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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市水務局關于印發《清遠市水務局行政許可事項辦事指南(修訂)》的通知

來源:市政府辦公室訪問量:-發布時間:2017-12-28

QYBG2017019

清遠市水務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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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規范〔2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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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市水務局關于印發《清遠市水務局

行政許可事項辦事指南(修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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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水務(水利)局,局直屬各單位,廣東清源水業有限公司,各有關單位:

??? 根據國務院、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政許可(審批)改革的行政規章以及法規性文件精神,結合動態管理的原則,現將《清遠市水務局行政許可事項辦事指南(修訂)》印發給你們,即日起執行。執行中如遇到的問題,請徑向清遠市水務局行政審批科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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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清遠市水務局行政許可(審批)事項辦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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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市水務局

2017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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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清遠市水務局行政許可(審批)事項辦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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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清遠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市級政府保留行政許可事項(2016年版)》的通知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頒布、修訂、廢止等規定,清遠市水務局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具體如下

一、河道采砂許可

二、取水許可

三、市管權限的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工程建設項目方案審批

四、遷移、損壞市管水利工程設施,占用影響市管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審批

五、城市排水許可證核準

六、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

七、水利工程初步設計文件審批

1.裝機2000-5000千瓦且附屬水庫為小型及以下水電站技術改造、中型機電排灌工程、中型灌區(1-30萬畝)改造工程初步設計文件審批(子項)

2.裝機5000千瓦(含)~50000千瓦(含)和裝機2000千瓦(含)~5000千瓦(含)且其附屬水庫為大中型的新建、重建、和擴建水電站的初步設計文件審批(除新建的附屬水庫為中型以上或壩高大于50m以發電為主的小水電工程外)(子項)

3.水利基建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審批(子項)

4.中小河流治理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審批(子項)

八、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核

九、改裝、拆除或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審批(2013年第一批委托事項第9項、第二批委托事項第4項:“因工程建設確需改裝、拆除或者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審批(清城區、清新區范圍)”委托清城區、清新區水務部門實施)

十、在市管權限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審批

十一、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審查

十二、河道管理范圍內有關活動(含臨時占用)審批(2013年第一批委托事項第8項、第二批委托事項第3項:“河道灘地堤防占用許可(清城區、清新區范圍)”委托清城區、清新區水務部門實施)

十三、由于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止供水審批(2013年第一批委托事項第10項、第二批委托事項第5項:“由于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止供水的審批(清城、清新區范圍)”委托清城區、清新區水務部門實施)

十四、市管河道管理范圍內工程建設方案審批

十五、移動、改建、占用公共排水設施的審批

一、河道采砂許可

(一)實施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16修訂)第三十九條;

2.《廣東省河口灘涂管理條例》(2012修訂)第二十六條;

3.《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2012年修正);

4.《廣東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事項目錄(第二批)》中省政府決定下放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第8項。

(二)辦理對象

自然人、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

(三)受理范圍

省管河道采砂許可(北江干流清遠河段)

(四)辦理條件

1.有河砂開采權中標通知書或市政府授權開采經營北江干流河砂的文件及河砂開采勞務中標通知書;

2.有經營河砂業務的營業執照;

3.有符合規定的采砂作業方式和作業工具;

4.用船舶采砂的,擬采砂船舶沒有違法采砂記錄;

5.用船舶采砂的,船舶、船員證書齊全;

6.已與市水務局簽訂河砂開采權出讓合同

(五)提交材料

1.河道采砂許可申請表(原件2份);

2.組織機構代碼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復印件2份,需蓋申請人章);

3.河砂開采權中標通知書或市政府授權開采經營北江干流河砂的文件及河砂開采勞務中標通知書(復印件2份,需蓋申請人章);

4.采砂人法人代表證明書及身份證或辦理人身份證及法人代表授權委托書;勞務中標人法人代表及身份證;(原件查驗,復印件2份,需蓋申請人章);

