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組織登記檔案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在依法為社會團體及其分支(代表)機構,基金會及其分支(代表)機構,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辦理申請籌備成立、成(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備案、章程核準、年度檢查和行政處罰等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價值的各種文件材料。
第三條 社會組織登記檔案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分級負責,在業務上接受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上級民政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對社會組織登記檔案實行集中統一管理,指定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社會組織登記檔案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社會組織登記檔案的管理制度,確保社會組織登記檔案的完整、準確、系統、安全和有效利用,并逐步實現社會組織登記檔案的信息化管理和服務。
第五條 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業務機構應當在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政處罰、監督管理相關事項辦理完畢后30個工作日內完成歸檔工作。檔案管理機構(人員)在接收歸檔的文件材料時,必須認真核對清點,檢查文件材料是否齊全、完整,符合規定要求的,予以接收,并辦理交接手續。(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參見本辦法附件)
第六條 社會組織登記檔案按照一個社會組織一檔的原則,歸檔文件材料以“件”為單位進行整理。一般以一份文件為一件,正文與附件為一件,傳真件應當復印并與原件為一件,請示與批復各為一件,一次上報的多份表格,每份表格可為一件。
一個社會組織的所有文件材料按照形成的時間順序排列,每份文件應當用無酸紙套或檔案袋等以有利于保管和利用的方式加以固定,并按排列順序依次裝入檔案盒保存。
第七條 社會組織登記檔案分為社會團體類、民辦非企業單位類、基金會類三類。
第八條 各類社會組織登記檔案按照社會組織登記證號的順序進行排列。
第九條 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建立社會組織名錄等檢索工具。
第十條 社會組織登記檔案要有專門的地點存放,要配備必要的保管裝具,并設有防火、防盜、防漬、防有害生物等安全設施,確保檔案的安全保管。檔案管理機構要定期檢查檔案的保管狀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十一條 社會組織登記檔案保管期限定為永久。
第十二條 社會組織登記檔案應當在社會組織注銷之日起滿10年后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
第十三條 社會組織登記檔案的利用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社會組織登記檔案的形成單位因工作需要,履行有關手續后可以利用本單位形成的社會組織登記檔案;
(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部門因工作需要,持單位介紹信可以利用相關的社會組織登記檔案;
(三)社會組織業務主管單位因工作需要,持單位介紹信可以利用其主管的社會組織的登記檔案;
(四)社會組織因工作需要,持單位介紹信可以利用本組織的登記檔案;
(五)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利用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社會組織登記檔案;當事人和除律師以外的其他訴訟代理人根據案情的需要,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證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證件,可以利用與訴訟事務有關的社會組織登記檔案;
(六)其他單位、組織憑單位介紹信,公民憑個人有效身份證明可以查詢公開的社會組織的登記事項;
(七)對涉密檔案的利用,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并按保密程序審批;
(八)檔案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檔案所記載的內容,為利用者出具社會組織登記證明。
第十四條 檔案管理機構應當配備計算機管理社會組織登記檔案,實行社會組織登記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的分別保管,提高檔案利用效率,維護檔案的完整與安全。
第十五條 使用電子計算機辦理社會組織登記、備案、年檢等工作所形成的電子文件的歸檔,參照《電子文件歸檔與管理規范》(GB/T18894-2002)要求進行整理歸檔。
第十六條 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會同同級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本辦法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社會組織登記文件材料歸檔范圍
一、社會團體登記文件材料歸檔范圍
(一)社會團體籌備成立文件材料:登記管理機關準予社會團體籌備成立的文件;籌備成立申請書;業務主管單位批準籌備成立的文件;章程草案;捐資文件;驗資證明、住所使用權證明;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基本情況材料、身份證明材料;其他材料。
(二)社會團體成立登記文件材料:登記管理機關準予社會團體成立的文件;社會團體成立登記申請書;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文件;社會團體法人登記申請表;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登記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并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章程;社會團體章程核準表;住所使用權證明;會長(理事長)、副會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備案表及其身份證明、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名冊、會員名冊;其他材料。
(三)社會團體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登記文件材料:登記管理機關準予社會團體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登記的文件;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登記申請表;設立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與社會團體住所不在一地的,其設在地民政部門同意在當地設立的意見;申請登記專項基金管理機構所提交的捐贈協議書、理事會紀要及其專項基金管理辦法;其他材料。
(四)社會團體變更名稱登記文件材料:登記管理機關準予社會團體變更名稱的文件;社會團體變更名稱登記申請表;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變更名稱的文件;社會團體章程核準表;修訂后的章程及其章程修訂說明;其他材料。
(五)社會團體變更法定代表人登記文件材料:登記管理機關準予社會團體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文件;社會團體變更法定代表人登記申請表;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登記表;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間的財務審計報告;擬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其他材料。
