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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市農業農村局(清遠市鄉村振興局)

2023年清遠市農業綜合執法十大典型案例

來源:清遠市農業農村局訪問量:-發布時間:2023-11-08

案例一

一、案件名稱  

生產、銷售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的飼料案

二、承辦單位

清遠市農業農村局

三、案情介紹

2022424日,根據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2022年飼料質量安全監管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清遠市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清遠市飼料有限公司生產的飼料進行質量監督抽檢。1123日,清遠市農業農村局收到檢驗報告,報告結果顯示:配合飼產品(批號:2022041420220420所檢項目鎘的檢測值分別為2.01mg/kg1.73mg/kg,比規定判定值小于等于1.3mg/kg均高于30%以上,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第2625號的要求,檢測結論為不合格。當日,清遠市農業農村局對當事人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飼料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對產品出廠前有進行質量自檢,但其中未包含重金屬檢測。該批檢驗不合格的飼料為魚苗用飼料,執法人員檢查倉庫時未發現該型號產品庫存,當事人對此反饋所有產品均已售至自有魚苗養殖場且使用完畢。據悉,自收到《飼料質量安全監督抽查檢測結果通知書》后,當事人對導致鎘超標的原因進行自查,并于20221129日主動將其它系列飼料送第三方檢測,檢測結果合格。當事人通過自查,認為鎘超標是誘食劑(成分是烏賊膏)添加過量所致,非人為故意添加。當事人生產、銷售20220414批次飼料產品數量為1.48噸,20220420批次飼料產品數量為1.5噸,銷售價格均為5210/噸,銷售貨值合計15525.8元。

    四、處理結果

當事人生產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第2625號要求配合飼料產品,違反了《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十八條“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應當按照產品質量標準以及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飼料、飼料添加劑質量安全管理規范和飼料添加劑安全使用規范組織生產,對生產過程實施有效控制并實行生產記錄和產品留樣觀察制度”之規定鑒于當事人首次違法,對違法行為進行認真自查、及時改正,并積極配合執法人員對本案的調查,未造成顯著的社會危害,按照《廣東省農業農村廳行政處罰裁量標準(飼料26條“生產、經營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不符合指標雖為營養成分指標但與標準值差異高于30%(30%)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產品,違法生產、經營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的規定,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輕微本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之規定,本單位2023215上午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清農農告20231)給當事人

    依照《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第一款第二項“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產品,違法生產、經營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生產、經營無產品質量標準或者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的”。參《廣東省農業農村廳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26條:“生產、經營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不符合指標雖為營養成分指標但與標準值差異高于30%(30%)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產品,違法生產、經營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的規定,本機關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生產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的飼料,并作出以下行政處罰決定

    1.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大寫)壹萬伍仟伍佰貳拾伍元捌角:15525.80

    2.處人民幣(大寫)肆萬陸仟伍佰柒拾柒元肆角(¥:46577.40的罰款

    以上罰沒合計人民幣(大寫)陸萬貳仟壹佰零叁元貳角(¥:62103.20


案例二

一、案件名稱  

XX生產、銷售偽劣牛肉產品

二、承辦單位

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農業農村局

三、案情介紹

2022115日,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員通過縣城屠宰場監控錄像發現唐XX、陳XX、朱XX等人在屠宰牛只過程中,使用“軟膠水管”往牛只大動脈器官注水。隨后,吉田鎮人民政府依法對現場的監控設備數據進行扣押封存,對當事人涉嫌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經吉田鎮人民政府調查發現,該案(線索)涉案情況復雜,涉案人員較多,涉案金額較大,根據相關規定依法移送縣農業農村局處理。經縣農業農村局調查發現,該案涉案值較大,情節嚴重,涉嫌犯罪。依照相關規定,縣農業農村局于2022429日將該案(線索)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經公安機關查明,XX和陳XX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值較大,情節嚴重,涉嫌犯罪,依法對唐XX和陳XX實施刑事立案處理。朱XX涉嫌違法行為符合行政處罰管轄規定,公安機關于202278將朱XX涉案部分退回縣農業農村局依法查處。

經縣農業農村局查明,XX生產、銷售注水牛肉共計410斤,其中:用于自食用290市斤,已銷售120市斤(銷售價格55/市斤),獲違法所得共計6600元。朱XX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對上述違法事實均予以認可。