5.河砂業務的營業執照和采砂船舶的證書(原件查驗,復印件2份,需蓋申請人章);

6.與市水務局簽訂的河砂開采權出讓合同(原件、復印件各1份);

7.河砂開采權首期出讓費的進賬單及非稅收入(電子)票據(原件查驗,復印件2份,需蓋申請人章)。

(六)收費種類

不收費

(七)審批時限

10個工作日

窗口辦理流程:

提交申請資料——現場審核資料——接受資料——網上錄入資料——受理——審核——審批——發證

網上辦理流程:

網上錄入資料——網上初審資料——接受資料——受理——審核——審批——發證

二、取水許可

(一)實施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16年修訂)第七條、第四十八條。

2.《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2006年國務院令第460號)第二條、第三條、第十四條;

3.《取水許可管理辦法》2008年水利部令第34號)第三條;

4.《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2014年修訂)第十八條;

5.《國務院關于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46號)。

(二)辦理對象

自然人、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

(三)受理范圍

1.日取地表水不滿15萬立方米的市管水利工程取水;

2.總裝機5000千瓦以上的水電工程取水;

3.日取地下水單井2000立方米以上、單位井群10000立方米以上的取水;

4.日取地表水5萬立方米以上、不滿15萬立方米的非農業取水;

5.設計灌溉面積5萬畝以上的農業取水;

6.跨縣級行政區域取水。

(四)辦理條件

1.符合依法批準的水量分配方案;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的,具有與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簽訂的協議或相關文件;

2.符合用水定額要求;

3.符合入河排污口設置管理規定;

4.已妥善處理與第三者的利害關系。

(五)提交材料

1.申請函(原件1份);

2.組織機構代碼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復印件2份,需蓋申請人章);

3.取水許可申請書(原件5份);

4.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原件8份,電子版文件(pdf/jpg/doc等格式)1份);

5.與第三者有利害關系的相關資料(協議或證明)(原件、復印件各1份);

6.建設項目審批、核準文件(復印件2份,需蓋申請人章)

(六)收費種類

不收費

(七)審批時限

10個工作日

窗口辦理流程:

提交申請資料——現場審核資料——接受資料——網上錄入資料——受理——審核——審批——發證

網上辦理流程:

網上錄入資料——網上初審資料——接受資料——受理——審核——審批——發證

三、市管權限的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工程建設項目方案審批

(一)實施依據

《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2014年修訂)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

(二)辦理對象

自然人、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

(三)辦理條件

1.符合江河流域綜合規劃和有關的國土及區域發展規劃;

2.符合防洪標準和有關技術規范要求;

3.不妨礙防洪搶險;

4.項目實施后,對行洪、河勢穩定、水流流態、水質、沖淤變化及堤防、護岸和其它水利工程安全的影響較小,且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四)提交材料

1.申請函(原件1份);

2.組織機構代碼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復印件2份,需蓋申請人章);

3、工程建設設計報告(方案)(原件8份,電子版文件(pdf/jpg/doc等格式)1份),需蓋編制單位章);

4、工程建設項目設計圖紙(原件8份,電子版文件(pdf/jpg/doc等格式)1份),需蓋編制單位章);

5.地方政府或有關部門關于項目建設的相關證明文件(復印件2份,需蓋申請人章);

6.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的意見(原件、復印件各1份)。

(五)收費種類

不收費

(六)審批時限

10個工作日(技術審查時間除外)

窗口辦理流程:

提交申請資料——現場審核資料——接受資料——網上錄入資料——受理——審核——審批——發證

網上辦理流程:

網上錄入資料——網上初審資料——接受資料——受理——審核——審批——發證

四、遷移、損壞市管水利工程設施,占用影響市管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審批

(一)實施依據

1.《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2014年修訂)第二十四條;

2.《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2014年修訂)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

(二)辦理對象

自然人、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

(三)辦理條件

1.遷移、損壞及占用、影響工程設施方案已按有關規定編制完成;

