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2020年修正)
頒發機構: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時效性:現行有效效力
級別:省地方性法規
文號: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66號
頒布日期:2020-09-29實施日期:2020-09-29
(2005年5月26日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2017年9月28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修訂 根據2020年9月29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關于修改〈廣東省林地保護管理條例〉等十六項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美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
第三條
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老年人依法享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享有獲得社會服務和社會優待的權利,享有參與社會發展和共享發展成果的權利。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老齡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根據國家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保障老齡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老齡事業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并在福利彩票公益金留成部分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用于老齡事業。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老齡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貫徹實施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律法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老齡工作的組織和落實,并明確人員具體負責老齡工作。
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掌握本區域內老年人的養老情況和服務需求,配合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組織開展互助養老、以老年人為對象的志愿服務以及文化、體育活動,調解老年人糾紛,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
第七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其他組織參與發展老齡事業,開展為老慈善活動和志愿服務。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宣傳教育,開展人口老齡化國情教育、老齡法律法規和政策教育,引導全社會增強接納、尊重、幫助老年人的關愛意識和老年人自尊、自立、自強的自愛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應當開展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宣傳,刊播敬老、養老、助老公益廣告,弘揚敬老、養老、助老的美德。
青少年組織、學校和幼兒園應當對青少年和兒童進行敬老、養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制教育。
老年大學、老年活動中心、基層老年協會、為老年人服務的社會組織等應當面向老年人開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律法規以及身心健康知識、安全防范知識等宣傳。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將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納入精神文明建設目標考核內容,對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和在敬老愛老助老活動中成績顯著的組織、家庭或者個人,以及參與經濟社會發展有突出貢獻的老年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老齡信息化建設,推動各有關部門涉及老年人的人口、保障、服務、信用等基礎信息分類分級互聯共享,在老年人基本情況統計、老年人優待維權、養老服務業發展、養老信息化等領域推動大數據應用,支持老齡科學研究,優化公共資源配置,提高老齡事業公共服務水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應當會同負責老齡工作的機構將老年人狀況納入調查統計項目,建立定期信息發布制度。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可以向衛生健康等部門投訴舉報。接到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受理并處理,對屬于其他部門職責范圍的事項,應當及時轉交有關部門處理,并告知投訴舉報人。
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舉報處理機制,采取公開投訴舉報電話、電子郵箱、網絡平臺等方式,方便社會公眾投訴舉報。
第十二條
每年農歷九月初九為老年節,農歷九月為本省敬老月。
敬老月期間,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社會組織應當組織開展敬老愛老助老活動。
第二章 家庭贍養與扶養
第十三條
老年人養老以居家為基礎,家庭成員應當自覺承擔家庭責任,尊重、關心和照料老年人。
贍養人應當依法履行對老年人的贍養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的配偶以及其他家庭成員應當支持、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第十四條
贍養人及其他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尊重老年人健康有益的生活方式,滿足老年人精神方面的合理需求,支持老年人參加力所能及的社會活動。
鼓勵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
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對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應當經常探望;對較長時間未探望老年人的家庭成員,養老機構可以提出探望的建議。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第十五條
子女具有同等贍養老年人的義務。子女死亡或者無贍養能力的,有贍養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同等贍養老年人的義務。
老年人有兩個以上贍養人的,贍養人不得推諉、逃避贍養義務。經老年人同意,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贍養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和老年人的意愿。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老年人組織或者贍養人所在單位監督協議的履行。
第十六條
禁止歧視、侮辱、虐待、遺棄老年人。贍養人不得以老年人婚姻關系變化、老年人身體殘疾、本人放棄繼承權、一次性給付贍養費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不得違背老年人意愿將共同生活的老年夫妻強行分開贍養。