    四、處理結果

調查結果認定朱XX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之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之規定,鑒于當事人朱XX到案后,主動接受執法人員的普法教育,積極配合調查,屬初犯,認錯態度較好,并愿意悔改自新,期間未發現或收到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情形,確定依法從輕處罰裁量檔次。對當事人朱XX作出以下行政處罰決定

對當事人朱XX涉案銷售所得的百分之五十確定罰款數額,處罰款共計人民幣(大寫)叁仟叁佰圓整(:3300.00)。


案例三

一、案件名稱  

某公司在養殖鱸魚過程中使用違禁獸藥案

二、承辦單位

英德市農業農村局

三、案情介紹

2023110日,清遠市農業農村局根據廣東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做好2023年元旦、春節期間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要求,依法對位于清遠市英德市的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養殖的水產品(大口黑鱸)進行執法監督抽檢。檢測結果顯示味喃西林代謝物標準值≤0.5(檢測結果為0.682,判定不合格)。農業農村部于201912發布的第250號《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單》序號10中,將硝基呋喃類列為禁止使用的藥物。

2023118清遠市農業農村局將監督抽檢不合格水產品案件線索移交至英德市農業農村局查處。英德市農業農村局119日將《檢驗報告》送達給當事人,當事人對檢驗結果提出異議并提出復檢要求。22日,經省農業農村廳同意復檢申請后,復檢樣品經廣東省科學院生物與醫學工程研究所檢測,檢驗結果為復檢不合格。

當事人在養殖過程中使用禁止使用的獸藥行為,違反了《獸藥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禁止使用假、劣獸藥以及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藥品和其他化合物。禁止使用的藥品和其他化合物目錄由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公布。”之規定,該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四、處理結果

根據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按照《廣東省農業農村廳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獸藥)》(序號9,適用情形為無上述情形,使用禁止使用的藥品和其他化合物的,裁量標準為對違法單位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根據《獸藥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照國家有關獸藥安全使用規定使用獸藥的、未建立用藥記錄或者記錄不完整真實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藥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將人用藥品用于動物的,責令其立即改正,并對飼喂了違禁藥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動物及其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對違法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之規定及《廣東省農業農村廳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獸藥)》(序號9)自由裁量情形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其停止使用禁止使用的藥品和其他化合物的行為;

2.對該批次飼喂了違禁藥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大口黑鱸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

3.處罰款人民幣(大寫)肆萬伍仟元整(45000.00)。


案例四

一、案件名稱

某農資店推廣、銷售應當審定未經審定的農作物品種案

二、承辦單位

英德市農業農村局

三、案情介紹

2023314日,英德市農業農村局聯合英德市東華鎮人民政府依法對位于東華鎮的某農資店開展2023年農資打假保春耕“春雷”專項執法行動。行動中,在該門店發現銷售的4種玉米種子產品(正大659(單粒播種)、正大659(非單粒播種)、矮甜5號超甜玉米、皇太子超甜玉米)包裝標簽上未有引種備案編號或審定編號,當事人亦無法提供上述種子產品的國家、省級審定及引種備案等相關證明,故被認定為涉嫌推廣、銷售應當審定未經審定及引種備案登記的農作物(玉米)品種。

經查,當事人銷售的正大659(單粒播種)、正大659(非單粒播種)這兩種產品雖有在湖南省審定(審定編號“湘審玉2017000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十九條“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實屬于同一適宜生態的地域引種農作物品種、林木良種的,引種者應當將引種的品種和區域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備案”、“廣東省農業農村廳印發的《省級審定品種同一適宜生態區》的通知(粵農(品審)[2017]1號)中“二、玉米(一)普通玉米,青貯玉米:廣西壯族自治區、海南省、福建省漳州以南地區、貴州省與廣西接壤的低熱河谷地帶,云南省文山、紅河、臨滄、思茅、西雙版納、德宏等州市海拔800米以下地區,與我省為同一適宜生態區。(二)鮮食甜玉米、鮮食糯玉米:安徽和江蘇兩省淮河以南地區、上海市、浙江省、江西省、福建省、廣西壯族自治區、海南省,與我省為同一適宜生態區。”之規定。因此,湖南省與廣東省不是同一適宜生態區,達不到引種條件,所以該品種必須在廣東審定后才能夠推廣、銷售。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應當審定的農作物品種未經審定的,不得發布廣告、推廣、銷售”之規定;