2.遷移、損壞市管水利工程設施的,須采取補救措施或按重置價賠償;

3.影響水利工程運行管理的,須承擔相應的管理維修費用;

4.占用、影響市管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的,須負責興建等效替代工程。

(四)提交材料

1.申請函(原件1份);

2.組織機構代碼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復印件2份,需蓋申請人章);

3.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的意見(原件、復印件各1份);

4.地方政府或有關部門關于項目建設的相關證明文件(復印件2份,需蓋申請人章);

5.遷移、損壞市管水利工程設施,占用、影響市管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方案(原件8份,電子版文件(pdf/jpg/doc等格式)1份),需蓋編制單位章)。

(五)收費種類

不收費

(六)審批時限

10個工作日(技術審查時間除外)

窗口辦理流程:

提交申請資料——現場審核資料——接受資料——網上錄入資料——受理——審核——審批——發證

網上辦理流程:

網上錄入資料——網上初審資料——接受資料——受理——審核——審批——發證

五、城市排水許可證核準

(一)實施依據

1.《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2006年建設部令152號);

2.《清遠市城市排水管理辦法》(清府辦[2013]51號);

3.《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國務院令第412號)。

(二)辦理對象

自然人、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

(三)受理范圍

新城區范圍內排水戶(不含舊城、高新區)

(四)辦理條件

1.符合城市公共排水設施接駁條件,辦理好排水設施接駁手續;

2.向城市公共排水設施排放的污水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

(五)提交材料

1.身份證明(辦理人身份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復印件2份,需蓋申請人章);

2.排水許可申請表(附清遠市公共排水設施接駁申請表)(原件2份);

3.接駁設施驗收的有關資料,排水管網圖以及與城市排水系統連接的施工圖(原件、復印件各1份);

4.有關專用檢測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徑的圖紙和說明(復印件2份,需蓋申請人章);

5.排放污水可能對排水設施正常運行造成危害的重點排污工業企業,應當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裝能夠對水量、酸堿值、化學需氧量進行檢測的在線檢測裝置的有關資料(復印件2份,需蓋申請人章);

6.按規定建設污水處理設施的有關資料(沉淀池、隔油池等內部處理設施的竣工圖、驗收報告等,由建設單位蓋章確認)(復印件2份,需蓋申請人章);

7.環保部門的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意見(環境影響登記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劃部門核準的規劃總平面圖、規劃排水平面圖(復印件2份,需蓋申請人章)。

(六)收費種類

不收費

(七)審批時限

10個工作日

窗口辦理流程:

提交申請資料——現場審核資料——接受資料——網上錄入資料——受理——審核——審批——發證

網上辦理流程:

網上錄入資料——網上初審資料——接受資料——受理——審核——審批——發證

六、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

(一)實施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訂)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2011年國務院令第588號修訂)第十四條;

3.《廣東省水土保持條例》2016年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68號)第二十三條;

4.《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報審批管理規定》2005年水利部令第24號修訂)第八條;

5.《廣東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事項目錄(第一批)》省政府決定下放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第44項。

(二)辦理對象

自然人、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

(三)受理范圍

1.省級立項的占地20公頃以下,且挖填土石方總量20萬立方米以下的生產建設項目;

2.跨地區項目的生產建設項目。

(四)辦理條件

1.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

2.符合《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技術規范》等國家、行業的水土保持技術規范、標準;

3.水土流失防治責任范圍明確;

4.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與周邊環境相協調,并達到主體工程設計深度;

5.水土保持投資編制依據可靠、方法合理、結果正確。

(五)提交材料

1.申請函(原件1份);

2.組織機構代碼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復印件2份,需蓋申請人章);

3.有關部門批準開發建設項目的文件或發改部門同意開展前期工作批復文件(復印件2份,需蓋申請人章);

