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清遠市農田建設項目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評估報告的公示
《清遠市農田建設管理實施辦法(試行)》于2019年8月8日由清遠市農業農村局頒布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8日。
根據《廣東省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省政府277號令)、《廣東省政府規章立法后評估規定》(省政府127號令)以及政府依法行政考評要求,我局于2021年12月23日起,組織開展對《辦法》評估工作。評估內容主要包括:《辦法》的實施效果,是否有必要繼續實施及理由,是否和現行法律、法規及政策文件有所沖突,是否需要對《辦法》修訂并重新頒布實施。
組織評估工作過程和成果如下:
一、2021年12月23日,我局制定了《關于對〈清遠市農田建設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評估工作方案》,明確了評估方案和評估程序等內容;
二、2021年12月23日,我局成立了《辦法》評估工作小組,確定了評估小組成員,評估小組由我局總農藝師蔡憶江和政策法規科、農田建設管理科的五名業務科室工作人員(李日軍、溫旭紅、朱偉鋒、曾偉、胡蓉)及市農業農村局法律顧問曾凡律師組成;
三、2022年2月24日,我局向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關部門、各直屬單位發出《關于征求〈清遠市農田建設項目管理實施辦法〉(試行)評估修改意見的函》,至征求意見期滿,共收到22個單位回復意見,均同意對《辦法》評估修訂;
四、2022年3月4日,我局在市政府網站發布關于對《辦法》評估修訂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的公告,至征求意見期滿,收到社會公眾提出意見2條,并據當前需要提出了部分條款的修改意見;
五、2022年5月6日,我局組織評估小組召開《辦法》評估會議,工作小組對各單位反饋意見認真研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并結合我市規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工作實際,對《辦法》進行評估,總結形成《關于〈清遠市農田建設項目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評估報告》(以下簡稱《評估報告》)。
總體評估結論為:《辦法》實施效果達到預期設定目的,不存在與現行法律、法規及上級政策文件沖突內容,現有效期即將屆滿,有必要對《辦法》進行修訂(具體內容在《辦法》修訂程序中落實),擬修訂后重新頒布實施。
清遠市農業農村局
2022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