當事人銷售的矮甜5號超甜玉米、皇太子超甜玉米這兩種產品由于標簽內容上沒有國家或省級的審定編號,當事人也無法提供玉米品種審定的相關證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十五條第一款“ 國家對主要農作物和主要林木實行品種審定制度。主要農作物品種和主要林木品種在推廣前應當通過國家級或者省級審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確定的主要林木品種實行省級審定”;第四十條第二款“標簽應當標注種子類別、品種名稱、品種審定或者登記編號、品種適宜種植區域及季節、生產經營者及注冊地、質量指標、檢疫證明編號、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編號和信息代碼,以及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之規定。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應當審定的農作物品種未經審定的,不得發布廣告、推廣、銷售。”之規定。

四、處理結果

根據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按照《廣東省農業農村廳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種子、食用菌)》(序號4,鑒于當事人經教育后能積極配合執法人員立案調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對應當審定未經審定的農作物品種進行推廣、銷售的;

(二)作為良種推廣、銷售應當審定未經審定的林木品種的;

(三)推廣、銷售應當停止推廣、銷售的農作物品種或者林木良種的;

(四)對應當登記未經登記的農作物品種進行推廣,或者以登記品種的名義進行銷售的;

(五)對已撤銷登記的農作物品種進行推廣,或者以登記品種的名義進行銷售的。”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其停止推廣、銷售應當審定未經審定的農作物(玉米)品種的行為;

2、沒收以上4種玉米種子產品共33包;                                      

3、處罰款(人民幣)貳萬伍仟元整(¥:25000.00);

    罰款合計人民幣(大寫)貳萬伍仟元整(¥:25000.00)。


案例五

    一、案件名稱

不按照農藥的間隔期使用農藥

二、承辦單位

佛岡縣農業農村局

    三、案情介紹

2022829日,佛岡縣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依法對何售賣的絲瓜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執法監督檢驗工作,檢測結果發現何某種植的絲瓜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檢測結果為0.32mg/kg,標準要求≤0.05mg/kg,判定不合格。經調查,何某種植的絲瓜不按照農藥的間隔期使用農藥涉嫌違反《農藥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依據《農藥管理條例》第六十條予以立案查處。

三、處理結果

按照《廣東省農業農村廳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農藥)序號12,農藥使用者為個人,首次發現該違法行為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的規定進行處罰,何某的違法行為為一般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農藥管理條例》第六十條:農藥使用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農藥使用者為農產品生產企業、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和從事農產品生產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單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農藥使用者為個人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決定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罰款:人民幣(大寫)伍佰元整。(¥500.00)。


案例六

一、案件名稱

    未經定點從事生豬屠宰活動

二、承辦單位

連州市農業農村局

三、案情介紹

2023118日,連州市農業農村局收到連州市西岸鎮人民政府轉來的《案件移送書》,經立案調查,查明20221216日,接群眾舉報的線索,連州市西岸鎮人民政府聯合連州市打擊生豬私屠濫宰違法行為工作專班對位于連州市西岸鎮石馬村委會石正村當事人的住宅進行檢查,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一人在其住宅的院子內從事生豬屠宰活動。29日,連州市農業農村局對當事人進行詢問調查,當事人供述稱,其屠宰的2頭生豬均為自己在住宅的院子里飼養,計劃當日屠宰后將生豬產品按14元每斤的批發價賣給清水街的豬肉經營戶。210日,連州市農業農村局向連州市的定點屠宰廠某屠宰公司發函《價格征詢函》,征詢20221216日的豬肉白條價,獲悉20221216日的豬肉白條價為13.8/斤。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四十條“本條例規定的貨值金額按照同類檢疫合格及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生豬、生豬產品的市場價格計算”,當事人屠宰了2頭生豬,生豬產品為422.27斤,貨值金額為5827.326元。調查認定當事人未經定點從事生豬屠宰活動違反了《生豬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除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的不實行定點屠宰外,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定點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規定。

四、處理結果

根據《生豬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定點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關閉,沒收生豬、生豬產品、屠宰工具和設備以及違法所得;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的規定,結合本案違法情節,當事人配合調查情況,及當事人主動向執法機關提供了流動攤販經營私宰肉的線索信息。當事人提供的線索信息幫助執法機關查獲經營的私宰肉107斤,有效規范了生豬肉品經營行為,保證生豬產品質量安全,當事人提供線索信息的行為可認定為立功表現,根據《廣東省農業農村廳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八條第一款第四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當事人符合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條“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的規定,另,當事人于2023210日向本機關提交了《申請書》,《申請書》中當事人表明通過執法人員的教育已認識到自身的錯誤行為,亦愿意接受行政處罰,但目前家庭經濟困難,希望可以減輕行政處罰。綜合以上因素,本著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本機關決定對當事人未經定點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違法行為減輕處罰。根據《廣東省農業農村廳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八條第二款“給予減輕處罰的,依法在法定行政處罰的最低限度以下作出。”規定,本機關決定在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的同時,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一、沒收生豬產品422.27斤、屠宰工具13把刀具、2個掛鉤、10個鐵鉤;

