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級檔案管理辦法
(2017年11月23日國家檔案局、民政部、農業部令第12號公布 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村檔案工作,規范村級檔案管理,服務新形勢下的農村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村級檔案是指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等(以下簡稱村級組織)在黨組織建設、村民自治、生產經營等活動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音像等不同形式和載體的歷史記錄。
第三條 村級檔案工作主要包括村級組織對村級檔案進行的收集、整理、保管、鑒定、利用等工作。
第四條 村級檔案工作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安全方便的原則。
村級組織應將檔案工作作為村級工作的重要事項,健全相應的工作制度,明確領導、健全機制、保障經費,確保檔案的真實、完整、規范和安全。
第五條 村級檔案工作在業務上接受鄉鎮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民政部門、農業部門和相關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六條 村級組織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檔案的收集、管理和提供利用。有條件的村應當設立專用檔案柜和檔案庫房集中管理檔案。
檔案管理人員應當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遵紀守法,忠于職守,具備相應的檔案管理知識,并經過一定的檔案業務培訓。
第七條 村級組織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件材料,均應當按照要求規范整理后歸檔,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據為己有或者拒絕歸檔。
縣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據《村級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和檔案保管期限表》(見附件)的規定,制定符合本地實際的村級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和檔案保管期限表。
第八條 村級檔案一般包括文書、基建項目、設施設備、會計、音像、實物等類別。各類文件材料整理方法和歸檔時間如下:
(一)文書類應當按照《文書檔案案卷格式》(GB/T 9705-2008)或者《歸檔文件整理規則》(DA/T 22-2015)的要求進行整理,于次年上半年歸檔。
(二)基建項目類應當按照《科學技術檔案案卷構成的一般要求》(GB/T 11822-2008),并參照《國家重大建設項目文件材料歸檔要求與檔案整理規范》(DA/T 28-2002)的有關規定及時整理歸檔。
(三)設施設備類應當在開箱驗收后即時歸檔,使用維修記錄等按照《科學技術檔案案卷構成的一般要求》進行收集管理。
(四)會計類應當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財政部 國家檔案局令第79號)的要求進行收集整理,在會計年度終了后于次年3月底之前歸檔。
(五)照片應當按照《照片檔案管理規范》(GB/T 11821-2002)、《數碼照片歸檔與管理規范》(DA/T 50-2014)整理,由拍攝者在拍攝后1個月內將照片原圖連同文字說明一并歸檔。
(六)電子文件應當按照《電子文件歸檔與電子檔案管理規范》(GB/T 18894-2016)收集歸檔并管理。
(七)實物和其他門類按照檔案工作有關規定及時歸檔。
第九條 檔案制成材料和裝訂材料應當符合檔案保護的要求。
第十條 檔案庫房應當采取防火、防盜、防水(潮)、防光、防塵、防磁、防高溫、防有害生物等措施。
檔案管理人員應當定期檢查檔案的保管狀況,確保檔案安全。對音像檔案和電子檔案,要定期檢查信息記錄的安全性,確保檔案可讀可用。
第十一條 不具備檔案安全保管條件的,應當將檔案交由鄉鎮檔案機構代為保管,村級組織可以保存檔案目錄等檢索工具以方便利用。
第十二條 村級組織換屆選舉后10日內,應當履行檔案交接手續。必要時可以在選舉前將檔案暫存鄉鎮政府。村以及村民小組在設立、撤銷、范圍調整時,應當將檔案妥善移交。
檔案工作人員離任時應當進行檔案移交,履行交接手續,防止檔案散失。
第十三條 銷毀已達到保管期限的檔案時,應當成立檔案鑒定工作小組及時進行鑒定。
鑒定工作小組由村級檔案管理人員和形成檔案的村級組織的人員(或者村民代表)組成,鑒定后應當形成檔案鑒定報告。對失去保存價值的檔案,應當清點核對并編制檔案銷毀清冊,經過必要的審批手續后按照規定銷毀。
禁止擅自銷毀檔案。村級檔案銷毀清冊應當永久保存。
第十四條 村級檔案工作應當積極推進檔案信息化建設,配備必要的設施設備和檔案管理軟件,建立檔案電子目錄和全文數據庫,逐步實現檔案的信息網絡共享。
第十五條 村級檔案工作應當建立檔案查閱利用制度,為本村各類組織及其成員、村民提供服務。查閱檔案要遵守利用規定、履行查閱手續,不得有涂改、損毀、調換、抽取檔案等行為。
檔案管理人員應當圍繞村中心工作或村級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利用需求,加強檔案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積極開展檔案編研工作,如編寫村史、村志、大事記等。
第十六條 對在村級檔案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村干部、檔案工作人員和其他組織、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及相關單位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商同級民政部門和農業部門,可以結合本辦法和本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及細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檔案局、民政部、農業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村級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和檔案保管期限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