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民發〔2021〕114號
廣東省民政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引導動員社會組織參與鄉村振興的若干措施》的
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民政局:
現將《關于進一步引導動員社會組織參與鄉村振興的若干措施》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社會組織管理局黨建處反映。每年11月底按要求報送工作情況。
廣東省民政廳
2021年11月12日
(聯系人及電話:凌志勇 020-83724153)
關于進一步引導動員社會組織參與鄉村振興的若干措施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鄉村振興戰略部署和省委、省政府關于鄉村振興的工作要求,進一步引導動員社會組織參與鄉村振興工作,充分發揮社會組織在第三次分配中的積極作用,匯聚更多的社會力量和資源,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助力農業高質高效、鄉村宜居宜業、農民富裕富足,制定如下措施。
一、堅持黨建引領,激發社會組織參與鄉村振興內生動力
1.強化思想鑄魂。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重要講話精神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把有關鄉村振興的工作部署和文件內容納入社會組織黨史學習教育的主要內容之一,強化政治責任擔當,著力發揮社會組織黨組織、黨建指導員的宣傳引導作用和黨員先鋒模范作用。社會組織黨組織要把鄉村振興工作部署和要求及時宣傳到所在社會組織及黨員,團結帶領社會組織及其從業人員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上來,切實增強社會組織參與鄉村振興的使命感、責任感、緊迫感,確保社會組織參與鄉村振興沿著正確方向前進。
2.強化黨建共建。鼓勵支持社會組織黨組織與村、社區黨支部結對共建,提升農村基層黨組織的組織力,加強村(社區)黨組織對社區社會組織參與鄉村振興的領導,把黨的組織優勢轉化為參與鄉村振興的服務動能。通過搭建與會員單位的黨建平臺,發動更多會員單位共同參與鄉村振興,推動鄉村振興發展,鼓勵社會組織黨組織積極推進“黨建+鄉村振興”模式,豐富社會組織“進鄉村、助振興”活動,更好地營造黨建氛圍和活力。
3.強化鞏固脫貧攻堅成果。以脫貧地區脫貧之日起5年為過渡期,社會組織依法登記、年檢年報、評估、慈善組織認定、表彰激勵等現有支持規范社會組織參與脫貧攻堅相關政策保持不變。完善社會組織評估指標體系,適當增加社會組織參與鄉村振興指標和權重。參與鄉村振興的社會組織孵化基地優先入駐、評比表彰優先推薦,參與鄉村振興的慈善組織公募項目備案優先辦理、公募資格優先審定。圍繞產業幫扶、就業幫扶、消費幫扶、健康幫扶、教育幫扶、志愿幫扶等重點領域,以脫貧地區特色產業提升、脫貧人口就業能力提高、脫貧群眾扶志扶智為重點內容,黨建引領社會組織繼續開展各項幫扶活動,推動脫貧攻堅政策舉措和工作體系逐步向鄉村振興平穩過渡。
二、堅持服務鄉村,健全農村社會組織培育孵化機制
4.重點培育發展鄉村振興類社會組織。各地民政部門要支持依法成立服務鄉村振興的農村經濟合作、文化體育、環保生態、衛生健康、特殊群體服務等社會組織,對主責主業聚焦鄉村振興的社會組織名稱變更申請,依法簡化程序,加快辦理。推動縣級層面建設發展社會組織孵化基地,加快聯合會、促進會等樞紐型社會組織和基層公益性、服務性、互助性社會組織培育發展,鼓勵在有條件的街道(鄉鎮)成立社區社會組織聯合會、社區社會組織服務中心等樞紐型社會組織。
5.廣泛培育發展農村社區社會組織。各地民政部門要結合本地農村實際以及鄉村振興等工作要求,動員引導村民成立服務增產增收、便民生活、移風易俗、教育宣傳等需求的社區社會組織,支持鄉賢、高校畢業生、退伍軍人和返鄉創業農民工依法領辦創辦農村社區社會組織,引導它們有序參與鄉村治理體系。加強鄉鎮(街道)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結合我省“廣東兜底民生服務社會工作雙百工程”的組織實施,統籌社區、社會組織、社會工作力量,著力培養一批熱心社區事務、熟悉社會組織運作、具備專業服務能力的社區社會組織負責人和業務骨干。
三、堅持多措并舉,不斷提升社會組織服務鄉村振興能力水平