第十七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發現贍養人、扶養人不履行對老年人的贍養、扶養義務,應當教育督促贍養人、扶養人履行贍養、扶養義務;根據老年人的要求,可以向贍養人、扶養人所在單位通報有關情況,組織調解糾紛,聯系志愿服務,向衛生健康、公安等有關部門報告,并指引和幫助老年人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贍養人、扶養人不履行對老年人贍養、扶養義務的,其所在單位、老年人組織或者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教育和督促贍養人、扶養人履行贍養、扶養義務,幫助老年人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贍養人、扶養人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不得因老年人離婚、再婚而強行索取、隱匿、扣壓老年人的合法財產或者有關證件。
第十九條
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以及其他親屬向老年人要求經濟資助的,老年人有權拒絕。子女、其他親屬不得以無業或者其他理由強行索取、克扣老年人財物。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將發放給老年人的補貼、津貼等直接發放給老年人本人。因特殊情形由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代領的,應當及時將代領的補貼、津貼等交付給老年人。未經老年人同意,不得擅自處分。
老年人依法享有權益的財產被征收、征用的,相應補償應當交付給老年人本人,其子女、其他親屬不得侵占或者擅自處分老年人應得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家庭養老支持政策,在老年人隨配偶或者贍養人遷徙,異地生存認證及社會保險待遇異地領取、結算,享受基本公共服務等方面,為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照料老年人提供方便。
第三章 社會保障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社會保障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基本醫療和基本社會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社會保障標準調整機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本省經濟發展、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等情況,適時提高老年人社會保障水平,按時足額發放待遇或者補貼。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特困老年人、低保家庭老年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全額資助。
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對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老年人給予資助或者補助。
醫療保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逐步擴大老年人常用藥品和醫療項目的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減輕老年人的醫療負擔;完善與分級診療相適應的基本醫療保險支付制度,為老年人提供便捷服務;建立慢性病患者長處方等機制,滿足老年人常見病、慢性病的基本用藥需求。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符合社會救助條件的城鄉老年人納入供養救助范圍。
特困老年人的供養標準應當不低于當地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一點六倍且不低于當地現行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
特困老年人門診、住院費用按照醫療保險規定報銷后,合規醫療費用的自付部分由醫療救助金全額報銷。低保家庭老年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門診、住院費用按照醫療保險規定報銷后,合規醫療費用的自付部分由醫療救助金報銷百分之七十以上。
其他經濟困難老年人可以依法申請臨時生活救助和醫療救助。
第二十四條
所有贍養人、扶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的老年人可以向縣級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申請特困救助:
(一)屬于全日制在校學生、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或者低收入家庭成員中任一情形的;
(二)殘疾等級被評定為重度(一、二級)殘疾人的;
(三)經縣級人民政府認定為支出型貧困醫療救助對象的;
(四)無民事行為能力、被宣告失蹤或者在監獄服刑的人員,且家庭財產認定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財產認定標準的;
(五)其他按照有關規定被認定為無贍養、扶養能力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八十周歲以上老年人按月發放高齡老人政府津貼,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擴大發放范圍。具體標準和發放辦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失能或者部分失能的特困老年人、低保家庭老年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孤寡優撫老年人和計劃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生活護理補貼制度。
前款規定老年人重度失能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參照鄉鎮(街道)醫院(衛生服務中心)一級護理標準每月給予生活護理補貼;輕、中度失能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一定標準給予生活護理補貼。具體標準和補貼辦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七條
獨生子女父母六十周歲以上的,患病住院期間,獨生子女所在單位應當對其護理照料父母給予必要照顧。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民政、財政、醫療保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在生活保障、醫療服務、養老服務、住房保障、精神慰藉等方面,對計劃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給予特別扶助。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老年人長期護理保險制度,對特困老年人、低保家庭老年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參加長期護理保險給予資助。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支持、社會捐助、個人自費投保相結合的老年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制度。有條件的地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為特困老年人、低保家庭老年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并可以逐步擴大資助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老年人的范圍。