4.工程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初步設計報告)或開發利用方案的評審意見(礦山類項目)或園區規劃評審意見(園區或城鎮建設類項目)(建設項目需原件2份,礦山類項目、園區或城鎮建設類項目需復印件2份);

5)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原件8份,電子版文件(pdf/jpg/doc等格式)1份)。

(六)收費種類

不收費

(七)審批時限

10個工作日(技術審查時間除外)

七、水利工程初步設計文件審批

(一)裝機2000-5000千瓦且附屬水庫為小型及以下的小水電站技術改造、中型機電排灌工程、中型灌區(1-30萬畝)改造工程初步設計文件審批

1.實施依據

廣東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事項目錄(第一批)2012169號省政府決定下放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第45項;

2.辦理對象

自然人、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

3.辦理條件

1)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經批準;

2)初步設計文件已按《水利水電工程初步設計報告編制規程》(SL6192013)、《小型水電站初步設計報告編制規程》(SL1792011)的要求編制完成;

3)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已提交初審意見。

4.提交材料

1)申請函(原件1份);

2)組織機構代碼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復印件2份,需蓋申請人章);

3)上報工程初步設計文件目錄清單(8份);

4)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初審意見(原件、復印件共8份);

?5)初步設計報告書(原件8份,電子版文件(pdf/jpg/doc等格式)1份),需蓋編制單位章);

?6)主要工程量計算書(原件8份,電子版文件(pdf/jpg/doc等格式)1份),需蓋編制單位章);

?7)水文分析復核報告或設計報告中有水文分析章節(原件8份,電子版文件(pdf/jpg/doc等格式)1份),需蓋編制單位章);

?8)水土保持專項設計報告或設計報告中有水土保持章節或水土保持專項批復文件(報告原件8份,電子版文件(pdf/jpg/doc等格式)1份),需蓋編制單位章或水土保持專項批復文件復印件8份);

?9)工程地質報告(原件8份,電子版文件(pdf/jpg/doc等格式)1份),需蓋編制單位章);

?10)防雷、機電、金屬結構設備專題論證報告或設計報告中有防雷、機電、金屬結構設備的章節(原件8份,電子版文件(pdf/jpg/doc等格式)1份),需蓋編制單位章);

?11)工程投資概算書(含光盤)(原件8份,電子版文件(pdf/jpg/doc等格式)1份),需蓋編制單位章);

?12)工程設計圖紙(原件8份,電子版文件(pdf/jpg/doc等格式)1份),需蓋編制單位章);

?13)工程設計計算書(原件8份,電子版文件(pdf/jpg/doc等格式)1份),需蓋編制單位章);

14)勘測、設計單位資質證明文件(復印件8份,需蓋編制單位章);

15)符合審批權限規定的立項批文或不需立項的證明文件(復印件8份,需蓋申請人章);

16)當地建設部門頒布的近期建筑材料信息價格資料(復印件8份)。

5.收費種類

不收費

6.審批時限

10個工作日(技術審查時間除外)

(二)裝機5000千瓦(含)~50000千瓦(含)和裝機2000千瓦(含)~5000千瓦(含)且其附屬水庫為大中型的新建、重建、和擴建水電站的初步設計文件審批(除新建的附屬水庫為中型以上或壩高大于50m以發電為主的小水電工程外)

1.實施依據

1)《廣東省小水電管理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52號)第十二條;

2)《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省直部門權責清單(第二批)的決定》(粵府〔201524號)廣東省水利廳權責清單(職能調整目錄):下放地級市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2.辦理對象

自然人、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

3.辦理條件

1)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經批準;

2)初步設計文件已按《水利水電工程初步設計報告編制規程》(SL6192013)、《小型水電站初步設計報告編制規程》(SL1792011)的要求編制完成;

3)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已提交初審意見。

4.提交材料

1)申請函(原件1份);

2)組織機構代碼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復印件2份,需蓋申請人章);

3)上報工程初步設計文件目錄清單(8份);

4)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初審意見(原件、復印件共8份);

