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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市民政局

關于印發《清遠市推進知識產權工作實施辦法細則》的通知

來源:本網訪問量:-發布時間:2021-07-01

各縣(市、區)知識產權局、版權局,清遠高新區科技信息局,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知識產權資助扶持項目辦理工作,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推進知識產權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清府辦〔2021〕4號)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清遠市推進知識產權工作實施辦法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清遠市知識產權局            清遠市版權局

2021年6月17日


清遠市推進知識產權工作實施辦法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推進知識產權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實施辦法》)文件精神,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規范知識產權資助扶持項目辦理工作,推動知識產權事業高質量發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依據《實施辦法》組織開展的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等工作以及市委、市政府或上級機關確定的其它知識產權發展工作的資助(含補助、獎勵、項目經費,下同)扶持。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注冊并實際經營的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其它組織或有經常居所的個人,符合資助條件的,可依據本細則申報資助扶持。

如無特別聲明,申報專利、商標相關資助的,申報人應為排第一順序位的權利人。

第四條  本細則所需資助扶持資金從市財政年度預算資金以及上級下達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五條  資助扶持資金的管理使用,必須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遵循突出重點、績效優先、專款專用、強化監督的原則。

第二章  資助類別、標準及申報要求

第六條  專利資助

(一)資助類別及標準

1.國內(含港澳臺)授權發明專利資助。對獲國內發明專利授權的,按獲得授權所繳官方規定費用的50%給予資助。

2.國外授權發明專利資助。對企業獲國外發明專利授權的給予資助,原則上資助標準不超過獲得授權所繳官方規定費用的50%,同一項發明創造最多資助3個外國國家或地區。具體資助金額以市知識產權局當年發布的申報指南或通知為準。

(二)申報條件

1.專利授權時間(以授權公告日為準)在政策實施期內;

2.專利權有效且權屬清晰無糾紛;

3.專利地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

4.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未曾發生跨市轉讓、轉移或變更的(由市場監管部門確認企業名稱或地址變更除外);

5.其它要求:國外授權發明專利資助必須在獲得國外授權12個月內提出申報,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報材料

1.資助申請表;

2.專利授權證書或專利登記簿副本復印件(國外授權專利資助提交專利證書、專利授權公告文本扉頁以及中文翻譯件);

3.官方出具的繳費憑證;

4.營業執照或單位法人證書(個人提供身份證明材料);

5.銀行賬戶開戶證明材料(個人提供名下存折或銀行卡賬號)。

第七條  注冊商標資助

(一)資助類別及標準

1.成功注冊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的獎勵10萬元/個。

2.成功注冊證明商標(非地理標志商標)的獎勵1萬元/個。

3.成功注冊集體商標(非地理標志商標)的獎勵0.5萬元/個。

4.通過馬德里體系注冊國際商標的,每指定1個國家或地區,獎勵0.2萬元,每件最多不超過20個國家或地區。

(二)申報條件

本市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其它組織、個人。

(三)申報材料

1.資助申請表;

2.商標證書;

3.馬德里商標資助,需提供:該商標獲取的馬德里體系《國際注冊證》和由具有翻譯經營范圍的機構出具的該證書中文譯本、該商標進入各指定國或地區后獲準注冊的文件和由具有翻譯經營范圍的機構出具的該文件中文譯本、該商標注冊付款憑證;

4.營業執照或單位法人證書;

5.銀行賬戶開戶證明材料。

第八條  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資助

(一)資助類別及標準

成功獲得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批準的單位,一次性獎勵20萬元。

(二)申報條件

申報人應為產品所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申請人。

(三)申報材料

1.資助申請表;

2.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

3.獲批文件;

4.銀行賬戶開戶證明材料。

第九條  版權資助

(一)資助類別及標準

1.我市單位或個人取得廣東省作品著作權登記部門頒發的作品著作權登記證書,給予資助200元/個,同一單位每年受資助的作品數量最高為100件,同一個人每年受資助的作品數量最高為50件。