鼓勵老年人或者其家庭成員主動投保。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捐資為老年人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符合本省住房保障條件的老年人優先納入住房保障范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實施公共租賃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時,應當對特困老年人、低保家庭老年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減免租金;在實施老舊居住區、棚戶區、農村危舊房屋改造時,應當優先保障特困老年人、低保家庭老年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符合住房救助條件老年人的基本住房需求。
第四章 社會服務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托、機構為補充、醫養相結合的養老服務體系。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國土空間規劃時,應當統籌規劃養老服務設施,將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納入年度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扶持專業服務機構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緊急救援、醫療護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詢等服務。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可以采取多種方式為老年人提供居家照料服務。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投資設立的養老機構應當優先保障特困老年人、低保家庭老年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以及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或者部分失能、高齡、計劃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的養老服務需要。
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推動政府投資設立的養老機構改革管理體制,引入社會資本參與機構運營管理。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布局本行政區域內的醫療衛生和養老服務資源,促進醫療衛生和養老服務融合發展,發展老年康復醫療事業。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養老服務人才隊伍建設,采取有效措施鼓勵和支持養老服務人才培養,促進養老服務人才素質和服務水平的提高。
第三十七條
禁止誘導、欺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老年人消費。
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依法開展對老年人消費的社會監督,保護老年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以及消費者組織、老年人組織等社會組織,應當做好老年人防范詐騙的宣傳教育工作,加強個人信息安全、健康保健、投資消費安全等知識的宣傳,增強老年人的防騙意識。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受理涉及老年人權益的報警、控告、檢舉,依法查處針對老年人的詐騙、傳銷、非法集資等違法行為,保障老年人人身和財產安全。
第三十九條
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旅游等部門,應當加強對以老年人為主要消費主體的產品生產、經營行為和服務等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對下列行為進行查處:
(一)未依法注冊或者備案而生產、銷售保健食品;
(二)未經審查發布保健食品廣告,發布虛假、違法保健食品廣告或者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布保健食品廣告;
(三)銷售假冒偽劣、標簽不符合規定的保健食品;
(四)利用網絡、會議營銷、電視購物、直銷、電話營銷等方式虛假宣傳、欺詐銷售食品、保健食品、健康用品等;
(五)銷售保健食品過程中的不正當價格行為、非法行醫行為;
(六)虛假宣傳、違法經營老年休閑旅游等產品或者服務。
為會議營銷提供場地或者其他條件的開辦者、出租者、舉辦者,以及保健食品交易網站、電視購物頻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等,應當依法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進行實名登記,發現利用其所提供的平臺、場所進行虛假宣傳、欺詐消費者等違法行為,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并立即向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五章 社會優待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老年人優待制度,在政務服務、衛生保健、文體休閑、交通出行、公共商業服務、維權服務等方面給予老年人優待,逐步提高優待水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老年人優待補償機制,鼓勵和支持社會各界為老年人提供優待服務。
第四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政務服務場所、城鄉社區為民服務機構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咨詢引導、操作指導、優先辦理等優待服務,完善老年人服務設施,設置老年人優待標志、標識,公布優待服務項目和內容。
第四十二條
老年人在本省范圍內享受下列衛生保健優待:
(一)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為轄區內六十五周歲以上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每年免費提供一次包括體格檢查、輔助檢查、健康狀況評估和健康指導的健康管理服務;
(二)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為老年人提供掛號、交費、取藥等專用窗口服務,為老年人就診、轉診、綜合診療提供便利服務。
第四十三條
老年人在本省范圍內享受下列文體休閑優待:
(一)免費進入政府投資主辦或者控股的公園、博物館(院)、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美術館、科技館、紀念館(紀念陵園)、名人故居等公益性文化設施;
(二)六十五周歲以上老年人免費、不滿六十五周歲的老年人半價購票進入依托公共資源建設、實施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管理的旅游景區、景點;
(三)免費享受體育部門組織的體質測試。
鼓勵其他旅游景區、景點對老年人實行優惠票價或者免票。提倡公共體育場館、設施為老年人健身活動提供方便和優惠服務。
第四十四條
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鐵路、水路和航空客運等交通服務單位應當給予老年人優先購票、進出站、檢票,優先上下車船、飛機等服務。有條件的交通工具應當設置老年人專座。長途汽車客運站、火車站應當設置老年人候車室或者老年人專座。
老年人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包括乘坐公交城鄉一體化公共交通工具),應當給予減免費優待,具體辦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五條
供電、供水、供氣、通訊、電信、有線電視等服務行業,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優先、便利服務。
金融機構應當為老年人辦理業務提供便捷服務,設置老年人優先窗口,提供引導咨詢服務,對辦理轉賬、匯款業務或者購買金融產品的老年人提示相應風險。鼓勵金融機構對異地領取養老金的客戶給予手續費減免優惠。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老年人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工作,鼓勵針對老年群體特點開展適應老年人特殊需求的專項法律服務活動,為老年人及時就近尋求法律幫助提供便利條件。
