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YFG2023001
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清遠市人民防空管理規定》延長有效期的通知
清府〔2023〕1號
清遠市高新區管委會、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清遠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的通知》(清府〔2018〕12號)規定,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有效期即將屆滿的《清遠市人民防空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進行了梳理評估并征求了各地、各有關部門意見。根據評估結果和各方意見,現決定繼續施行該《管理規定》,施行有效期延長至2026年1月9日。在繼續施行期間,該文件如有修改或廢止,將另行通知。
附件1: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清遠市人民防空管理規定的通知(清府〔2018〕2號)
附件2:《清遠市人民防空管理規定》政策解讀
清遠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