2.獲評廣東省最具價值版權作品稱號的單位或個人獎勵2萬元/個。

3.獲得國家版權示范園區(基地)稱號的園區(基地)獎勵10萬元/個。

4.獲得國家版權示范單位稱號的單位獎勵5萬元/個。

5.獲得廣東省版權示范園區(基地)稱號的園區(基地)獎勵5萬元/個。

6.獲得廣東省版權示范單位稱號的單位獎勵2萬元/個。

(二)申報條件

1.本市企業事單位或個人;

2.獲得相應證書或稱號;

3.在取得相關證書或稱號1年內提出申報。

(三)申報材料

1.資助申請表;

2.相關證書、稱號證明文件;

3.營業執照或單位法人證書(個人提供身份證明材料);

4.銀行賬戶開戶證明材料(個人提供名下存折或銀行卡賬號)。

第十條  知識產權交易運用補助

(一)資助類別及標準

對本市企業以受讓、被許可等形式實施本市非關聯主體的專利權,并依法經國家知識產權局登記備案的給予補助,交易運用合同金額500萬元(含)以上的一次性補助5萬;合同金額100萬元(含)至500萬元以下的一次性補助2萬元;合同金額100萬元以下的按1%予以補助,單個企業年度獲補助金額不超過5萬元。

(二)申報條件

1.專利權交易必須以技術創新和實施為目的;

2.專利權交易的購買方為本市企業且已將該專利技術實際應用于生產經營或有明確可行的應用計劃;

3.交易雙方為非利益關聯主體(關聯主體是指控股、母子公司、同屬一集團或同一法人、控制人以及具有親屬關系等);

4.交易運用的專利權歸屬于我市;

5.依法經國家知識產權局登記備案。

(三)申報材料

1.資助申請表;

2.交易運用合同及合同付款憑證;

3.國家知識產權局登記備案證明材料;

4.實施應用證明或實施應用計劃;

5.非關聯主體關系聲明;

6.營業執照;

7.銀行賬戶開戶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補助

(一)資助類別及標準

對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項目予以風險補償,補償辦法按《清遠市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試行辦法》執行,對列入風險補償扶持并按期還款付息的項目按實繳利息的50%給予貼息補助,每家企業年度貼息補助不超過10萬元。

(二)申報條件

1.風險補償按《清遠市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試行辦法》辦理;

2.貼息補助申報條件:(1)質押融資項目完成風險補償項目備案;(2)已按期償還本息;(3)知識產權權利人與融資借款人一致;(4)出質知識產權(專利、商標)在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登記手續;(5)未曾獲得過省、市知識產權部門貼息補助。

(三)申報材料

貼息補助申報材料:

1.資助申請表;

2.出質知識產權證書、質押合同及質押登記通知書;

3.貸款憑證、還款憑證及利息支付憑證;

4.風險補償項目備案證明;

5.營業執照或單位法人證書;

6.銀行賬戶開戶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知識產權保險補助

(一)資助類別及標準

對購買專利保險的企事業單位或專利服務機構,按實際保費支出的50%予以補助,每個單位年度補助金額不超過10萬元。

(二)申報條件

1.投保保險屬于專利執行保險、專利侵權責任保險、專利被侵權損失保險、境外展會專利糾紛法律費用保險、知識產權海外侵權責任保險、專利許可信用保險或專利權質押貸款保證保險等類型;

2.申報專利保險補助的產品經國家保險監管部門批準或備案;

3.同一保單僅補助一次,對采用一次躉交數年或分期付款方式的保險按一年補助。對在保險期間失效的專利,不予以補助。

(三)申報材料

1.資助申請表;

2.保險補貼匯總表;

3.專利保險保單及保險發票;

4.營業執照或單位法人證書;

5.銀行賬戶開戶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知識產權轉化技術標準獎勵

(一)資助類別及標準

對將自主發明專利轉化上升為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并發布實施的牽頭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20萬元、15萬元、10萬元獎勵。

(二)申報條件

轉化為標準的發明專利為企業自主擁有,專利地址在我市行政區域內。

(三)申報材料

1.資助申請表;

