民政部門可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委托醫療機構或專業社會組織,負責提供醫療救助相關醫學專業意見和業務咨詢,開展醫療救助相關調查和制度評估等工作。費用從醫療救助工作經費列支。調研、宣傳、培訓等醫療救助工作經費按“以事定費”的原則由民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列入年度預算。
第三十一條 醫療救助資金必須專款專用,未經批準不得用于救助無關的支出,不得從中提取管理費或列支其它任何費用,當年資金結余轉下年繼續使用。各級民政、財政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廣東省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辦法》,加強基金使用管理,提高醫療救助基金的使用效率。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將醫療救助中的具體服務事項通過委托、承包、采購等方式,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
第八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三條 對騙取醫療救助的,一經查實即取消救助,縣(市、區)民政部門追回所領救助金,相關信息記入有關部門建立的誠信體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醫療救助工作人員應當按規定對醫療救助申請開展調查、審核、審批。不得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申請拒絕受理或故意拖延受理;不得玩忽職守、以權謀私、營私舞弊,貪污、挪用、扣壓、拖欠、虛報醫療救助金,擅自提高或降低醫療救助水平;不得泄露救助對象公示范圍以外的信息。否則由上級機關、主管機關或所在單位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醫療機構違反合作協議,對不按規定用藥、診療以及提供醫療服務所發生的費用,醫療救助基金不予結算;造成醫療救助資金流失或浪費的,終止定點合作協議,取消醫療救助定點醫療機構資格,并依法追究責任。
第三十六條 各級民政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將醫療救助政策、辦事程序、醫療救助金發放情況向社會公示,并設立醫療救助工作投訴、舉報電話。對出具了有效證據的投訴、舉報,受理單位自受理投訴、舉報之日起30日內調查完畢,并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投訴人或舉報人。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清遠市城鄉困難群眾醫療救助暫行辦法》(清府辦〔2010〕78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八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本地區具體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