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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民政廳 廣東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 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廣東省殘疾人聯合會 關于進一步明確宗教界收留棄嬰(童)活動有關事項的通知

來源:本網訪問量:-發布時間:2021-10-03

粵民規字〔2021〕5號

各地級以上市民政局、民族宗教局、教育局、衛生健康局(委)、醫保局、殘聯: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宗教界收留棄嬰(童)活動,依據民政部等7部委《關于進一步做好棄嬰相關工作的通知》、民政部和國家宗教局《關于規范宗教界收留孤兒、棄嬰活動的通知》、民政部等5部委《關于解決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有關問題的通知》以及《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實施意見》《兒童福利機構管理辦法》等文件精神,進一步明確以下事項:

       一、關于發現棄嬰(童)的強制報告問題

       民政、宗教主管部門要指導督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加強對宗教界(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和民間信仰場所)的普法宣傳,告知宗教界人士發現棄嬰(童)后,應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報案,配合公安機關調查,并及時向所轄的村(居)民委員會通報,不得自行收留和擅自處理(含群眾送來的來源明確嬰兒或兒童)。民政部門應協助公安機關對發現的棄嬰(童)采集DNA樣本,錄入國家打拐信息系統進行比對,采取多種形式開展尋親工作,并書面反饋結果。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送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要充分發揮村(居)民委員會、婦聯、治保人員、兒童主任、網格員等基層工作力量的作用,定期組織檢查排查,加強宗教界收留棄嬰(童)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落實強制報告制度,發現問題及時向公安、民政、宗教主管部門報告。

       二、關于申請收留主體資質和撫養條件問題

       任何機構、個人不得私自收留棄嬰(童)。經當地宗教主管部門依法登記的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可以成為宗教界申請收留棄嬰(童)的主體。宗教教職人員已收留孤兒、棄嬰的,按照《關于進一步做好棄嬰相關工作的通知》和《關于解決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有關問題的通知》相關規定執行。

       申請收留主體的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必須具備相對穩定的人力、財力資源,符合國家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和衛生防疫標準制度,以及兒童健康成長必須的撫育、教育等條件。

       宗教界不得申請收留有監護人的孤兒、棄嬰。

       三、關于申請收留棄嬰(童)程序問題

       符合條件的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如需收留棄嬰(童),要主動向民政部門提出代養申請,填寫《廣東省宗教界收留棄嬰(童)申請審批表》,由民政部門將申請交當地宗教主管部門核查同意并出具宗教團體、宗教場所依法登記的相關材料后,再由民政部門參照家庭寄養評估條件和方法,對申請收留主體是否符合要求進行實地評估,經民政部門評估合格并同意后,收留主體與民政部門簽訂《宗教界收留棄嬰(童)代養協議書》,方可收留。收留年滿8周歲的棄嬰(童),應當征得棄嬰(童)本人同意。

       遇有情況發生變化導致收留主體資質、必備條件不符合要求,或者無力撫養棄嬰(童)的,收留主體要及時報告民政部門和宗教主管部門,主動將收留的棄嬰(童)移交民政部門安置。

       棄嬰(童)年滿18周歲,民政部門與收留主體解除代養協議。符合特困人員條件的,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

       四、關于收留的棄嬰(童)戶籍登記和監護問題

       兒童福利機構應當按規定接收公安機關送來的棄嬰(童),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棄嬰(童)戶籍登記工作,及時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戶籍登記。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不得擅自接收、安置棄嬰(童)入戶。經宗教主管部門、民政部門批準同意收留棄嬰(童)的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要指定具體受委托監護人,負責棄嬰(童)撫養、教育、保護等監護工作。

       五、關于收留的棄嬰(童)保障問題

       (一)做好基本生活保障。民政部門要將宗教界收留的棄嬰(童)基本生活納入國家保障范圍,按當地集中供養孤兒標準發放基本生活費;為符合條件的宗教界收留的殘疾棄嬰(童)發放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二)做好教育保障。教育部門要依法保障宗教界收留的適齡棄嬰(童)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并按照孤兒保障政策實施教育資助。對無法到普通學校上學的殘疾棄嬰(童),安排到特殊教育學校就讀或送教上門;對暫未辦理戶口登記的,應指導學校依據兒童年齡和學力情況,安排在合適的年級就讀,必要時可先入學、后辦理戶口登記手續。民政部門將宗教界收留的棄嬰(童)納入“福彩圓夢孤兒助學工程”范圍,按照《“福彩圓夢孤兒助學工程”項目實施暫行辦法》規定予以資助。

       (三)做好醫療康復保障。醫療機構要按照“先救治、后結算”的原則,對宗教界收留的患病棄嬰(童)積極予以治療,出院時醫療機構要出具出院證明。將宗教界收留的棄嬰(童)按孤兒相關政策納入醫療保險和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范圍,對其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全額資助,按規定給予醫療救助。鼓勵開展為棄嬰(童)購買商業保險工作。殘聯組織按照《廣東省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實施辦法》,對宗教界收留的殘疾棄嬰(童)給予康復救助。將宗教界收留的棄嬰(童)納入“孤兒醫療康復明天計劃”,按照《廣東省“孤兒醫療康復明天計劃”項目實施細則》予以資助。