?? 5)初步設計報告書(原件8份,電子版文件(pdf/jpg/doc等格式)1份),需蓋編制單位章);

?? 6)主要工程量計算書(原件8份,電子版文件(pdf/jpg/doc等格式)1份),需蓋編制單位章);

?? 7)水文分析復核報告或設計報告中有水文分析章節(原件8份,電子版文件(pdf/jpg/doc等格式)1份),需蓋編制單位章);

?? 8)水土保持專項設計報告或設計報告中有水土保持章節或水土保持專項批復文件(原件8份,電子版文件(pdf/jpg/doc等格式)1份),需蓋編制單位章或水土保持專項批復文件8份);

?? 9)工程地質報告(原件8份,電子版文件(pdf/jpg/doc等格式)1份),需蓋編制單位章);

?? 10)防雷、機電、金屬結構設備專題論證報告或設計報告中有機電、金屬結構設備的章節(原件8份,電子版文件(pdf/jpg/doc等格式)1份),需蓋編制單位章);

?? 11)工程投資概算書(含光盤)(原件8份,電子版文件(pdf/jpg/doc等格式)1份),需蓋編制單位章);

?? 12)工程設計圖紙(原件8份,電子版文件(pdf/jpg/doc等格式)1份),需蓋編制單位章);

?? 13)工程設計計算書(原件8份,電子版文件(pdf/jpg/doc等格式)1份),需蓋編制單位章);

14)勘測、設計單位資質證明文件(復印件8份,需蓋編制單位章);

15)符合審批權限規定的立項批文或不需立項的證明文件(復印件8份,需蓋申請人章);

16)當地建設部門頒布的近期建筑材料信息價格資料(復印件8份)。

5.收費種類

不收費

6.審批時限

10個工作日(技術審查時間除外)

(三)水利基建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審批

1.實施依據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國務院令第412號)第172項;

2)《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2014年修訂)第三條。

2.辦理對象

自然人、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

3.受理范圍

1)已完成立項程序的由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水利基建項目;

2)規模1000千瓦及以上至2000千瓦水電站工程;

3)裝機500千瓦(山區100千瓦)及以上至1000千瓦的機電排灌工程。

4.辦理條件

1)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經批準;

2)初步設計文件已按《水利水電工程初步設計報告編制規程》(DL502193)的要求編制完成;

3)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已提交初審意見或備案意見

5.提交材料

1)申請函(原件1份);

2)組織機構代碼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復印件2份,需蓋申請人章);

3)上報工程初步設計文件目錄清單(8份);

4)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初審意見(原件、復印件共8份);

?? 5)初步設計報告書(原件8份,電子版文件(pdf/jpg/doc等格式)1份),需蓋編制單位章);

?? 6)主要工程量計算書(原件8份,電子版文件(pdf/jpg/doc等格式)1份),需蓋編制單位章);

?? 7)水文分析復核報告或設計報告中有水文分析章節(原件8份,電子版文件(pdf/jpg/doc等格式)1份),需蓋編制單位章);

?? 8)水土保持專項設計報告或設計報告中有水土保持章節或水土保持專項批復文件(原件8份,電子版文件(pdf/jpg/doc等格式)1份),需蓋編制單位章或水土保持專項批復文件8份);

?? 9)工程地質報告(原件8份,電子版文件(pdf/jpg/doc等格式)1份),需蓋編制單位章);

?? 10)防雷、機電、金屬結構設備專題論證報告或初設報告中有機電、金屬結構設備章節(原件8份,電子版文件(pdf/jpg/doc等格式)1份),需蓋編制單位章);

?? 11)工程投資概算書(含光盤)(原件8份,電子版文件(pdf/jpg/doc等格式)1份),需蓋編制單位章);

?? 12)工程設計圖紙(原件8份,電子版文件(pdf/jpg/doc等格式)1份),需蓋編制單位章);

?? 13)工程設計計算書(原件8份,電子版文件(pdf/jpg/doc等格式)1份),需蓋編制單位章);

