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質監局關于印發2015年清遠市產品
質量監督抽查計劃產品目錄的通知
各縣(市、區)質監局,質計所:
根據《廣東省質監局印發2015年省產品質量監督抽查計劃的通知》(粵質監監函〔2014〕737號)(附件1)要求,結合我市的產業結構和工業發展情況以及質計所的檢驗能力,市局制訂了《清遠市質監局2015年產品質量監督抽查計劃產品目錄》(附件2),現印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要求,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各縣(市、區)局、質計所要配合做好省、市級產品質量監督抽查計劃實施的相關工作。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承擔產品質量監督抽任務的質檢機構的監督和指導,發現其違法違規行為和其他重要情況要及時上報。市局負責按《清遠市質監局2015年產品質量監督抽查計劃產品目錄》適時組織實施2015年清遠市產品質量監督抽查。
二、各縣(市、區)局對監督抽查中發現的本行政區域內的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及拒絕抽查企業,要依法及時處理。
三、嚴格執行《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中“凡經上級部門監督抽查產品質量合格的,自抽樣之日起6個月內,下級部門對該企業的該種產品不得重復進行監督抽查,依據有關規定為應對突發事件開展的監督抽查除外”的有關規定。質計所在執行監督抽查任務時,請認真與被抽查企業溝通,了解被抽查的產品6個月內有無被上級部門抽查過,是否合格。若6個月內被上級部門抽查過又檢驗合格的,不得對該企業的該種產品在6個月周期內重復進行監督抽查。并收集相關材料報市局質量科。
四、質計所必需按照相應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細則》抽樣、檢驗。所抽樣品必需是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工業產品,標稱有廠名、廠址、生產日期(批號)、執行標準、型號規格、標稱合格,有外包裝的包裝必需完整;納入生產許可證、強制認證管理的須有相關標識的產品。抽樣人員在抽樣時發現被抽樣企業生產的產品不符合上述規定,或者是屬于國家淘汰的產品,應立即停止對該企業的該種產品的抽樣,并收集相關材料報市局質量科。
五、樣品應在企業成品倉庫內隨機抽取經企業檢驗合格且在國內銷售的產品。一家企業原則上每種產品只抽取一種型號、規格的產品。
六、根據省財政廳和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免征中央?省設立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省級收入的通知》(粵財綜〔2014〕89號)的精神,自2014年5月1日起,在全省范圍內對所有企業免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費省級收入。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檢驗費不得向被抽查企業收取。
七、各縣(市、區)局和質計所要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工作紀律,在抽樣前和檢驗過程中不得將抽樣和檢驗信息通知相關企業,以保證抽樣的隨機性、突擊性和公正性。未經市局同意,不得對外發布、泄漏產品質量抽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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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