2.發明專利證書及專利申請摘要、權利要求書、說明書;

3.經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正式發布的標準文本;

4.營業執照;

5.銀行賬戶開戶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  新認定省級以上優勢示范企業資助

(一)資助類別及標準

1.國家知識產權示范企業一次性資助20萬元。

2.國家知識產權優勢企業一次性資助10萬元。

3.省知識產權示范企業一次性資助8萬元。

(二)申報條件

本市行政區域內企業。

(三)申報材料

1.資助申請表;

2.認定文件;

3.營業執照;

4.銀行賬戶開戶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  知識產權貫標資助

(一)資助類別及標準

對首次通過《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科研組織知識產權管理規范》或《高等學校知識產權管理規范》認證并擁有1件以上有效發明專利的企事業單位給予一次性資助2萬元,完成“初次認證、監督審核至再認證”首個認證周期的再給予資助3萬元。

(二)申報條件

1.本市行政區域內企事業單位;

2.未曾獲得過2018年(含)之前知識產權貫標資助;

3.知識產權貫標證書處于有效狀態。

(三)申報材料

1.資助申請表;

2.貫標認證證書;

3.有效發明專利證書;

4.再認證申請及繳費證明材料(申請再認證補助提交);

5.營業執照;

6.銀行賬戶開戶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  知識產權維權案件資助

(一)資助類別及標準

對企業在國內開展的專利、商標侵權案件中一審、二審勝訴的分別給予一次性資助2萬元;在境外開展的專利、商標侵權案件中勝訴的給予一次性資助5萬元。同一申請人年度資助不超過10萬元。

(二)申報條件

本市行政區域內企業。

(三)申報材料

1.資助申請表;

2.已生效的法院判決文書(境外案件增加提交中文翻譯件);

3.營業執照;

4.銀行賬戶開戶證明材料。

第十七條  新設立專利代理機構資助

(一)資助類別及標準

對新設立并開展代理業務一年以上的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分支機構,分別給予一次性資助10萬元、2萬元。

(二)申報條件

1.已依法依規完成注冊備案且開展專利代理業務滿一年以上;

2.具有固定辦公場所、設備和常駐人員;

3.擁有規范的機構管理制度和專利代理流程管理制度;

4.沒有發生惡性服務質量投訴,面對有關投訴能夠妥善處理。

(三)申報材料

1.資助申請表;

2.專利代理資質證明材料;

3.開展代理業務滿一年以上證明材料(以具體專利代理案件時間為準);

4.機構管理制度和專利代理流程管理制度;

5.上年度本單位專利代理工作總結;

6.營業執照;

7.銀行賬戶開戶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  知識產權區域協調發展扶持

(一)扶持類別及標準

對獲批創建國家知識產權試點縣(園區)的給予20萬元經費扶持;對獲批創建國家知識產權示范縣(園區)的給予30萬元經費扶持。獲市財政扶持經費的縣(市、區)應按不低于1:1配套建立專項工作資金。傳統知識產權保護試點示范縣扶持參照上述標準執行。

(二)申報條件

本市所轄縣(市、區)、園區。

(三)申報材料

1.資助申請表;

2.獲批文件;

3.經費配套計劃書。

第十九條  專利代理人才資助

(一)資助類別及標準

1.本地戶籍人員和在我市就業、創業及求學的外地人員參加專利代理資格考試,通過專利代理資格考試的,報名費用全額資助。

2.對持證專利代理師在我市專利代理機構或企事業單位服務2年以上的,給予一次性獎勵3000元。

(二)申報條件

1.具有本地戶籍人員或在我市就業、創業及求學的外地人員。

2.申報服務2年以上資助的,申報時應處于在職狀態。

(三)申報材料

1.資助申請表;

2.個人身份證或本市學生證(我市就業、創業的外地人員另需提交報名前一月在清遠的社保繳費證明);

3.專利代理師資格證;

4.考試報名費票據及報名通知文件;

5.申請服務2年以上資助的,除提交以上1-3項材料外,增加提交服務合同、社保繳交記錄等能夠證明持證服務滿2年以上的材料;