14)勘測、設計單位資質證明文件(復印件8份,需蓋編制單位章);

15)符合審批權限規定的立項批文或不需立項的證明文件(復印件8份,需蓋申請人章);

16)當地建設部門頒布的近期建筑材料信息價格資料(復印件8份)。

6.收費種類

不收費

7.審批時限

10個工作日(技術審查時間除外)

(四)中小河流治理項目初步設計審批

1.實施依據

《國務院關于同意廣東省“十二五”時期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試的批復》國務院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第21項。

2.辦理對象

自然人、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

3.辦理條件

1)初步設計文件已按《水利水電工程初步設計報告編制規程》(SL6192013)、《廣東省山區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設計指南》等的要求編制完成;

2)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已提交初審意見。

4.提交材料

1)申請函(原件1份);

2)組織機構代碼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復印件2份,需蓋申請人章);

3)上報工程初步設計文件目錄清單(8份);

4)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初審意見(原件、復印件共8份);

?? 5)初步設計報告書(原件8份,電子版文件(pdf/jpg/doc等格式)1份),需蓋編制單位章);

?? 6)工程地質勘察報告及圖紙(原件8份,電子版文件(pdf/jpg/doc等格式)1份),需蓋編制單位章);

?? 7)工程設計圖紙(原件8份,電子版文件(pdf/jpg/doc等格式)1份),需蓋編制單位章);

?? 8)工程量計算書(復印件8份,電子版文件(pdf/jpg/doc等格式)1份),需蓋編制單位章);

?? 9)工程概算書(含光盤)(原件8份,電子版文件(pdf/jpg/doc等格式)1份),需蓋編制單位章);

10)當地建設部門頒布的近期建筑材料信息價格資料(8份)。

5.收費種類

不收費

6.審批時限

10個工作日(技術審查時間除外)

窗口辦理流程:

提交申請資料——現場審核資料——接受資料——網上錄入資料——受理——審核——審批——發證

網上辦理流程:

網上錄入資料——網上初審資料——接受資料——受理——審核——審批——發證

八、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核

(一)實施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16年修訂)第三十四條;

2.《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2004年水利部令第22號)第五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條;

4.《廣東省東江西江北江韓江流域水資源管理條例》(2012年修訂)第二十三條。

(二)辦理對象

自然人、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

(三)辦理條件

設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時辦理取水許可手續,其取水許可已審批發證。

(四)提交材料

1.申請函(原件1份);

2.組織機構代碼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復印件2份,需蓋申請人章);

3.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原件8份,電子版文件(pdf/jpg/doc等格式)1份),需蓋編制單位章);

4建設項目依據文件(復印件2份,需蓋申請人章)。

(五)收費種類

不收費

(六)審批時限

10個工作日(技術審查時間除外)

窗口辦理流程:

提交申請資料——現場審核資料——接受資料——網上錄入資料——受理——審核——審批——發證

網上辦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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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在市管權限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審批

(一)實施依據

《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2014年修訂)第二十七條

(二)辦理對象

自然人、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

(三)辦理條件

1.符合防洪標準和有關技術規范要求;

2.不妨礙防洪搶險;

3.對市管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和安全影響較小,且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4.已與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簽訂協議。

(四)提交材料

1.申請函(原件1份);

2.組織機構代碼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復印件2份,需蓋申請人章);

3.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出具的意見(原件、復印件各1份);

4.地方政府或有關部門關于生產經營活動的有關證明文件(復印件2份,需蓋申請人章);

5.生產經營活動項目方案(原件8份,電子版文件(pdf/jpg/doc等格式)1份),需蓋申請人章)。

(五)收費種類

不收費

(六)審批時限

10個工作日(技術審查時間除外)

窗口辦理流程:

提交申請資料——現場審核資料——接受資料——網上錄入資料——受理——審核——審批——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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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審查

