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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市民政局

清遠市民政事務服務中心(清遠市社會組織服務中心)章程(修訂案)

來源:清遠民政訪問量:-發布時間:2023-10-2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黨的全面領導、保障科學民主管理與依法依規運行有機統一,構建運行順暢、協同高效、充滿活力的事業單位現代治理機制。根據《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單位名稱是:清遠市民政事務服務中心(清遠市社會組織服務中心)。

  第三條 本單位住所是:清遠市清城區北江二路林業大廈。

  第四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是:財政補助一類撥付。

  第五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為:人民幣壹佰零六萬元。

  第六條 本單位的舉辦單位是:清遠市民政局。

  第七條 本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清遠市民政局。

第八條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清遠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第九條 本單位的領導體制是:實行行政領導人負責制。

   第十條 本單位的宗旨和業務范圍:

  (一)協助開展市社會組織黨委日常工作,協助研究和推進全市性社會組織黨建工作,協助指導市管社會組織黨務、群團工作;

(二)協助開展社會組織登記、年度報告工作;

(三)協助承擔社會組織的評估、等級管理工作及指導縣(市、區)評估工作;

(四)負責社會組織設立、變更、注銷、重大活動、年度報告、執法文書等事項檔案管理

(五)統籌和指導社會組織開展財務審計、信息化建設等事務;

(六)受民政局的委托,開展全市性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工作人員、社會組織負責人的業務培訓;

(七)參與擬訂社會工作和志愿者服務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范,推進社會工作和志愿者人才隊伍建設;

(八)參與擬定全市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的有關標準和規范;

(九)負責全市困難群眾經濟狀況信息平臺的建設和維護;

(十)按有關要求依法開展困難群眾經濟狀況核對工作;

(十一)負責各縣(市、區)經濟狀況核對工作的業務指導與培訓等工作;

(十二)負責接待和回復困難群眾對社會救助訴求的來訪來信;

(十三)協助做好殘疾人兩項補貼的審核,發放工作;

(十四)協助指導開展農村“三留守”人員的關愛保護、慈善事業發展、地名服務管理等民政事務服務工作;

(十五)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二章 黨的建設

第十一條本單位是在清遠市民政局黨組領導下實行行政領導人負責制的事業單位。黨組織的地位和作用是積極發揮戰斗堡壘作用,緊密圍繞黨的基本路線,結合單位工作任務和特點,加強黨的思想、組織和作風建設,強化黨內監督,堅持全面從嚴治黨,充分發揮黨的思想政治優勢、組織優勢和密切聯系群眾的優勢,服務人才成長,促進事業發展。

第十二條本單位黨組織發揮作用的方式、途徑和程序。在清遠市民政局黨組領導和局機關黨委直接指導下,通過組織黨員進行政治理論學習培訓、落實“三會一課”、主題黨日活動、組織生活會等途徑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途徑和方式。

第十三條 本單位通過以下方式保證黨的全面領導。

  (一)在清遠市民政局黨組領導和局機關黨委直接指導下,積極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上級黨組織決議履行黨章和有關規定,落實管黨治黨、依法辦事主體責任;

  (二)本單位的領導班子在局黨組領導下嚴格落實“一崗雙責”;

  (三)本單位堅持黨管干部原則,在選人用人中協助上級黨組織做好本單位黨員干部的教育、管理、監督和服務工作;

  (四)在清遠市民政局黨組領導和局機關黨委的直接指導下,本單位嚴格落實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加強對違紀違法問題的預防、監督和查處;

  (五)在清遠市民政局黨組織的領導下,本單位干部職工在市民政局工會、婦委會帶領下認真履行各自職責;

  (六)對涉及本單位改革發展穩定的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使用等重大問題,由局長辦公會或局黨組會議研究審議決定。


章 舉辦單位

  第十四條舉辦單位對事業單位的權利

(一)核定本單位的機構編制事項;

(二)組建本單位管理層;

(三)按照有關程序任免本單位的負責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員;

(四)批準本單位各項工作報告;

(五)監督本單位運行;

(六)組織指導本單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訂案),負責審核本單位章程草案修訂案;

(七)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舉辦單位權利。

第十五條 舉辦單位對事業單位的義務:

  (一)指導監督本單位按法律法規開展民政事務工作各項業務;

  (二)及時做好上級有關政策和文件的傳達;