二、罰款人民幣(大寫)貳萬元整20000元整。(¥20000.00)。


案例七

一、案件名稱  

    未按國家有關獸藥安全使用規定使用獸藥

二、承辦單位

清遠市清城區農業農村局

三、案情介紹

2023427日,清遠市清城區農業農村局依法對阮某的鵝養殖場進行禽畜產品監督抽檢。67日,抽檢的鵝樣品檢驗報告(編號:CTT23050801343),恩諾沙檢驗結果為1640.7 ug / kg ,標準指標(≤100 ug / kg ),該抽檢批次鵝不合格。阮某存在涉嫌未按照國家有關獸藥安全使用規定使用獸藥的行為。68日,清遠市清城區農業農村局對當事人涉嫌未按照國家有關獸藥安全使用規定使用獸藥立案調查。

四、處理結果

經調查,阮某的鵝養殖場養了約5000只鵝。因天氣原因,導致部分鵝出現感冒癥狀。424日,阮某對患有感冒癥狀的約1400只鵝喂了感冒藥。427日,清遠市清城區農業農村局依法對阮某的鵝養殖場進行禽畜產品監督抽檢。當事人將在424日吃了感冒藥未達到禽類8日停藥期的鵝作為樣品抽檢,導致鵝樣品恩諾沙星(以恩諾沙星與環丙沙星之和計)檢驗結果超標。515日,當事人將鵝(鵝吃了含恩諾沙星成分感冒藥的天數已超過“禽類8日停藥期”規定的天數)出售。以上事實有《現場勘驗筆錄》、《詢問筆錄》、勘驗(檢查)照片、檢驗報告等證據證實。

上述行為違反了《獸藥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之規定:“獸藥使用單位,應當遵守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獸藥安全使用規定,并建立用藥記錄”的規定。2023427日抽檢的那批鵝,未在“禽類8日停藥期”內上市,沒有造成社會危害后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的規定,本單位擬對你作出不予行政處罰,對你未按照國家有關獸藥安全使用規定使用獸藥的行為進行批評教育。


案例八

一、案件名稱

涉嫌經營劣質獸藥產品案

二、承辦單位

陽山縣農業農村局

三、案情介紹

20211112日,陽山縣農業農村局到陽山縣某畜獸藥經營門店開展執法檢查,并對其銷售的金馥香?魚腥草注射液進行執法監督抽檢,檢驗結果顯示該批次產品為不及格產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獸藥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1款規定:成分含量不符合獸藥國家標準或者不標明有效成分的為劣獸藥。”,因此當事人經營不及格獸藥產品金馥香?魚腥草注射液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獸藥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禁止獸藥經營企業經營人用藥品和假、劣獸藥。”規定,當事人涉嫌經營劣質獸藥,陽山縣農業農村局批準立案。經查,當事人經營的獸藥產品所含成分的種類、名稱與獸藥國家標準不符合,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獸藥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屬于經營劣獸藥違法行為。

四、處理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獸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責令其停止生產、經營,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的原料、輔料、包裝材料及生產、經營的獸藥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經營的獸藥(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獸藥,下同)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貨值金額無法查證核實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及《廣東省農業農村廳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獸藥)》第2款第2項首次違法經營獸藥,貨值金額不足5000元且未造成重大損失的,沒收用于違法經營的獸藥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經營的獸藥貨值金額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經我局相關人員召開行政處罰案件集體討論會議一致決定,擬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

1、沒收劣質獸藥產品金馥香?魚腥草注射液2瓶,違法所得人民幣(大寫)陸拾元整(¥60.00);

2、當事人經營劣質獸藥,處以貨值金額3倍的罰款,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大寫)壹仟肆佰肆拾元整(¥1440.00);