(一)實施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16年修訂)第十九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2009年修訂)第十七條;

3.《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制度管理辦法(試行)》(2007水利部令第31號);

4.《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二)辦理對象

自然人、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

(三)受理范圍

市管權限水利工程

(四)辦理條件

1.水工程建設規模、任務符合流域綜合規劃和防洪規劃的總體要求;

2.建設規模等級(別)和標準符合《防洪標準》(GB50201-2014)及其他有關技術和管理規定的要求;

3.不影響其他水工程,或者有消除影響的補救措施;

4.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的流域綜合規劃或者防洪規劃尚未編制或者批復的,建設單位委托有相應工程咨詢資質的單位或者流域綜合規劃或者防洪規劃的編制單位,就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開發、保護的要求或者防洪的要求編制專題論證報告。

(五)提交資料

1.申請函(原件1份);

2.組織機構代碼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復印件2份,需蓋申請人章);

3.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申請表(原件2份);

4.擬報批水工程的(預)可行性研究報告(原件8份,電子版文件(pdf/jpg/doc等格式)1份);

5與第三者利害關系的相關協議或證明(復印件2份,需蓋申請人公章)。

(六)收費種類

不收費

(七)審批時限

10個工作日(技術審查時間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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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市管河道管理范圍內工程建設方案審批

(一)實施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16年修訂)第三十八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2009年修訂)第二十七條;

3.《廣東省河道堤防管理條例》(2012年修訂)第七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2011年國務院令第588號修訂)第十一條;

5.《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2014年修訂)第四十三條。

(二)辦理對象

自然人、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

(三)辦理條件

1.符合江河流域綜合規劃和有關的國土及區域發展規劃;

2.符合防洪標準和有關技術規范要求;

3.不妨礙防洪搶險;

4.項目實施后,對行洪、河勢穩定、水流流態、水質、沖淤變化及堤防、護岸和其它水利工程安全的影響較小,且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四)提交資料

1.申請函(原件1份);

2.組織機構代碼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復印件2份,需蓋申請人章);

3.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的意見(原件、復印件各1份);

4.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初審意見(原件、復印件各1份);

5.地方政府或有關部門關于項目建設的證明文件(復印件2份,需蓋申請人章);

??? 6。工程建設方案及圖紙(原件8份,電子版文件(pdf/jpg/doc等格式)1份)。

(五)收費種類

不收費

(六)審批時限

10個工作日(技術審查時間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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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移動、改建、占用公共排水設施的審批

(一)實施依據

1.《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2006年建設部令152號);

2.《清遠市城市排水管理辦法》(清府辦[2013]51號);

3《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國務院令第412號)。

(二)辦理對象

自然人、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

(三)受理范圍

新城區范圍內排水戶(不含舊城、高新區)

(四)辦理條件

1.符合城市公共排水設施接駁條件,辦理好排水設施接駁手續;

2.向城市公共排水設施排放的污水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

(五)提交材料

1.身份證明(辦理人身份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復印件2份,需蓋申請人章);

2.排水許可申請表(附清遠市公共排水設施接駁申請表)(原件2份);

3.接駁設施驗收的有關資料,排水管網圖以及與城市排水系統連接的施工圖(原件、復印件各1份);

4.有關專用檢測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徑的圖紙和說明(復印件2份,需蓋申請人章);

5.排放污水可能對排水設施正常運行造成危害的重點排污工業企業,應當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裝能夠對水量、酸堿值、化學需氧量進行檢測的在線檢測裝置的有關資料(復印件2份,需蓋申請人章);

6.按規定建設污水處理設施的有關資料(沉淀池、隔油池等內部處理設施的竣工圖、驗收報告等,由建設單位蓋章確認)(復印件2份,需蓋申請人章);

7.環保部門的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意見(環境影響登記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劃部門核準的規劃總平面圖、規劃排水平面圖(復印件2份,需蓋申請人章)。

(六)收費種類

不收費

(七)審批時限

10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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