司法機關應當采取電話、網絡、上門服務等形式,為高齡、失能或者部分失能等行動不便的老年人報案、參與訴訟等提供便利。
經濟困難的老年人因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提起訴訟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鼓勵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司法鑒定機構、基層法律服務所等法律服務機構為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提供免費或者優惠服務。
第六章 宜居環境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適的宜居環境,推進宜居社區建設。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民政、財政、衛生健康、殘聯等單位,按照國家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制定無障礙設施改造計劃,加強居住區公共設施無障礙改造,重點對坡道、樓梯、電梯、扶手、公共衛生間等公共建筑、設施進行改造。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特困老年人、低保家庭老年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孤寡優撫老年人和計劃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自愿改造生活設施及無障礙設施提供資助。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老年文化設施建設列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和城鄉規劃,按照城市文化活動設施和老年人設施規劃標準,加強老年文化設施建設。
第五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老年人口的分布狀況,按照方便老年人的原則,合理設置老年活動室等文體娛樂場所。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可以因地制宜開辟老年人文化體育活動點。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可以根據自身條件開辟老年人活動場所,鼓勵文化、體育、公共娛樂、風景區、公園等場所建設適合老年人活動的設施。
第七章 參與社會發展
第五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老年人參與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生活的權利。全社會應當重視、珍惜老年人的知識、技能、經驗和優良品德,發揮老年人的專長和作用,支持和保障老年人參與社會發展。
鼓勵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況下,從事優良傳統教育、傳授科學文化知識、咨詢服務、科學開發與應用、生產經營、志愿服務、興辦社會公益事業、維護社會治安、調解民間糾紛等活動。
第五十二條
制定地方性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權益重大問題的,應當聽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組織的意見、建議。
第五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老年人力資源開發利用政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統計本地區、本行業老年專業人才信息,建立老年人才資源庫,推動老年人才與經濟社會發展需求融合對接。
第五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培育、發展和扶持老年人組織,加強老年人組織規范化建設,推動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促進老年人參與社會發展。
鼓勵和支持老年人組織依法開展有益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動,引導老年人參與社會建設和管理,組織為老服務和老年互助活動,反映老年人的意見和訴求,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發揮老年人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
鼓勵社會力量為老年人組織建設提供資金和設備支持。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老年教育納入教育發展規劃,加大對老年教育的投入,建立健全老年繼續教育機制,加強對老年教育設施、師資力量、課程開發等方面建設;整合利用城鄉教育文化資源,逐步建立社區老年教育網絡,方便老年人就近學習。
老年學習活動場所、老年教育資源應當對城鄉老年人公平開放。鼓勵老年大學面向社會辦學。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舉辦或者參與老年教育。鼓勵高校及有關教育機構利用現代信息技術,發展遠程教育,建設網絡學習平臺,開發網絡學習資源,設置適合老年人學習的課程。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舉辦適合老年人特點的老年人體育運動會或者單項比賽。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開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娛樂活動,支持老年文化團體開展活動,為老年人參與文化活動提供方便。
鼓勵、支持老年人文化協會、老年人體育協會以及其他社會力量廣泛開展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的群眾性老年文娛體育活動。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贍養人、扶養人不履行贍養、扶養義務的,老年人有權通過調解、訴訟要求贍養人、扶養人履行贍養、扶養義務。
贍養人、扶養人或者其他親屬侵犯老年人其他合法權益的,老年人可以向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老年人組織,贍養人、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衛生健康部門請求幫助,也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五十八條
違反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將共同生活的老年夫妻強行分開贍養,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侵害老年人財產權益的,由有關單位給予批評教育。上述行為以及拒絕履行贍養、扶養義務的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所列違法行為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從重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
具有為老年人提供優待服務義務的文化、體育、醫療、交通、旅游及其他公共服務單位未按照規定履行優待服務義務的,由其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未按照規定減免費用的應當退還多收的部分;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
有關部門或者組織未依法履行老年人權益保障職責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致使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來源:廣東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