  (三)負責做好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的統籌協調和督辦;

  (四)本單位終止時,負責指導本單位依法開展清算、辦理事業單位法人注銷登記,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本單位的人員、資產、債權債務處置工作;

  (五)對本單位年度報告進行準確性、保密性審查;

  (六)協助登記管理機關調查處理事業單位涉嫌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有關規定的行為;

  (七)督促本單位按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開展登記管理有關工作;

  (八)監督本單位按照本章程運行;

  (九)維護本單位合法權益,支持與引導本單位發展,對本單位上報三重一大事項進行審批及轉報上報材料;

  (十)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舉辦單位義務。


第四章 管理層

第十六條本單位的決策機構是:領導班子會議。

第十七條 本單位決策機構的職責、產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議事規則是:

(一)領導班子由舉辦單位按照干部管理權限,根據工作需要和隊伍建設實際,依照相關程序選拔使用;

(二)本單位建立領導班子會議制度,議事決策范圍:

1.審議章程(草案或修訂案);

2.審議業務活動年度計劃;

3.審議內部管理制度;

4.其他需由領導班子會議審議的事項。

(三)領導班子會議集體決策程序:

1.領導班子會議重大決策前,主要領導充分醞釀、溝通協調,討論形成集體意見,廣泛征求單位工作人員和服務對象意見建議,充分調研論證,必要時進行專家論證和風險評估; 

2.領導班子會議遵循保密要求和近親屬、利益關聯者回避原則;

3.領導班子會議由主任召集,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策重要事項時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會議決議須經半數以上成員同意方能通過,會議記錄完整存檔;

4.完善領導班子的監督約束機制,構建嚴密有效的監督體系,發揮黨內監督、民主監督、法律監督、審計監督和輿論監督等作用,督促領導班子認真履職盡責,依法依規辦事,保持清正廉潔;

5.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實行年度考核,接受舉辦單位的考核和單位職工的評議。考核評價以公益性為導向,注重工作實績和社會效益;

6.在局黨組織的領導下,本單位依法保障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職工合法權益,鼓勵和支持職工通過市民政局工會組織和其他正常途徑對本單位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本單位決策機構的議事規則為:

1.行政辦公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日期和會議議程由主任確定;

2.會議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依據議題需要,可召開行政辦公擴大會議,由主任確定其他需要列席的人員;

3.凡研究決定重大問題的會議,必須主任、副主任全員到會方可召開;

4.會議研究和討論的問題和確定的事項,與會人員要嚴格保密,不得擅自傳播和先行公布;

5.會議研究探討的問題和確定的事項要以會議紀要或文件正式公開的為準,并及時報送舉辦單位。

第十八條行政負責人的產生方式和職權:本單位的行政負責人為主任,由舉辦單位黨組任免;行政負責人負責本單位的全面工作,履行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九條本單位法定代表人產生方式是:本單位行政負責人為本單位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條 本單位內部組織機構設置及產生程序、議事規則:

(一)根據市編委的機構核定,結合單位實際情況,設置內部組織機構,上報舉辦單位批準設置,內部組織機構按工作職責要求,完成本組織機構的各項工作任務,同時按單位一盤棋要求,相互配合完成單位或上級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二)人員管理按全面準確貫徹民主、公開、競爭、擇優方針,按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則,實行分類分級管理。


第五章 服務對象

第二十一條 本單位服務對象的權利:

(一)按照約定的服務項目獲得本單位提供的符合服務標準的各項服務;

(二)對本單位服務質量、服務水平進行監督并提出建議意見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本單位服務對象的義務:

   (一)服務對象可以通過直接投訴舉報熱線參與本單位的日常管理;

(二)服務對象可以通過直接或間接的口頭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見或建議書)等方式對本單位的管理提出建議或批評意見。 

第二十三條 本單位服務對象參與管理的具體途徑、方式和運行機制:

  1. 服務對象可以通過直接投訴舉報熱線參與本單位的日常管理;

  2. 服務對象可以通過直接或間接的口頭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見或建議書)等方式對本單位的管理提出建議或批評意見。


第六章 業務運行

第二十四條 本單位業務運行原則和辦法:

貫徹落實上級部門關于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職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

   第二十五條業務范圍內開展業務運行的具體措施:

(一)協助開展市社會組織黨委日常工作,協助研究和推進全市性社會組織黨建工作,協助指導市管社會組織黨務、群團工作;