(六)社會團體變更業務主管單位登記文件材料:登記管理機關準予社會團體變更業務主管單位的文件;社會團體變更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申請表;原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變更的文件;新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作為該社會團體業務主管單位的文件;其他材料。
(七) 社會團體變更住所登記文件材料:登記管理機關準予社會團體變更住所的文件;社會團體變更住所登記申請表;新住所證明(房產單位出具的證明或買賣合同復印件或租賃合同復印件);其他材料。
(八)社會團體變更活動資金文件材料:登記管理機關準予變更活動資金的文件;社會團體變更活動資金登記申請表;驗
資證明;其他材料。
(九)社會團體變更業務范圍文件材料:登記管理機關準予社會團體變更業務范圍的文件;社會團體變更業務范圍申請表;其他材料。
(十)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變更文件材料:登記管理機關準予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變更的文件;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變更申請表;住所變更到登記地以外地區的,其所在地民政部門出具的同意在當地設立的意見;其他材料。
(十一)社會團體及其分支(代表)機構備案文件材料:社會團體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稅務登記證書(復印件);社會團體印章式樣;銀行開戶證明(復印件);社會團體辦事機構備案表;社會團體辦事機構注銷備案表;社會團體負責人變動申請表、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表及其身份證明;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負責人備案表;社會團體會費標準備案材料;其他材料。
(十二)社會團體章程修訂及其核準文件材料:社會團體章程核準表;經核準的社會團體章程;章程修訂說明;其他材料。
(十三)社會團體年檢文件材料:社會團體年度工作報告書;其他材料。
(十四)社會團體注銷登記文件材料:登記管理機關準予社會團體注銷登記的文件;社會團體注銷登記申請書;業務主管單位同意注銷登記的文件;社會團體法人注銷申請表;社會團體清算審計報告;社會團體清算報告書;其他材料。
(十五)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注銷登記文件材料:登記管理機關準予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注銷登記的文件;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注銷申請表;其他材料。
(十六)行政處罰文件材料: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復議決定書;行政訴訟判決(裁定)書;其他材料。
二、基金會登記文件材料歸檔范圍
(一)基金會設立登記文件材料:登記管理機關準予基金會設立登記的文件;基金會設立登記申請書;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登記的文件;基金會法人登記申請表;基金會法定代表人登記表;基金會章程及章程核準表;原始基金捐贈文件及驗資證明;住所使用權證明;理事、監事備案表及其身份證明,基金會專職工作人員情況;其他材料。
(二)基金會設立分支(代表)機構文件材料:登記管理機關準予基金會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的文件;基金會分支(代表)機構登記申請表;基金會分支(代表)機構負責人登記表;設立基金會分支(代表)機構與基金會住所不在一地的,其設在地民政部門同意在當地設立的意見;其他材料。
(三)基金會變更名稱登記文件材料:登記管理機關準予基金會變更名稱的文件;基金會變更名稱登記申請表;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變更名稱的文件;修訂后的章程;其他材料。
(四)基金會變更法定代表人登記文件材料:登記管理機關準予基金會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文件;基金會變更法定代表人登記申請表;基金會法定代表人登記表;擬由外國人及香港、澳門、臺灣居民擔任的基金會法定代表人的公證、認證材料;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間的財務審計報告;其他材料。
(五)基金會變更業務主管單位登記文件材料:登記管理機關準予基金會變更業務主管單位的文件;基金會變更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申請表;原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變更的文件;新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作為該基金會業務主管單位的文件;其他材料。
(六)基金會變更類型登記文件材料:登記管理機關準予基金會變更類型的文件;基金會變更類型登記申請表;驗資證明;其他材料。
(七)基金會變更住所文件材料:登記管理機關準予基金會變更住所的文件;基金會變更住所登記申請表;新住所證明(房產單位出具的證明或買賣合同復印件或租賃合同復印件);其他材料。
(八)基金會變更原始基金數額文件材料:登記管理機關準予基金會變更原始基金數額的文件;基金會變更原始基金登記申請表;原始基金捐贈文件及驗資證明;其他材料。
(九)基金會變更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文件材料:登記管理機關準予基金會變更公益活動業務范圍的文件;基金會變更公益活動業務范圍登記申請表;其他材料。
(十)基金會分支(代表)機構變更文件材料:登記管理機關準予基金會分支(代表)機構變更的文件;基金會分支(代表)機構變更申請表;住所變更到外地的,其所在地民政部門出具的同意在當地設立的意見;其他材料。
(十一)基金會備案文件材料:基金會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基金會稅務登記證書(復印件);基金會印章式樣;基金會銀行開戶證明(復印件);基金會理事、監事變動備案表及其身份證明;基金會辦事機構備案表;基金會辦事機構注銷備案表;基金會銀行賬戶、稅務登記和組織機構代碼的注銷資料復印件;重大事項備案材料;其他材料。
(十二)基金會章程修訂及其核準文件材料:基金會章程;基金會章程核準表;章程修訂說明;其他材料。
(十三)基金會年檢文件材料:基金會年度工作報告書;財務審計報告;其他材料。
(十四)基金會注銷登記文件材料:登記管理機關準予基金會注銷登記的文件;業務主管單位同意注銷登記的(文件);基金會法人注銷申請表;基金會注銷登記申請書;基金會清算報告書;基金會清算審計報告;其他材料。
(十五)基金會分支(代表)機構注銷登記文件材料:登記管理機關準予基金會分支(代表)機構注銷登記的文件;基金會分支(代表)機構注銷申請表;其他材料。
(十六)行政處罰文件材料: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復議決定書;行政訴訟判決(裁定)書;其他材料。
三、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登記文件材料歸檔范圍
(一)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設立登記文件材料:登記管理機關準予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設立的文件;境外基金會設立代表機構的申請報告;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境外基金會設立代表機構的文件;境外基金會設立代表機構申請書;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登記事項表;其他材料。
(二)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變更名稱文件材料:登記管理機關準予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變更名稱的文件;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登記事項表;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變更名稱申請書;其他材料。
(三)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變更負責人文件材料:登記管理機關準予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變更負責人的文件;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登記事項表;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變更負責人申請書;離任負責人任職期間的財務審計報告;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負責人的公證、認證材料;其他材料。
