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民函〔2022〕245號
各地級以上市民政局:
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含以公建民營、委托管理等方式運營的供養機構,以下簡稱“供養機構”)是提供基本社會服務的重要載體,在養老服務發展中發揮著重要的兜底保障作用。新形勢下,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民政工作重要論述和對養老服務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思想,突出堅持以滿足特困人員集中供養服務需求為導向,以全面提高供養機構服務和管理水平為目標,積極構建“功能完善、配置均衡,制度健全、管理規范,服務到位、安全放心”的養老服務兜底保障體系,現就進一步加強供養機構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要手續完備,不得違規開展養老服務。具備條件的供養機構應當按照事業單位設立的權限、程序依法辦理法人登記手續,并按照養老機構備案管理相關規定進行備案。未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不得擅自以事業單位法人名義開展養老服務。供養機構內設老年病醫院、護理院、安寧療護機構等醫療衛生機構的,應當依法申請設立許可;內設門診部、診所、醫務室、護理站的,應當向住所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內設食堂的,應當取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執行原料控制、餐具飲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樣、持證上崗等制度,并定期開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從供餐單位訂餐的,必須從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供餐單位訂購,并按要求對訂購的食品進行查驗。
二、要兜牢底線,不得拒收兜底保障對象。供養機構應當充分發揮好兜底保障功能,建立健全公正、公平、公開的入住評估輪候制度,及時向社會公開床位資源信息。在滿足特困人員集中供養需求的前提下,優先保障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或者部分失能、高齡、計劃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的養老服務需求。不得誤導或拒收有集中供養意愿的生活自理特困老年人。
三、要嚴格履約,不得降低養老服務質量。供養機構應當嚴格按照《養老機構服務質量基本規范》(GB/T 35796-2017)等有關強制性標準和簽訂的供養服務合同(協議),為入住老年人提供集中住宿、生活照料、文體娛樂、精神慰藉以及醫療護理和安寧療護等服務,定期聽取老年人或其監護人、代理人的意見和建議,及時改進工作,提升服務質量,確保保障到位。要嚴格履行服務合同(協議)約定,重視集中供養服務能力建設,確保護理水平的持續提升;不得利用供養機構的場地、建筑物、設施開展與養老服務宗旨無關的活動;不得改變供養機構的養老服務性質。
四、要合理定價,不得巧立名目違規收費。政府舉辦的供養機構開展有償服務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必須在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內,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核并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核準后執行;以公建民營、委托管理等方式運營的供養機構的收費標準,應當堅持公益性、普惠性、公平性的原則,綜合考慮當地特困人員集中供養需求、政府經費投入、社會老年人支付能力以及運營方投資等情況,合理確定收費標準,具體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由運營者依據委托合同約定執行。供養機構應當將養老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向社會公開,實行明碼標價,接受政府主管部門和社會監督。供養機構不得收取大額預付費以及承諾投資回報“炒床位”等,不得以供養機構或者關聯企業名義從事非法集資行為。
五、要賬目清晰,不得侵占服務對象利益。供養機構應當實行民主管理制度,成立由主要負責人、工作人員和老年人代表組成的管理委員會,老年人人數原則上不少于管理委員會成員總數的二分之一。管理委員會應當定期公布供養資金、管理經費的使用情況以及生產經營賬目等,接受老年人和社會的監督。供養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弄虛作假,克扣、侵占、挪用特困供養對象生活補助和護理補貼以及個人財物;特困供養對象和社會托養對象要分賬管理,特困供養對象保障經費不得用于補貼社會托養對象;物品采購不得“打白條”入賬等。
六、要檔案齊全,不得擅自泄露相關信息。供養機構應當完善檔案管理制度,及時建立老年人入住檔案和健康檔案,集中收集和妥善保管服務合同(協議)、服務對象身份證及戶口本等復印件、病史記錄、體檢報告和評估報告,以及接收手續、入院和出院手續、日常管理、安全巡查、照護服務、送醫救治等相關資料。相關檔案資料的保管期限不得少于服務協議期滿后5年。供養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經老年人或其監護人、代理人同意,不得泄露老年人的個人信息和隱私。
七、要盡心盡責,不得麻痹大意延誤診治。供養機構對患病尤其是突發危重疾病的老年人,應當及時送醫救治,并第一時間通知其子女或其監護人、代理人、經常聯系人。供養機構發現入住老年人為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應當及時向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配合實施衛生處理、隔離等預防控制措施;發現老年人為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的,須依照精神衛生相關法律法規處理。不得延誤救治時機,給老年人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危害。
八、要人崗相宜,不得欺老虐老侵害權益。供養機構應當按照《養老機構崗位設置及人員配備規范》(MZ/T 187—2021)要求,配備與服務、運營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按照不同護理等級配備規定數量的養老護理人員。在供養機構中從事醫療、護理、康復、消防等服務的人員,須具備相應的職業資格。對患有可能影響供養服務對象身體健康疾病的護理人員、餐飲服務人員要及時將其調離崗位。應當加強對配備人員的職業道德和行業操守教育,定期組織基本的養老服務知識和職業技能培訓,供養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須尊重入住老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歧視、侮辱、虐待、遺棄老年人。
九、要健全制度,不得忽視淡漠安全管理。供養機構應當嚴格按照《養老機構管理辦法》(民政部第66號令)、《養老機構服務安全基本規范》(GB 38600-2019)等要求,進一步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切實做好各類安全服務。供養機構應當在出入口、接待大廳、值班室、樓道、食堂等公共場所安裝視頻監控設施,并妥善保管視頻監控記錄;應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配置消防設施、器材并定期檢測、維修,開展日常防火巡查檢查,定期組織消防安全演練;應制定完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配備報警裝置和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定期開展突發事件應急演練和安全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鼓勵供養機構積極購買養老機構責任保險,構建供養機構風險分擔機制。涉及安全的設施設備不得帶病運行;安全培訓、巡查、檢查不得走過場,流于形式。
十、要強化保障,不得敷衍塞責互相推諉。供養機構在民生兜底保障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各級民政部門應當積極爭取當地政府支持,將供養機構所需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實行??顚S?,并采取多種措施改善供養機構設施設備和環境條件,通過引入社會資本和專業管理服務提高其養老服務能力。對符合消防、食品等相關安全標準要求但因不動產登記、土地規劃等行政手續問題不能通過消防審驗、食品安全許可的供養機構,由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集中研究處置措施,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優化審驗手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承擔本級供養機構的管理責任,加強消防、食品安全等安全管理,配備足夠的服務人員和設施設備。 不得相互推諉、敷衍塞責。
廣東省民政廳
2022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