6.注重社會組織能力培養。健全社會組織培訓交流、典型示范、項目參與、內部管理等培育機制,提高社會組織內部治理、資源動員、項目運作、人才建設、專業服務、外部公關等能力水平。各級民政部門要強化學習培訓,重點組織社會組織開展鄉村振興理論、法規、政策文件等方面的培訓,針對性開展社會組織互聯網運用、項目立項管理、金融融資貸款、非營利組織財務等專題培訓,經常性組織社會組織開展內部治理、行業自律、政策解讀、法規學習等相關培訓。增強社會組織之間的合作和交流,適時組織社會組織之間的觀摩學習。
7.注重引導發揮特長。按照各展所長、分工協作的原則,引導基金會、促進會等支持型社會組織,參與鄉村振興幫扶地區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工作,通過能力建設、工作委托、項目支持等方式,與當地社會組織合作參與鄉村振興,打造示范項目,創新公益品牌。鼓勵社會組織與高校、智庫和其他研究機構加強合作,為社會組織參與鄉村振興政策制訂、工作實踐等提供智力支持。鼓勵支持樞紐型、功能性、志愿服務類社會組織,將工作重心、管理、服務資源下沉,組織開展社區服務項目洽談會、公益創投大賽等社區公益服務供需對接活動,與備案管理的社區社會組織、志愿服務組織“結對聯動”,提升社區社會組織和志愿服務組織的能力水平。引導支持慈善組織,社工類社會組織和社區社會組織,圍繞疫情防控、教育、醫療、養老、就業、生產等群眾關切,發揮慈善組織鏈接慈善資源和社工類社會組織專業優勢特點,聯合社區社會組織、群眾組織,結合“鄰里守望”關愛行動,重點為社區內低保對象、特困人員、空巢老人、農村留守人員、困境兒童、殘疾人、進城務工人員及隨遷子女等困難群體提供親情陪伴、生活照料、心理疏導、法律援助、社會融入等各類關愛服務,開展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為民、便民服務活動。鼓勵支持教育類、培訓類、樞紐型社會組織,通過舉辦示范培訓、網上課堂、新媒體教學等多種方式,面向農村基層黨員干部、青壯年農民、農村婦女、新生勞動力、種養大戶、返鄉下鄉雙創人員、返鄉農民工及農民企業家、社區社會組織負責人、社區社會工作者、社區志愿者等,廣泛開展各類能力培訓,助力培育社區治理、農業技術、產品營銷、資金服務、網絡電商、環保生態、特色文化等方面“帶頭人”“土專家”“田秀才”“傳承人”,提高能力水平。鼓勵支持符合鄉村振興業務范圍的社會組織探索設立以鄉村振興為信托目的的慈善信托,充分發揮慈善信托安全、靈活、高效、透明、持久的特點與優勢,為落實鄉村振興戰略提供人才培養、民生服務、產業發展、組織建設等方面的支持和幫扶,積極構建“地方政府+慈善信托+社會組織+農村社區”的創新合作機制。鼓勵社會組織根據安全保值、宗旨相適、財務分開等原則,按照《慈善組織保值增值活動管理辦法》、《關于規范社會團體開展合作活動若干問題的規定》等規章政策要求,依法依章程投資設立主要從事特色農產品營銷、鄉村旅游開發、勞動力就業服務等業務的企業法人或非法人經營機構,為參與鄉村產業振興提供持續動力。
8.注重資金政策支持。落實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相關文件的要求,各級民政部門政府購買服務資金優先重點向社會組織購買參與鄉村振興服務,制定發布購買社會組織參與鄉村振興服務指導目錄。支持社會組織單獨或聯合申請政府購買服務鄉村振興項目。推動有條件的地方建立社會組織參與鄉村振興專項基金。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個人在社會組織設立鄉村振興公益基金。推動各地財政有關資金采用獎補資助形式支持社會組織參與鄉村振興。鼓勵各地民政部門結合實際安排公益創投資金,用于支持社區社會組織示范點和培育基地建設,開展社區社會組織公益創投活動,為社區社會組織參與基層社會治理營造良好的生態環境。
9.注重資源整合共享。創新城鄉社區與社會組織、駐村干部、社會工作者、社區志愿者、社會慈善資源聯動機制,引導匯聚各類資源助力社會組織參與鄉村振興,加強社區和社會組織深入融合,為社會組織參與鄉村振興提供活動場地、專業服務、人力支持等各項便利。
四、堅持需求導向,廣泛開展助力鄉村振興專項行動
10.開展助力東西部鄉村振興和援藏援疆工作。按照民政部關于社會組織東西部扶貧協作、援藏援疆和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有關工作部署,按照新階段東西部協作的結對幫扶關系和和援藏援疆要求,各級民政部門會同扶貧部門與東西部對口幫扶地區建立助力鄉村振興和援藏援疆對接機制,暢通參與渠道,組織實地調研,促進雙方有效對接。充分發揮社會組織自身專長和優勢,在資助公益項目、提供智力支持、實施幫扶項目、協助科學決策等方面,助力東西部鄉村振興,積極開展援藏援疆工作。