       六、關于收留主體責任問題

       經批準收留棄嬰(童)的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照《民法典》《未成年人保護法》《義務教育法》等法律,依法履行撫養、教育、保護棄嬰(童)等受委托監護義務,保障棄嬰(童)基本生活、醫療、康復、接受義務教育等權利。嚴禁遺棄、虐待棄嬰(童)或將棄嬰(童)轉送他人,不得強制收留的棄嬰(童)信仰宗教。

       (二)定期主動向民政部門、宗教主管部門報告收留棄嬰(童)情況。情況發生變化導致收留主體、必備條件不符合要求,或者無力撫養棄嬰(童)的,應當及時報告當地民政部門和宗教主管部門,主動將收留的棄嬰(童)移交民政部門安置;查找到棄嬰(童)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配合有關部門將棄嬰(童)交還其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撫養;收留的棄嬰(童)發生病故、非正常死亡的,應當立即向屬地公安機關報案,并主動配合有關部門調查,應在24小時內報告當地宗教主管部門和民政部門;收留的棄嬰(童)發生其他重大情況的,應在24小時內報告當地宗教主管部門和民政部門,必要時報請公安機關和衛生健康部門調查。

       (三)主動配合民政部門、宗教主管部門和公安、教育、衛生健康、醫療保障等部門以及殘聯組織的檢查,如實反映情況。對相關部門發現和反饋的問題,積極進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自覺接受相關部門依照法律規定處理。

       (四)宗教活動場所負責管理收留棄嬰(童)檔案,安排專人做好檔案管理,配合民政部門和宗教主管部門檢查。

       七、關于部門職責問題

       民政部門和宗教主管部門為雙牽頭部門,協調教育、公安、衛生健康、醫療保障、殘聯等部門和單位,共同做好宗教界收留棄嬰(童)活動的監督管理、政策宣傳和棄嬰(童)各類保障工作。民政部門主要負責宗教界收留主體必備養育條件評估、審批,負責與收留主體簽訂代養協議,負責棄嬰(童)基本生活費的審批發放,發揮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和困境兒童保障工作聯席會議作用,協調公安、教育、財政、衛生健康、醫療保障、殘聯等部門和單位按規定落實戶籍登記、接受義務教育、醫療康復等合法權益保障政策。宗教主管部門主要是履行宗教事務行政管理和監督職能,負責核查收留主體資質,出具相關證明材料,并簽署核查意見。教育部門負責保障宗教界收留的適齡棄嬰(童)就近接受義務教育權利,對無法到普通學校上學的殘疾棄嬰(童),要協調到特殊教育學校就讀或送教上門,按照孤兒身份落實教育資助政策,減免相關費用。衛生健康部門要加強對衛生醫療機構的指導,按照“先救治、后結算”原則,做好棄嬰(童)的救治工作。醫療保障部門要將宗教界收留的棄嬰(童)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按照孤兒身份落實醫療救助政策。殘聯要按政策將宗教界收留的殘疾棄嬰(童)納入優先辦理殘疾人證及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范圍,做好康復和服務工作。

       縣級民政、宗教主管部門要加強監管服務,強化扶育責任,派駐工作人員現場監督指導,每月巡查回訪不少于一次。在巡查中如發現收留主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門、宗教主管部門要責令其停止收留行為,將收留的棄嬰移交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發現違法犯罪行為的,及時報案,依法處理。遇有暴力抗法等情形的,應會同公安機關等部門聯合處理。

1.未經合法登記的;

2.私自收留棄嬰(童)的;

3.不具備兒童養育必備條件的;

4.不與民政部門簽訂代養協議的;

5.不指定具體受委托監護人的;

6.妨礙阻擾棄嬰(童)接受義務教育的;

7.強迫棄嬰(童)信仰宗教的;

8.有虐待、性侵棄嬰(童)等侵害棄嬰(童)合法權益行為的;

9.有遺棄兒童、將棄嬰(童)轉送行為的;

10.脅迫、誘騙、利用棄嬰(童)乞討,組織棄嬰(童)進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動,以及利用棄嬰(童)斂財的;

11.違反勞動法關于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

12.允許或迫使棄嬰(童)訂立婚約、結婚的;

13.不配合監管部門監督檢查的;

1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行為。

       民政、宗教主管部門要通過多種形式將本通知內容告知轄區內宗教界,指導依法登記的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和登記編號民間信仰場所簽訂《承諾書》(詳見附件3)。

       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為5年。本通知由省民政廳、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省教育廳、省衛生健康委、省醫保局、省殘聯解釋。

       附件:1.廣東省宗教界收留棄嬰(童)申請審批表.wps

                  2.宗教界收留棄嬰(童)代養協議書.wps

                  3.承諾書.wps




廣東省民政廳           廣東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

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廣東省殘疾人聯合會

2021年6月23日


來源:廣東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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