3、以上罰沒款共計人民幣(大寫)壹仟伍佰元整(¥1500.00)。


案例九

    一、案件名稱

涉嫌銷售不合格農藥案

    二、承辦單位

連南瑤族自治縣農業農村局

    三、案情介紹

2022831日,連南瑤族自治縣農業農村局依法對連南瑤族自治縣某農業公司經銷店銷售的農藥產品高氯·甲維鹽、丙澳·辛硫磷進行監督抽驗工作。產品檢測報告顯示高氯.甲維鹽、丙澳.辛硫磷檢測出違規添加成分,檢驗檢測結果為高氯.甲維鹽違規添加毒死蜱,檢測值0.72,不符合GB /T19605-2017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丙澳.辛硫磷違規添加治螟磷,檢測值0.3,不符合NY /T2990-2010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依據《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履行農藥監督管理職責,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五)查封、扣押違法生產、經營、使用的農藥,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使用農藥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和《連南瑤族自治縣人民政府關于鄉鎮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南府函〔202174號)的規定,連南瑤族自治縣農業農村局對當事人銷售的的不合格農藥產品高氯·甲維鹽、丙溴辛硫磷進行扣押。

經查,截至連南瑤族自治縣農業農村局扣押上述涉案產品前,高氯·甲維鹽銷售了129瓶,單價15元/瓶,違法所得1935元;丙溴·辛硫磷銷售了94瓶,單價16元/瓶,違反所得1504元,合計違法所得3439元。

四、處理結果

當事人嫌銷售不合格農藥的行為,違反了《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劣質農藥:(一)不符合農藥產品質量標準;(二)混有導致藥害等有害成分。"的規定,按照《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農藥經營者經營劣質農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農藥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的農藥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綜上,對當事處以下以行政處罰:

一、沒收違法經營的農藥產品(其中高氯·甲維鹽21瓶;丙溴·辛硫磷26瓶);

二、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大寫)叁仟肆佰叁拾玖元(3439.00;

三、并處人民幣(大寫)貳仟元(2000.00)罰款;

上述罰沒款合計人民幣(大寫)伍仟肆佰叁拾玖元(5439.00)。


案例十

    一、案件名稱

生產、銷售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草菇案

    二、承辦單位

英德市農業農村局

    三、案情介紹

英德市農業農村局在開展2022年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檢行動中,于920日依法對位于英德市東華鎮黃陂街的某食用菌專業合作社生產的草菇進行監督抽檢。檢驗結果顯示樂果項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判定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生產、銷售上述批次草菇的情況如下:920日生產、銷售的草菇總共60斤,銷售草菇的批發價是10/公斤,銷售草菇的總收入是300元。結果認定當事人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草菇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八條“國家引導、推廣農產品標準化生產,鼓勵和支持生產優質農產品,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第二十五條“農產品生產者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合理使用農業投入品,嚴格執行農業投入品使用安全間隔期或者休藥期的規定,防止危及農產品質量安全。禁止在農產品生產過程中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農業投入品。”;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產品,不得銷售:(一)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化學物質的;(二)農藥、獸藥等化學物質殘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四)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材料不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的技術規范的;(五)其他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之規定,該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四、處理結果

根據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按照《廣東省農業農村廳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農產品質量安全)》(序號4),違法行為: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銷售的農產品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化學物質的;農藥、獸藥等化學物質殘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其他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五十條第一款 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銷售的農產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或者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停止銷售,追回已經銷售的農產品,對違法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監督銷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適用情形:違法所得不足500元的;或者無違法所得,貨值金額不足1000元的。裁量標準:對被污染的農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對不能進行無害化處理的予以監督銷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農業部發布第2552號公告:自201981日起,禁止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樂果在蔬菜、瓜果、茶葉、菌類和中草藥材作物上使用。當事合作社的工人在種植草菇的過程中,在培養土消毒環節時使用了農藥樂果,雖然使用農藥樂果主要目的是殺蟲消毒,沒有直接使用在草菇種植上,間接造成了草菇殘留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樂果成分,屬于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五十三條 違法本法規定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五十條“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銷售的農產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或者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停止銷售,追回已經銷售的農產品,對違法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監督銷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之規定。

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停止銷售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草菇的行為;

    2、沒收草菇的違法所得人民幣(大寫)叁佰元整(¥300.00);

    3、處罰款人民幣(大寫):伍仟元整(¥5000.00);

    罰沒款合計人民幣(大寫)伍仟叁佰元整(¥5300.00);                     

    4、將全案移交英德市公安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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