11.開展“進鄉村、助振興”專項行動。按照脫貧攻堅階段的“社會組織扶百村”的對口幫扶關系,各級民政部門要引導和動員本地社會組織積極參與本地和被幫扶市的鄉村振興工作,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做好脫貧攻堅與鄉村振興有效銜接,進一步激發社會組織的資源優勢、人才聚集優勢、直接聯系群眾的優勢,聚焦鄉村產業、人才、文化、生態、組織等方面振興需求,引導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省內鄉村振興工作。
12.開展走近留守和困境兒童“牽手行動”。按照脫貧攻堅階段百家社會組織走近留守和困境兒童“牽手行動”的工作機制,將參與范圍從全省性社會組織擴大到全省各級社會組織,繼續深入推進“牽手行動”。各級民政部門動員本地社會組織走近兒童福利院、留守和困境兒童家庭,從幫助留守和困境兒童解決最直接、最現實、最緊迫的問題入手,在幫教助學、成長教育、醫療幫扶、心靈關懷、扶貧幫困、優化環境、公益倡導等方面主動作為,用心用情關心關愛留守和困境兒童。
13.開展“扶貧濟困齊參與”活動。各級民政部門每年要按照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制定的廣東扶貧濟困日活動工作要點,召開重點社會組織座談會,積極動員本地社會組織參與廣東扶貧濟困日活動,鼓勵社會組織發動會員參與扶貧濟困活動,壯大扶貧濟困的參與范圍,營造人人參與扶貧濟困的社會氛圍。
14.開展“消費幫扶助振興”活動。各級民政部門要動員社會組織及其會員積極參與消費幫扶,采取“以購代捐”、“以買代幫”等方式采購對口幫扶村的農產品,為農村電商經營提供各種專業服務,組織對口幫扶村參加農博會、農貿會、展銷會,促進農產品銷售等。或者通過我省互聯網+消費幫扶平臺,參加“6.30消費幫扶云上行”系列活動,廣泛參與消費幫扶。
五、堅持服務保障,切實加強社會組織參與鄉村振興組織實施
15.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民政部門要將社會組織參與鄉村振興納入重要議事日程,明確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組織協調服務工作,與鄉村振興部門建立工作機制,對接鄉村振興幫扶需求項目庫,向社會組織推送需求信息;收集匯總本地區社會組織參與鄉村振興項目,向需要幫扶的地方推送。加強與社會組織溝通合作,加大與有關部門的協調力度,形成各部門共同支持社會組織參與鄉村振興的工作格局。
16.加強工作督導。省民政廳將各級民政部門動員社會組織參與鄉村振興工作列入年度重點工作進行督導,省社會組織管理局各處按照脫貧攻堅階段的聯系指導關系對地市進行督導。各地市民政局也要加強對縣(市、區)的工作指導,及時幫助協調解決本地社會組織參與鄉村振興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積極調動本地社會組織資源參與鄉村振興。
17.加強宣傳激勵。各級民政部門會同鄉村振興部門將參與鄉村振興的社會組織納入鄉村振興各類表彰范圍,要通過正式表揚通報、擇選典型案例、發放活動參與證書等多種方式,提高社會組織參與鄉村振興的積極性。要積極協調報紙雜志、廣播電視以及各類新媒體,總結和宣傳社會組織參與鄉村振興的好經驗好做法,加大社會組織參與鄉村振興先進事跡、先進人物宣傳力度,在全社會營造支持社會組織參與鄉村振興的深厚氛圍。
18.加強行為規范。各級民政部門、社會組織黨組織要督促社會組織嚴格依法、依規、依章程辦事,不得以鄉村振興之名,行亂收費、亂評比、違規募捐等牟利活動之實;不得與假借鄉村振興名義從事違法勾當的非法社會組織勾聯;不得為非法社會組織開展活動提供賬戶、場地使用等便利;不得為非法社會組織的鄉村振興進行虛假宣傳,發現非法社會組織要及時舉報。要建立健全幫扶項目規范管理制度,主動通過互聯網等多種途徑,及時、全面地公開“在哪里幫扶”、“幫扶什么項目”、“幫了誰”、“幫了多少”、“項目幫扶效果怎么樣”等情況,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公益性社會組織要按照國家關于扶貧貨物捐贈免征增值稅和企業扶貧捐贈支出所得稅稅前扣除等政策規定,把好支出關。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抄送:民政部辦公廳,省委兩新工委,省農業農村廳。
廣東省民政廳辦公室 2021年11月12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