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民政局,省社會組織管理局:
根據《民政部關于開展第十二屆“中華慈善獎”評選表彰活動的通知》(民函〔2022〕11號)要求,為做好我省推薦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推薦對象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以下統稱2020年至2021年),在我國慈善活動中事跡突出、貢獻較大、影響廣泛的單位、個人、志愿服務等愛心團隊(以下簡稱愛心團隊)、慈善項目、慈善信托等。本通知所稱慈善活動,應當符合慈善法第三條規定。曾經獲得過“中華慈善獎”表彰的慈善楷模、慈善項目和慈善信托,一般不再參評。曾經獲得過“中華慈善獎”表彰的捐贈企業和捐贈個人,可重復參評。
(一)“慈善楷模”獎項:在我省慈善領域事跡突出、社會影響良好、具有感召力、公信力、示范性的個人(包括慈善工作者)和愛心團隊(非法人)。推薦時綜合考慮慈善事跡的感召力和示范性等,如長期從事或參與慈善工作、志愿服務,事跡特別突出,有良好社會影響等;不以捐贈款物情況為主要依據。
(二)“慈善項目和慈善信托”獎項:在我省慈善領域具有創新性、示范性、推廣性的慈善項目和慈善信托,推薦時綜合考慮實施時間、資金規模、慈善效益、社會影響等因素。
(三)“捐贈企業”獎項:2020年至2021年向我國境內捐贈數額較大、貢獻突出的國(境)內外企業,推薦時同時參考企業參與慈善活動的年限、方式和效果、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情況,員工參與慈善事業情況等(已經獲得疫情防控領域第十一屆“中華慈善獎”捐贈企業獎項的可以繼續參評第十二屆“中華慈善獎”,但相應的捐贈數額不再計入在內,只作參考)。
(四)“捐贈個人”獎項:2020年至2021年向我國境內捐贈數額較大、貢獻突出的國(境)內外個人,推薦時同時參考個人參與慈善事業的年限、社會評價、捐贈方式創新等情況(已經獲得疫情防控領域第十一屆“中華慈善獎”捐贈個人獎項的可以繼續參評第十二屆“中華慈善獎”,但相應的捐贈數額不再計入在內,只作參考)。
二、組織機構
省民政廳組建第十二屆“中華慈善獎”廣東省推薦工作評委會(以下簡稱省評委會)。省評委會辦公室設在省民政廳慈善事業促進和社會工作處,承擔日常工作。
三、參評方式
有意參評“中華慈善獎”的單位、個人、愛心團隊、慈善項目和慈善信托,首先由所在單位履行推薦、考察程序,并在本單位公示(境外單位和個人除外)無異議后,向省評委會進行申報。省評委會不接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自薦。
四、推薦要求
(一)推薦范圍和名額分配
1.各地級以上市民政局負責其行政區域內的申報、參評材料審核和初評工作,經征求意見后向省評委會進行推薦。具體負責范圍包括:
(1)在市級及以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的企業參評捐贈企業、慈善項目和慈善信托的。
(2)在當地從事慈善活動的個人、愛心團隊等參評慈善楷模、捐贈個人、慈善項目和慈善信托的。
(3)在市級及以下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組織等參評慈善項目和慈善信托的。
(4)其他在當地開展慈善活動的單位參評“中華慈善獎”的。
2.各地、各部門按以下推薦名額進行報送(每類獎項具體名額不作限制):
(1)設有市級層面慈善獎的地級以上市民政局推薦名額不超過4個;未設有市級層面慈善獎的地級以上市民政局推薦名額不超過2個。
(2)省民政廳直登直管和作為業務主管單位的社會組織,由省社會組織管理局推薦,推薦總數不超過4個。
(3)國資委推薦省屬企業總數不超過4個;省工商聯推薦民營企業總數不超過4個。
(4)省委省政府組成部門、群團組織等省級單位在職責和業務范圍進行推薦,原則上一家單位推薦不超過2個。
(二)推薦前征求意見的要求
1.各地級以上市民政局在推薦前,應當根據推薦對象的類別和情況,做好征求意見工作。
(1)所有的推薦對象,均需征求宣傳、公安、安全等部門的意見。
(2)對推薦的中國境內登記注冊的企業和企業負責人,要按照管理權限,征求紀檢監察、統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生態環境、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審計、稅務、市場監管、行業主管等部門意見,并填寫《第十二屆“中華慈善獎”參評企業和企業負責人征求意見表》(見附件6,相關征求意見的單位須逐一加蓋公章)。
(3)對推薦的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要按照管理權限,征求組織人事、紀檢監察等部門意見,并填寫《第十二屆“中華慈善獎”參評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征求意見表》(見附件7,相關征求意見的單位須逐一加蓋公章)。
(4)推薦的企業和企業負責人所在企業涉及外貿的,需要征求海關的意見。
(5)推薦的企業為國有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的,需要征求國資部門的意見。
(6)推薦的企業和個人為港澳臺的,需要征求港澳臺事務部門的意見。
(7)推薦的企業和個人為國外的,需要征求外事部門意見。
(8)推薦的社會組織實施的慈善項目,需要征求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的意見。
(9)推薦的慈善信托,需要征求慈善信托備案機關的意見。
除推薦的企業和企業負責人、機關事業單位干部需要征求意見的單位逐一加蓋公章外,其他征求意見的單位,應當書面征求意見,但不需要逐一加蓋公章。所有征求意見的情況要詳細填寫在《關于推薦第十二屆“中華慈善獎”候選對象的函》(見附件1)中。
2.省委省政府組成部門、群團組織等省級推薦單位對其推薦對象要按照下列要求征求意見:
(1)對推薦的中國境內登記注冊的企業和企業負責人,要按照管理權限,征求紀檢監察、統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生態環境、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審計、稅務、市場監管、行業主管等部門意見,并填寫《第十二屆“中華慈善獎”參評企業和企業負責人征求意見表》(見附件6,相關征求意見的單位須逐一加蓋公章)。
(2)對推薦的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要按管理權限,征求組織人事、紀檢監察等部門意見,并填寫《第十二屆“中華慈善獎”參評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征求意見表》(見附件7,相關征求意見的單位須逐一加蓋公章)。
推薦單位如果對推薦對象應征求意見的范圍有疑問,可向省評委會辦公室咨詢。
五、推薦程序
(一)分級推薦。省級推薦單位按職責和業務范圍向省評委會進行推薦;各地級以上市民政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申報材料接收、匯總、審核,并向省評委會進行推薦。推薦之前要嚴格按要求進行征求意見,相關情況要在申報材料中如實填寫。
按上述推薦方式報送紙質材料一式兩份、電子版本一份(光盤)至省評委會辦公室,接受推薦截止時間為2022年5月20日,逾期不報視為放棄。對材料不齊全、未按規定填寫的,特別是參評材料涉及的捐贈金額與提供的捐贈票據等證明不符的,未按要求征求意見的,省評委會辦公室有權將申報材料退回推薦單位。推薦單位可在接受推薦截止日期前,補充完善相關材料。推薦截止日期前,未向省評委會辦公室補齊材料的,視為無效推薦。
(二)內容審查。省評委會辦公室根據推薦情況以及《“中華慈善獎”評選表彰辦法》對全省推薦對象組織初審,提出候選推薦名單。
(三)組織初選。省評委會根據候選推薦名單,統籌考慮候選對象的地域分布、慈善領域和行業布局等情況,研究確定推薦入圍名單。
(四)征求意見。省評委會將推薦入圍名單征求宣傳、公安、安全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意見。
(五)名單審定。省評委會辦公室根據有關部門和單位意見,就推薦入圍名單調整形成初步意見后,提交省民政廳廳務會議審議,形成擬推薦名單。
(六)材料報送。根據省民政廳廳務會議審定結果,省評委會向第十二屆“中華慈善獎”評委會辦公室報送我省推薦名單及相關材料。
(七)社會公示。第十二屆“中華慈善獎”評委會辦公室完成形式審查后,形成“中華慈善獎”候選名單并反饋。省評委會辦公室將反饋名單以適當形式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結束后,書面反饋第十二屆“中華慈善獎”評委會辦公室,反饋內容主要包括公示結果、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等。
六、有關要求
(一)“中華慈善獎”是我國慈善領域最高級別的政府獎項。各地、各單位要高度重視“中華慈善獎”的推薦工作,積極宣傳動員,挖掘先進典型,重點推薦本地區、本系統在民生保障、鄉村振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應對重大突發事件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個人、愛心團隊、慈善項目、慈善信托。
(二)參評“中華慈善獎”所提交材料應包括能夠證明其對慈善事業發展所作貢獻的文字和影音材料。參評材料應真實、準確、詳細,涉及的捐贈金額須與提供的捐贈票據等證明相符。省評委會辦公室有權就參評材料向參評者和推薦單位進行核實,參評者和推薦單位應當積極配合。
(三)推薦單位是推薦候選對象的第一責任部門,在確定推薦候選對象的過程中,各地、各單位要嚴格把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認真審核參評材料,特別要做好征求有關部門意見等工作,推薦的候選對象要經得起社會公眾和歷史的檢驗。
(四)被推薦參評“中華慈善獎”的單位、個人、愛心團隊和慈善項目、慈善信托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參評資格:
1.填報參評材料時隱瞞情況、弄虛作假的或者在網絡投票中弄虛作假的。
2.存在嚴重違法違紀行為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3.在慈善捐贈活動中有失信行為的下列單位、個人:
(1)被民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列入社會組織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社會組織。
(2)被民政部門列入社會組織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3)在通過社會組織捐贈中失信,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定承擔責任的捐贈人。
(4)被公安機關依法查處的假借慈善名義或假冒慈善組織騙取財產的單位、個人。
附件:
1.關于推薦第十二屆“中華慈善獎”候選對象的函.docx
2.第十二屆“中華慈善獎”慈善楷模申報表.docx
3.第十二屆“中華慈善獎”慈善項目和慈善信托申報表.docx
4.第十二屆“中華慈善獎”捐贈企業申報表.docx
5.第十二屆“中華慈善獎”捐贈個人申報表.docx
6.第十二屆“中華慈善獎”參評企業和企業負責人征求意見表.docx
7.第十二屆“中華慈善獎”參評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征求意見表.docx
廣東省民政廳
2022年4月11日
通信地址:廣州市越秀區越華路118號省民政廳慈善事業促進和社會工作處
轉自:廣東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