6.個人銀行存折或銀行卡賬號。

第二十條  中小學知識產權教育試點示范學校扶持

(一)扶持類別及標準

對獲認定國家級中小學知識產權教育試點、示范學校分別給予10萬元、20萬元獎勵;對獲認定省級中小學知識產權教育試點、示范學校,分別給予5萬元、10萬元獎勵。

(二)申報條件

本市中小學、中等職業院校。

(三)申報材料

1.資助申請表;

2.認定文件;

3.營業執照或單位法人證明;

4.銀行賬戶開戶證明材料。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第六條至第二十條所列的資助(含補助、獎勵、扶持)統稱為資助類,資助類申報材料所要求提供的各類證明或賬號材料均為復印件(需申報人簽章確認,必要時提供原件核對);本細則未列明資助標準的高質量專利培育、市級區域品牌示范區建設、專利技術實施、市知識產權優勢企業認定、專利導航、專利預警、專利分析評議、知識產權優質服務項目、中介服務機構獎勵、工業園區工作經費獎勵、市級知識產權人才培訓基地補助等方面工作,以項目形式給予扶持及管理,統稱為項目類。項目類由市知識產權局根據當年財政資金安排情況,研究確定年度工作扶持重點,發布申報指南(通知),組織公開申報。

第二十二條  申報項目類的單位除應具備本細則第三條規定條件外,還應符合項目申報指南(通知)要求。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第九條關于版權方面的資助措施由市版權局負責組織兌現并保障政策資金需求,申報審批程序由市版權局制定發布。

第二十四條  社會公眾舉報侵犯知識產權違法行為的獎勵辦理辦法另行研究制定。

第二十五條  對個人年度專利資助一般不超過5件。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資助:

(一)不符合本細則第三條規定的;

(二)有證據證明屬專利非正常申請、商標惡意注冊、非正常途徑取得版權證書或稱號的;

(三)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發生跨市轉讓、轉移或變更的(由市場監管部門確認企業名稱或地址變更除外);

(四)屬于商標續展、變更、轉讓、轉移等行為的;

(五)被列入失信聯合懲戒或經營異常名錄的;

(六)提交材料不齊全或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七)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

第三章 申報審批流程

第二十七條  申報與審批程序

(一)申報。原則上每年組織申報一次,具體以申報通知為準。符合條件的單位或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縣級(含高新區,下同)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提交申報資料,逾期申報的不予受理。

(二)審定。縣級知識產權部門負責受理轄區的申報材料,并對材料進行初審,經初審合格的資助類直接匯總報送市知識產權局,由市知識產權局審定、公示,公示無異議后,擬定資助名單;項目類由縣級知識產權部門推薦,市知識產權局組織評審、考察、公示,公示無異議后擇優列入擬扶持名單。市知識產權局根據擬定的資助或扶持名單制定資金分配方案,按程序征求市財政局意見并報市政府批準。

(三)資金撥付。市政府批準同意后,市財政局按照分配方案將資金分配到相關市直單位或相關縣(市、區)財政局,各地財政部門應按規定及時將資金撥付給使用單位或個人。

第四章  監督管理責任

第二十八條  市知識產權局應按照有關規定公開項目申報指南(通知)、項目審核立項情況、監督和審計結果等相關信息,接受社會和公眾監督。

第二十九條  獲得資助扶持的單位和個人,負責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包括嚴格執行專項資金預算,具體組織項目實施,加強財務管理,接受驗收考評、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三十條  項目類屬事前補助的,承擔單位應與市知識產權局簽訂項目合同書,按合同書進行項目管理,項目實施期滿應及時提出驗收申請,由市知識產權局按有關辦法組織驗收;屬事后補助的,可不簽訂合同。

第三十一條  申報資助扶持的單位和個人,應提供真實的材料和憑據。對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資助扶持資金的,全額追回已撥付的財政資金,取消其5年內申報資格,并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細則自2021年7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第三十條  本細則實施過程中如有與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不一致的,按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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