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促進我市農業適度規模經營、農業產業化健康發展,增加農民收入,清遠市農業農村局(原清遠市農業局)于2018年10月30日出臺了《關于規范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的指導意見》(清農〔2018〕227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根據《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廣東省政府令277號)、《廣東省政府規章立法后評估規定》(2008年12月22日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27號公布 根據2017年7月20日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42號修改)的規定,對《指導意見》的實施情況進行了評估。現將評估的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評估工作的基本情況
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農村土地管理的好壞關系著農村社會的穩定與否。為了規范農村土地流轉工作,2018年市農業農村局(原市農業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業部農村土地承包權流轉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印發了《指導意見》。
近年來,制定《指導意見》所依據的相關法律法規相繼修訂并出臺,農村土地流轉的政策亦有調整,同時《指導意見》將于2023年11月1日到期,為繼續發揮《指導意見》對全市農村土地流轉的指導作用,市農業農村局擬對《指導意見》進行修訂。為使修訂后的《指導意見》更貼合實際并具可操作性,2023年8月,市農業農村局發函征求了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局、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信訪局、市林業局等相關單位對《指導意見》實施后的評估意見。經綜合相關單位意見后,形成本評估報告。
二、實施績效、制度設計等評估內容分析
(一)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實施績效評估方面
《指導意見》自實施以來,各地加強對農村土地流轉工作的管理,加強受讓主體資格審核,指導流轉雙方按照省統一制發的流轉合同示范文本簽訂流轉合同,對連片流轉農戶土地的工商企業按照流轉規模實行分級備案,不斷規范土地流轉交易行為,因土地流轉產生的社會矛盾逐漸減少,有力維護農村社會穩定,為鄉村產業發展提供了用地支撐。
(二)合法性方面
《指導意見》涵蓋五大點十二小點,包括:基本原則、準入機制、監管機制、用途管制、指導服務,內容涉及土地權屬規定、受讓主體資格審核、流轉備案、價格指導、合同管理、檔案管理、風險防范、用途管制、服務平臺、土地仲裁、交易程序、宣傳培訓等方面,各項規定的設置符合法律、法規、國家有關政策和上級文件規定。
(三)合理性方面
《指導意見》所規定的行政相對人為農村土地流轉雙方。流轉雙方作為市場主體,按照市場規律,作為流出方的承包戶總是處于相對弱勢地位。因此,《指導意見》在受讓主體資格審核、上規模連片流轉土地備案、風險防范等方面進行了規定,在維護流出方的合法權益傾斜,體現了公平、公正原則。
(四)協調性方面
《指導意見》是市本級的部門規范性文件,在此之外并無同級關于規范土地流轉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存在與同位階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存在沖突的問題。
(五)可操作性方面
《指導意見》是旨在規范農村土地流轉工作而出臺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針對性解決了土地流轉管理問題,為各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更好開展土地流轉管理提供指引,為土地流轉雙方尤其是流出方的合法權益提供相應保障。《指導意見》詳細規定了各級政府土地流轉管理部門、鎮(街)土地流轉服務窗口在規范土地流轉管理中的職責,措施高效、便民,程序正當且易于操作。
(六)行文規范方面
《指導意見》從土地的基本性質出發,按照市場流通規律,結合部門職能,制定了從土地流轉過程中的受讓主體資格審查、價格指導、合同管理,再到流轉后檔案管理、土地仲裁等規定,符合一般事物發展規律,邏輯結構嚴謹,表述準確,行文規范。
三、評估結論及建議
《指導意見》的制定出臺符合規范性文件規定,對我市農村土地經營權規范有序流轉發揮了較好的指導作用,內容合理合法,實用性、可操作性較強,實施效果較好。建議到期修訂后,繼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