(四)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變更業務主管單位文件材料:登記管理機關準予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變更業務主管單位的文件;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登記事項表;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變更業務主管單位申請書;新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作為該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業務主管單位的文件;其他材料。
(五)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變更住所文件材料:登記管理機關準予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變更住所的文件;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登記事項表;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變更住所申請書;其他材料。
(六)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變更業務范圍文件材料:登記管理機關準予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變更業務范圍的文件;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登記事項表;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變更業務范圍申請書;境外基金會章程中有相應業務規定的證明材料;其他材料。
(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備案文件材料: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備案表;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稅務登記證書(復印件);印章式樣;境外基金會銀行開戶證明(復印件);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副代表備案書;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工作人員備案書;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章程變動備案書;其他材料。
(八)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年檢文件材料: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年度工作報告書;其他材料。
(九)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注銷登記文件材料:登記管理機關準予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注銷登記的文件;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注銷登記申請書;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清算報告;其他材料。
(十)行政處罰文件材料: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復議決定書;行政訴訟判決(裁定)書;其他材料。
四、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文件材料歸檔范圍
(一)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登記文件材料:登記管理機關準予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登記的文件;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登記申請書;業務主管單位的批準文件;住所使用權證明;驗資證明;擬任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理事會負責人、執行機構負責人)基本情況及其身份證明;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申請表;民辦非企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登記表;民辦非企業單位章程及其核準表;其他材料。
(二)民辦非企業單位變更名稱登記文件材料:登記管理機關準予民辦非企業單位變更名稱的文件;民辦非企業單位變更名稱登記申請書;民辦非企業單位變更名稱登記申請表;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變更名稱的文件;其他材料。
(三)民辦非企業單位變更法定代表人登記文件材料:登記管理機關準予民辦非企業單位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文件;民辦非企業單位變更法定代表人登記申請表;民辦非企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登記表;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間的財務審計報告;擬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況和身份證明;其他材料。
(四)民辦非企業單位變更業務主管單位登記文件材料:登記管理機關準予民辦非企業單位變更業務主管單位的文件;民辦非企業單位變更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申請表;原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變更的文件;新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作為該民辦非企業單位業務主管單位的文件;其他材料。
(五)民辦非企業單位變更住所登記文件材料:登記管理機關準予民辦非企業單位變更住所的文件;民辦非企業單位變更住所登記申請表;新住所證明(房產單位出具的證明或買賣合同復印件或租賃合同復印件);其他材料。
(六)民辦非企業單位變更開辦資金登記文件材料:登記管理機關準予民辦非企業單位變更開辦資金的文件;民辦非企業單
位變更開辦資金登記申請表;驗資證明;其他材料。
(七)民辦非企業單位變更業務范圍登記文件材料:登記管理機關準予民辦非企業單位變更業務范圍的文件;民辦非企業單位變更業務范圍申請報告;其他材料。
(八)民辦非企業單位備案材料:民辦非企業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稅務登記證書(復印件);印章式樣;銀行開戶證明(復印件);民辦非企業單位內設機構備案表;民辦非企業單位內設機構注銷備案表;民辦非企業單位負責人變動申請表;民辦非企業單位負責人備案表;其他材料。
(九)民辦非企業單位章程或合伙協議修訂及其核準文件材料:登記管理機關對民辦非企業單位章程或合伙協議核準文件;民辦非企業單位章程或合伙協議;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文件;修訂后的章程或合伙協議及其修訂說明;其他材料。
(十)民辦非企業單位年檢文件材料: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工作報告書;財務審計報告;其他材料。
(十一)民辦非企業單位注銷登記文件材料:登記管理機關準予民辦非企業單位注銷登記的文件;注銷登記申請書;業務主管單位同意注銷登記的文件;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注銷申請表;民辦非企業單位清算報告書;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清算報告;其他材料。
(十二)行政處罰文件材料: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復議決定書;行政訴訟判決(裁定)書;其他材料。
來源:廣東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