(二)協助開展社會組織登記、年度報告工作;

(三)協助承擔社會組織的評估、等級管理工作及指導縣(市、區)評估工作;

(四)負責社會組織設立、變更、注銷、重大活動、年度報告、執法文書等事項檔案管理;

(五)統籌和指導社會組織開展財務審計、信息化建設等事務;

(六)受民政局的委托,開展全市性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工作人員、社會組織負責人的業務培訓;

(七)參與擬訂社會工作和志愿者服務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范,推進社會工作和志愿者人才隊伍建設;

(八)參與擬定全市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的有關標準和規范;

(九)負責全市困難群眾經濟狀況信息平臺的建設和維護;

(十)按有關要求依法開展困難群眾經濟狀況核對工作;

(十一)負責各縣(市、區)經濟狀況核對工作的業務指導與培訓等工作;

(十二)負責接待和回復困難群眾對社會救助訴求的來訪來信;

(十三)協助做好殘疾人兩項補貼的審核,發放工作;

(十四)協助指導開展農村“三留守”人員的關愛保護、慈善事業發展、地名服務管理等民政事務服務工作;

(十五)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七章 資產和財務的管理

第二十六條本單位國有資產包括使用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接受調撥或者劃轉、置換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并確認為國有的資產以及其他國有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本單位應當根據依法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的需要,結合資產存量、資產配置標準、績效目標和財政承受能力配置資產。本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單位內部國有資產的具體管理,應當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本單位執行國家統一實行的會計制度,依法接受稅務、財政、審計、國有資產管理等主管部門監督管理。本單位的經費使用應符合本單位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及專項使用管理要求。

第二十八條 本單位財務管理體制:

(一)本單位在上級主管部門的領導下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

(二)財務管理的任務包括合理編制單位預算,嚴格預算執行,完整、準確編制單位決算報告和財務報告,真實反映單位預算執行情況、財務狀況和運行情況;依法組織收入、努力節約支出;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落實“三重一大”,加強財務控制和監督,防范財務風險。

第二十九條 本單位的在編人員、離退休人員的工資、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本單位接受捐贈、資助和使用的原則:本單位接受捐贈、資助和使用的原則應當與宗旨和業務范圍有關。對捐贈、資助的使用方法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并根據實際情況,按照章程規定的原則,制定有關資產管理辦法和捐贈、資助等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單位內部審計、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財政、稅務等審計監督接受上級部門的審計、巡察和檢查。

第三十二條 本單位行政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 離任前,應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第八章 信息公開

第三十三條本單位承諾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規定,真實、完整、及時地公開以下信息:

  1. 本單位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準予備案之日起10日內向本單位內部和社會公開,正式文本由本單位在廣東省登記管理機關統一的信息平臺(http://www.gdsy.gov.cn/findZcLst.do)、本單位網站和舉辦單位網站公開發布;

(二)本單位年度報告,應按照有關時限要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

(三)本單位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主要業務活動情況;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公開的信息事項。


第九章 終止和剩余資產處理

第三十四條 本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運行:

(一)經審批機關決定撤銷;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自行決定解散;

(四)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責令撤銷;

(五)因其他原因依法應當終止的。

第三十五條 本單位在申請注銷登記前,應在舉辦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開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六條清算工作結束后形成清算報告,報舉辦單位審查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本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資產及債權債務情況清晰明確,權利義務有承接單位的事業單位,可按照有關規定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簡易注銷登記:轉制為行政機構的;轉制為國有企業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銷事業單位建制的。

第三十七條 本單位終止后的剩余資產,在舉辦單位和財政、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的監督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章程進行處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八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修改章程:

(一)章程規定的事項與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不符的;

(二)章程內容與機構編制事項、依法核準的法人登記事項不一致的;

(三)章程違反國家、省章程管理規定的;

(四)章程內容與服務對象利益或者職工整體利益不符或有明顯沖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三十九條章程修改的草案應經舉辦單位和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核準同意,并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須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條本章程于2023927日經清遠市民政事務服務中心(清遠市社會組織服務中心)行政決策班子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內容如與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相抵觸時,應以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的規定為準。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以登記管理機關核準頒發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刊載內容為準。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 清遠市民政事務服務中心(清遠市社會組織服務中心)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備案)2023年   月 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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